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织牢织密防范处置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天罗地网,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抵制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维护辖区社会政治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局限于涉邪教、非法宗教、宗教极端主义、精神传销和利用合法宗教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开展恐怖活动等行为。
第三条 群众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
(四)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身份、姓名、住址等进行保密。
第六条 奖励情形和标准
(一)发现并及时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图片、传单、报纸、书籍、期刊、录音带、光盘、旗帜、徽章、服饰、纪念品等物品,奖励100元至200元;
(二)发现、举报有关嫌疑人制作并传播印有邪教内容人民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奖励100元至200元;
(三)发现并及时举报利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宣传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内容的,奖励100元至200元;
(四)发现并及时举报人为诋毁和破坏公共反邪教宣传设施等行为,奖励100元至500元;
(五)举报可疑人员在公共场所以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及悬挂横幅、条幅、标语,或以抛洒、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300元至1000元;
(六)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宣传品制作窝点等,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1000元至4000元;
(七)举报可疑人员在互联网(微博、微信、QQ等)、通信网络(短信、彩信等)、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上宣传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500元至3000元;
(八)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可疑人员组织非法聚会、练功学法、传教培训,企图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策划、煽动违法犯罪活动或暴力恐怖活动等可疑情况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500元至5000元;
(九)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邪教宣传品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3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邪教宣传品制作窝点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4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邪教团伙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5000元;
(十)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给予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十一)举报线索不在以上十类奖励情形,但对公安机关侦办涉邪教犯罪案件提供了重大作用的举报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奖励和奖励金额。
第七条 其它情形
(一)同时具备第六条所列情形两项以上奖励情形的,以奖励金额高的条款进行奖励;
(二)多人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奖金;
(三)多人分别举报的,根据提供线索价值和举报时间顺序分配奖金。
第八条 实施奖励的主体
黔西南州公安局、各县(市)公安局。
第九条 审批和奖励程序
(一)县(市)公安机关奖励的,由个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核实、审批并奖励;
(二)符合第六条条件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可由县(市)公安机关报黔西南州公安局审批并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