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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二次生命”更好地延续在法治轨道上

2017-08-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积极开展,除了得益于立法保障外,更与深圳市民关爱他人、容易接受现代文明理念的素质密不可分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相关机制,鼓励更多人加入传递爱心延续生命行列,深圳今年正式启动实施了14年之久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修订工作。

  2003年,深圳开全国先河,立法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截至2017年3月,深圳共有862人身后捐献眼角膜,311人捐献遗体,243人捐献多个器官。无论是人体器官的普及度还是捐献人次,均位于国内城市前列。深圳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积极开展,除了得益于立法保障外,更与深圳市民关爱他人、容易接受现代文明理念的素质密不可分。

  深圳此番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是因为在深圳颁布该条例之后,国家层面和国家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等又陆续出台或联合印发了相关条例及有关文件,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要求、移植机构的审核、移植患者的排序等内容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而深圳现行的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不少内容已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改革发展中凸显的一些问题亟待通过修法加以明确和解决。比如,人体器官捐献涉及红十字会、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社保等多个部门、单位,只有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并建立起高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深圳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才能进入发展“快车道”。

  此外,对器官捐献者的尊重和对其亲属的关爱还应当进一步得到体现。不少器官捐献者是因突发意外或疾病而去世的,其家庭在痛失亲人的同时,还可能随之陷入经济和生活困境。然而,现行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对捐献者亲属尚缺相关救济措施,因此,重新修订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应给予捐献者及其家庭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救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湖南、浙江等12个省(区、市)已出台地方性救助政策,成立器官捐献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捐献者家属医疗补贴、殡葬补贴、误工补贴、生活困难救助、上学救助、大病救助等方面的支持。深圳修订相关条例,不妨将其作为一个参考。

  当然,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绝不等于器官“买卖”或“交易”。要明确捐献者家庭申请救助的程序,掌握适宜的救助标准,既要确保捐献人和法定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让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被扭曲,这些都应纳入立法者的视野。

  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上升的过程,面对新的发展现状,必然需要有新的法律机制来跟进和保障,深圳启动《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修订工作,正是与时俱进的立法思维的体现,将释放更多制度和政策暖意。期待深圳立法部门在深入调研、广集智慧、多方借鉴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全面、科学、精细地修订,为全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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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