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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雾霾与体制的逻辑链

2014-02-25

  雾霾是当下的重要公共议题,很多人把它归咎于体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是,雾霾与体制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因果关系与逻辑链呢?

  公地悲剧的陷阱

  空气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品,对公共品的使用,往往会遭遇公地悲剧的陷阱。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在公共草场放牧,虽然牧民们都知道草场上的羊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但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所以,从自己私利出发,每个人都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

  公地悲剧的原因在于资源不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这就会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所谓私人成本,是指个体、企业进行某项活动所付出的成本,而社会成本是指社会为某项活动付出的成本,通常包括私人成本与社会其他个体为此项活动所付出的成本。

  解决公地悲剧的办法就是,政府介入调节。不过,政府介入调节,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从排污方面看,其实,在当下中国,在污染这件事情上,个人、企业、政府本质上并无太大的不同:地方政府官员为GDP带来的政绩,企业为更高的利润,个体为了舒适取暖、开车,都在破坏环境。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是加害者,每一个人也是受害者。

  “义务幻觉”效应

  虽然有环保部门,但是,当社会付出的巨大成本并未转化为政治压力时,环保部门的权力往往不大,动机也不强。这就意味着,要政府行动起来,首先必须要使社会成本转化为对政府的政治压力,而把社会成本转化为对政府的政治压力的过程,正是所谓体制的功能。那么,体制是如何运行的呢?

  在具体的污染过程中,所有排污者的好处都是实实在在的、明显的、集中的,另一方面,个体制造的污染,却是分散的。对于个体来说,自己制造的那一部分污染仅占自己所受到的污染的很小一部分。比如,一个人开车,享受了开车的好处,排放出的污染,虽然自己也要受到损害,但是,如果说他开车享受到的好处是10的话,它受自己排放尾气的危害就小得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却非常多,当他开车的时候,很多人也开车,所以,当这种污染集聚后,他受到的污染的损失,可以接近、等同于甚至大于他开车的收益,但即便如此,他个人减少开车,减少的危害是微乎其微的,但同时却立即损失了整个排污带来的收益,所以他不会减少开车的行为。当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就陷入了公地悲剧,无法自拔。这就如同很多人在网上质问雾霾,但是自己却开大排量的轿车,也丝毫不会降低冬天空调的温度。

  但是,从个体意识上看,面对污染,个体会希望其他人一起减少开车,他会呼吁他人减少排污行为。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种我个人称之为“义务幻觉”的效应。

  这种义务幻觉类似于财政幻觉。所谓财政幻觉,就是由于复杂的税制、税收和支出分离,财政税收制度会使得纳税人在财政选择过程中产生幻觉,或使他们认为所要缴纳的税收低于他们的负担,或使公共产品的受益者认为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简而言之,人们会认为福利都是天上掉下来的。

  与此类似,人们呼吁减少污染、做出政治选择的时候,明白自己会从更干净的空气,更干净的水中受益,但是,并不会太认为其中的义务和自己切身相关,会实实在在地降低自己的收益。或者,会低估自己的义务、高估他人的义务,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别人的义务会多过自己的义务。比如,消费者会认为主要是工厂利益受损。正是在这种幻觉下,公众对环境保护,对社会成本的担心、呼吁,就集聚起来,形成集中的、明确的政治力量,产生政治压力,逼迫政府强力的治理污染。显然,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体制过程。

  所以,指望中国人提高素质,出行不开车,主动采取低碳生活方式,工厂主动采取环保能源,实行严格的环保措施,人人从我做起,抵制污染,这既是幼稚的,也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对于减少污染,不能靠自我约束,而只能靠“义务幻觉”下的相互约束。

  “公共池塘资源”及其他

  但是,在当下中国,缺乏一种明确的途径来收集这种个体意见。相反,政府官员、工厂的利益都是明确而集中的,也就更有动机通过不作为、行贿进而阻止、弱化社会成本聚集起来,社会成本虽然广泛存在但却无法集聚,各地的PX项目就是典型例子。

  所以,雾霾与体制之间的确存在明确的因果链,只有当体制问题解决之后,社会成本才能聚集,政治压力才能形成,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只是科学、经济、政策方面的技术性问题了。

  实际上,不单单在聚集社会成本方面,在制定政策方面,体制也能发挥作用。

  雾霾的本质,是对空气的污染。空气,虽然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品,但是在工业时代,不管是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污染空气,还是个人使用空调、开车导致的排污,都是可度量的——正是因为碳排放可度量,才有了碳交易。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在一定限度内,排污不可避免,那么“排污污染空气”,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池塘资源”特征。

  所谓公共池塘资源,它既不同于纯粹的公益物品(不可排他,共同享用),也不同于可以排他、个人享用的私益物品,同时也有别于收费物品(Toll Goods)或者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可以排他,共同享用)。它是难以排他但是共同享用的,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资源单位是可计量的,只能独占、分别享用,诸如渔场、牧区、灌溉渠道等。

  对于这类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与分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提出了8条公共池塘制度的设计原则。其中的三、四两条对当下中国的雾霾问题,很有启发意义。第三条的内容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第四条的内容则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要么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要么是占用者本身。

  现在雾霾严重,大多数人都批评政府,但当治理雾霾措施出来之后,如果会导致汽车限行、汽油涨价,仍会遭致批评。实际上,这正是第三、四条的另一重涵义。受规则影响的人,应该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修改,而规则的监督者、资源(新鲜空气)的保护者(政府),也应该与资源的消耗者(老百姓),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一旦代理关系不存在,或者较弱,那么,无论资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众的批评。而当受污染的公众,能够通过可靠的、可见的逻辑链条参与规则设计,不仅能使规则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配合。

  所以,不管是聚集社会成本形成政治压力,还是在具体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体制都与雾霾有着明确的逻辑关系。

  讨论一个国家的体制问题,从价值观角度,相对简单,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但从功利、效果角度看,一个政治体制如何能有效均衡个人与社会成本,是人们对其作出评价的重要标准。多数情况下,并无依据断定一种体制完全没有收集外部性、均衡个体与社会成本的功能,比如,当下河北不停地关闭水泥厂、限制钢铁产量,就是一种明显的体制对雾霾的反映。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不同体制在实现此类功能上的效率、速度、预见性、科学性却存在量的差别。这种不同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差别就构成了评价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程度就是实质,量的差异就是质的差异。更何况,北京雾霾治理,很难说没沾“同在一片天空下、共同呼吸同样的空气”的光。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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