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新修订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教务制度)正式公布施行。
教务制度的修订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我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教务制度的公布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教务制度的修订是贯彻落实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的具体表现。本次修订从教务制度的构思、设计、建设、落实层面上着手,将“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明确写入办法中。强调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要引导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提出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穆斯林群众晓经明义、正信正行等要求。
教务制度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伊斯兰教界的自我管理。强调了清真寺应进行依法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建立健全本寺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接受境内外捐赠等的监督和管理等;进一步明确了教职人员的资格申请程序、身份备案、证书延期手续、离任和解聘程序,以及寺管会成员存在禁止行为应当撤换的依据等细节。
教务制度的修订进一步维护了伊斯兰教界与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清真寺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增加了寺管会和主要教职服务信众,穆斯林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结合实际妥善安排所聘任的教职人员的生活和清真寺工作人员的报酬等内容。
此次教务制度的修订结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及款项规定,对教务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写法上,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的写法由条目式转变为章条式;条款上,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转化为《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条款;内容上,依照新出台的部门规章,扩充了教务制度的内容,使其内容更广泛;表述上,依据《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文字表述,使之更全面、更准确、更规范。
教务制度在修订过程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及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和穆斯林群众代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反复讨论,依据法规,结合实际,充分尊重伊斯兰教优良传统,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凝聚集体智慧,体现法治精神,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与操作性更强。
新修订的教务制度将在规范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维护伊斯兰教领域正常秩序与和谐稳定,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