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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依法保障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

2022-09-30 来源:中国民族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依法保障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是记者从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在乌鲁木齐举行的“中国这十年”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据介绍,十年来,新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新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从法律层面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在新疆,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族群众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信教或不信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均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不断拓宽信教群众获得宗教知识的途径。国家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新疆已翻译出版发行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种文字版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编辑发行《新编卧尔兹演讲集》,为信教群众提供了宗教经典书籍。新疆每年征订2万余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版的《中国穆斯林》杂志,新疆伊斯兰教协会每年印制5万余册《新疆穆斯林》杂志,免费发放给清真寺和教职人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通中文版和维吾尔文版网站。新疆信教群众可通过合法渠道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通过讲经解经活动,为信教群众传授宗教教义教规等宗教知识。

第三,持续改善宗教活动场所设施条件。在新疆,清真寺、道观、寺庙、教堂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得到有效保护。对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昭苏圣佑庙、伊宁解放南路清真寺、和静巴伦台黄庙、和田加买清真寺、乌鲁木齐洋行清真寺等列入国家和新疆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拨专款进行修缮。对年久失修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并尊重信教群众意愿,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多种方式,解决了其安全隐患问题,保障正常宗教活动顺利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持续改善,达到了“七进两有九配备”,即:水、电、路、气、通讯、广播电视、文化书屋进清真寺,主麻清真寺有净身设施、水冲式厕所;配备有医药服务、电子显示屏、电脑、电风扇或空调、消防设施、天然气、饮水设备、鞋套或鞋套机、储物柜等,为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

第四,健全完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养体系。新疆通过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政府出资2亿多元建设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校区,2017年正式投入使用,建筑面积达5.05万平方米,藏有纸质版书籍4.5万余册、电子版书籍2.9万余册;新建乌鲁木齐、伊犁、昌吉、吐鲁番、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等8所分院,形成了以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为中心、各分院为支撑的教育培养体系。按照“定向定量按需培养”原则,围绕需求编制培养计划,确定培养目标,陆续培养了一批较高素质的伊斯兰教人才,充分保障了新疆伊斯兰教健康有序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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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