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了统一的规范依据。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分为六章,共一百一十二条,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均在十万件以上。为更好地规范、保障公益诉讼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及时回应实践需求,提高办案质效,最高检研究制定了《办案规则》。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办案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作出规定。细化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方式、保障措施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
此外,《办案规则》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的原则。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这样的管辖制度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高效率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检有机衔接、密切配合。” 张雪樵表示。
明确保障检察官调查取证
调查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贯穿案件办理的各环节、全过程。但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方式、措施,有何保障手段,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介绍,《办案规则》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方式、调查程序和调查权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基本的调查原则、调查程序和调查方式。二是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三是发挥司法警察的保障作用,可将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编入公益诉讼办案组。四是借助外力协助调查,对于一些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五是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者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行政机关“敷衍整改”可认定为未依法履职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此次发布的《办案规则》,用多个条款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了细化。
徐全兵介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需要继续履职的,如果行政机关‘一移了之’,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徐全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