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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重点政策盲区” 区域协调发展“不留死角”

2021-03-11 来源:新京报

减少“重点政策盲区”,区域协调发展“不留死角”

让各省市区能均衡分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成果,是区域重点发展战略政策的应有之义。

国家宏观部门在不同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领域,出台了相应的区域重点发展战略和政策。某些省市区,在某一阶段或某一领域,被国家赋予特殊优惠政策和优先试点政策、提供大量专项资金、设立重大建设项目,使得相关省市区得以快速发展,其政策目的是通过这些地区的优先发展带动整个区域的发展。

这样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在各个时期推动我国区域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各时期和各领域的区域重点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存在倾向性的,某些省区较少被覆盖,亦即成为“重点政策盲区”。

例如,近年国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许多省份被分批列入,江西省未被列入,而江西省相邻的各省(广东、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安徽)悉数被列入,江西省成为名副其实的自贸区“政策盲区”;

又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点发展战略和政策中,江西省也处于“政策盲区”;

区域重点发展战略客观存在的政策倾斜与政策盲区,必然强化区域发展差距。区域发展中的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建议国家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视角加以重视,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首先,对于“政策盲区”现象及影响,作出客观评估。

针对相关问题,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方针——“健全区域战略统筹、市场一体化发展、区域合作互助、区际利益补偿等机制,更好促进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共同发展”,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专门的政策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

“重点政策盲区”的关键点在于,没有明确区域重点发展政策的辐射带动责任和辐射带动措施。

针对这一点,国家各部门在出台区域重点战略和政策时,应明确重点政策落实省份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责任,明确其必须辐射带动的具体区域及具体成效,与辐射带动区域的政策衔接关系,防止“虹吸效应”给周边地区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国家各部门在批复各项重点政策和重点建设的实施方案时,不妨审查相关方案中是否有与周边省份协调的具体机制、具体项目、预期达成辐射效应的指标和时间表。同理,重点建设项目,也应明确其辐射带动责任、机制、措施。

同时,国家各部门在制定新的区域重点发展战略政策时,应依据“健全区域战略统筹、市场一体化发展”原则,尽可能平衡,而不是把各种重点政策集中于某些区域。

对于非不可替代的重点政策,应优先适用于以往的“重点政策盲区”,避免对发展基础好的省份“锦上添花”。此外,制定区域重点发展战略政策时,还应同步形成与之配套的、具体可落实的“区域合作互助、区际利益补偿等机制”。

最后,国家在确定重点建设和重点支持项目时,不妨综合考虑人口比例等各种因素,尽可能在各省份均衡分布;对于以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偏少的省市区,明确其优先和加快发展的地位。

区域重点发展战略政策是区域发展的重大利好,对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增进民生福祉有莫大意义,让各省市区能均衡分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成果,是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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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