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历史上,在国家稳定、世道承平之时,对官员是有一定文化素养要求的。有些开明的帝王,还会加强对在职官员的相关培训。
事实上,古代对于官员有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的要求,有严格的制度,有考核要求,有奖惩办法,引导官员自觉学好法、用好法。
宋太宗时,首创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具体做法是:每年对任职期满后的各级官员组织统一“试判”考试;考试内容是考官提供几则司法案例等材料,考生根据材料写司法判决书,以综合考察考生是否通晓法令规章。考完后,朝廷根据官员的考试成绩,决定官员的升降去留。
明朝官员学法还有全国统编法律教材,即朝廷编撰的《吏律公式》(相当于现在“公务员执法手则”)。和明朝相比,清朝不仅更为严格,而且还经常搞突击检查。大清司法部长会突然召集干部职工,将当时的法律随便摘出一条,要求干部当场默写出来,然后将考试成绩分为上中下,报告给皇帝。
古代“临时工”可以因学法得以提拔,即使是“刑满释放人员”,只要精通法律,也同样可以“复出”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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