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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警方回应四大法律疑问

2017-08-16 来源:新华网微信号

 

  备受关注的8月12日发生的南京南站涉嫌猥亵儿童事件目前有了初步结果。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派出所发布了有关调查情况。

  由于该起案件备受网友关注,而涉案信息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也需要向公众进行解读,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微博“江宁公安在线”15日就这个事件中的有关法律常识给大家作一普及。

  1、所谓“养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虽然在该案中,嫌疑人的父母并不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中的第一条,但在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还规定: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所以目前铁路警方仍在对涉案嫌疑人的父母进行调查。如果其父母也不符合上述两个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相信铁路警方将会继续一查到底,决不让违法的人逍遥法外,坚决保护女童的合法权益。

  2、猥亵儿童案件是否为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受害女童和嫌疑人非亲兄妹。那么即便是亲兄妹,猥亵儿童是自诉案件吗?是不告不理吗?

  当然不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第一款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猥亵儿童罪并不在其中。

  至于自诉案件中的第二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本案的前提就不成立。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刑法中对猥亵罪的规定是: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量刑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猥亵儿童罪绝对不是轻微刑事案件。

  至于自诉案件的第三种情况,在本案中更是不可能出现,不用考虑了。

  所以本案既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受害儿童和嫌疑人之间是否是亲兄妹也并不影响本案的性质。检察机关将作为公诉方,保护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本案和嫌疑人父母是否追究其儿子的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大家尽可放心。

  3、猥亵儿童罪是否在8岁以上有相关法律规定从轻、自诉、不告不理等情节?

  没有。根据我国法律对“儿童”及未成年人的有关年龄界限规定,符合“儿童”标准的最低界限年龄也在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未满14周岁,在法律上都是毫无疑问的儿童。没有任何法条或司法解释说猥亵儿童罪中如果受害儿童超过8岁将会有从轻、自诉、不告不理等情况。

  4、嫌疑人的有关法律责任是否会因为年龄、与受害人关系等从轻?

  与受害人关系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年龄也不是问题: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

  结语: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铁路警方还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也不要以讹传讹编造谣言,让无辜人员“躺着中枪”或肆意歪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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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