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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3.15:古人造假与打假的那些事儿

作者:田晓宏 · 2016-03-14 来源:凯风陕西

  遭遇假货,总是件让人不愉快的事,小则破财,大则丢命,因此,对于造假者,自古至今,人们都是深恶痛绝的。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小编就和你唠唠古人造假与打假的那些事儿。

  谁是造假的祖师爷?

  根据韩非子的记载,赵武灵王和秦昭王可以算是造假的祖师爷了。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记载说:“赵主父令工施钩梯而缘播吾,刻疏人迹其上,广三尺,长五尺,而勒之曰:‘主父常游于此。’”就是说,赵武灵王让人搭架子在石头上刻上巨大的脚印,然后在旁边注释说:赵雍到此一游。后人若糊涂,往往就会被骗了——哇,原来赵武灵王是个巨人啊!同样是《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道:“秦昭王令工施钩梯而上华山,以松柏之心为博,箭长八尺,棋长八寸,而勒之曰:‘昭王尝与天神博于此矣。’”此人造假手段更夸张,在华山上造了个自己跟神仙下棋的假古迹出来。

  立法打假,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打击毒假食、药品首当其冲,古代政府不仅重视,而且创造的经验也值得借鉴。

  周代——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战。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此外,为防止商贩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同时也保证动物的成熟度。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由此可见,周代时人们就懂得保护生态,以获取更多食物。

  唐代——知肉有毒不焚毁要受罚。《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不仅如此,唐代还向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宣战,也就是当下说的“打假”。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即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台规定予以打击: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宋朝之后,历代仍重视食、药品安全。明清时期的食、药品管理更精细,法规更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

  宋代出现行业协会,保障消费者权益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场经济繁荣,东京汴梁和洛阳的饮食业空前繁荣。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商贩们经营的点心、干果、下酒菜等品种十分丰富,利润空间也大,渐渐地,有人开始弄虚作假,坑害顾客,他们惯用的手法是“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行业协会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会长还要承担后果。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登记入会,接受行会的监管。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北宋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

  退货制度和防伪验证

  《唐律疏义》中记载,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给予商户一定的处罚。

  宋代有个叫任一郎做鞋技术高超,他做的鞋闻名远近,于是市场上就出现了冒充“任家鞋”的假货,为了打击这些假货,任一郎在他制作的鞋的内侧藏上一布条,布条上写着制作时间和编号作为正品的证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了明清时期,比较有名的产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慢慢的就形成了商标。

  古代也有“学术打假”

  东汉后期,朝廷腐败,宦官专权。由于官吏选拔制度出现了纰漏,部分读书人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得到掌权者的赏识,他们铤而走险,贿赂朝廷大臣,将一些经书上的文字稍加改动便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一来,他们自然就成了权威。一些正直的知识分子义愤填膺,向皇帝建议打假。文学家蔡邕等人还为此提出了两条打假建议:首先废止一些容易作假的官吏选拔方式;其次从源头上入手,刊定各种典籍,以减少作假的可能性。汉灵帝采纳了第二条,很快就召集一些有名的大儒手规范各类经书典籍,并刻于石碑之上,公布于天下。

  造假和打假,自古以来都是永久的热点话题。在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和保护法,但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看看古人打假的这些事儿,对我们应该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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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