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17日对外公布。官方称,此举有利于促进包括大宗商品在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推动中国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近年来,一些市场机构竞相编制发布反映中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的价格指数,在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价格指数编制科学性差、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合理形成。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规范价格指数行为既是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仅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如具备独立性,具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具有必备的专业人员、设施、技能、组织架构等。
例如,《办法》明确规定,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要充分披露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编制方案应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及优先级等。
为确保价格指数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办法》对价格指数命名亦作了明确规定。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
《办法》还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对不合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