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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制解密:宰相和丞相是一回事吗

作者:钟源 · 2017-01-13 来源:澎湃新闻网

  官品是中国古代官制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自隋唐以后,它在国家组织中扮演着官阶的角色,规范着官员职位的等级位阶、秩俸礼遇,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如此重要的一项制度,它起源于何时?是如何产生的?由于文献没有明确记载,前人缺乏研究,在学术上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许多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研究其功能;华南师范大学的陈长琦教授以九品官人法的运行机制研究为突破口,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就中国古代官制相关问题,澎湃新闻记者对陈长琦教授进行了专访。

 

  陈长琦教授

  澎湃新闻:南北朝时期,梁武帝和孝文帝为何要对“九品官人法”做出改革,他们具体做了哪些改革?对后世的官员选拔制度有哪些影响?

  陈长琦:魏晋南北朝时期,北南双方的魏孝文帝、梁武帝先后都对九品官人法进行了改革。其改革思路相互影响,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他们为何要对九品官人法进行改革?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九品官人法到南北朝时期不仅在本质上,而且在形式上也已经丧失了其原有的功能。九品官人法的初衷,是建立一种人才的等级识别与任用机制,它将人依德才优劣区分为九个等级,将官员职位依据其重要性区分为九个等级,确定每个职位需要何种等级的人来担任。但西晋之后,随着赐位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大规模的、普惠性的赐位制度的实施,使资品逐渐轻滥化,原来需要中正品评、甚至经学考试才能获得的资品,现在如果幸运遇到皇帝喜庆都可以轻而易举获得,使资品丧失了等级区分的功能,甚至形式上的人才审核功能。如南朝沈约所言:“凡阙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宋书•恩幸传》)凡是官员都有了二品资品,资品就丧失了人才区分的作用与价值,九品官人法的择优、区别用人设想就无从实施。另外,长期以来实行的官阶制度是汉代的秩俸制度,随着国家组织由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的转化,许多政府机构的性质、职能与地位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尚书,由少府的下属组织变成了少府等九卿的上司,乃至于国家的行政总署。旧的官阶制度已不适应新的需要,亟待改革。

  北朝的改革要早一些,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太和二十三年(499)对九品官人法进行了两次重要的改革,将原来九品官人法所设计的用人要求的官品,改造成为官阶制度。太和十九年的改革将九品分作九个品、从,每品、每个从品,又分为上、中、下三阶,这样就形成了九品、九从、五十四阶的官阶制度。太和二十三年的改革,对太和十九年颁布的《品令》进行了重大调整。改革后的官品制度,在沿袭官分九品,品有品、从的基本思路之外,分别对一到三品与四到九品的等级进行了新的规划。一到三品保留品、从,废除阶级;四到九品保留品、从,保留上下两阶,废除中阶。即一到三品,品有品、从;四到九品,品有品、从,且分上下阶。形成了九品、十八品从、三十阶的面貌。

  南朝的改革,发生在梁武帝天监年间。梁武帝分别于天监二年(503)、天监七年(508)进行了两次改革。《隋书•百官志》:“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郎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至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

  梁武帝天监二年的改革,是官品性质的一个转折。梁武帝直接为官品加注,将品与秩,即品与官员的等级待遇相结合,实现了官品性质的转化。

  在天监二年改制的基础上,天监七年,梁武帝又对官制进行了第二次调整与改革,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官班十八班的颁布。新的十八班、流外七班制选用官员法,与九品官人法的结合,使其成为了新的选用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梁武帝的天监改制,对旧的九品官人法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改革中,九品官人法向两个方向分张,一个是向官阶制度的方向分张,梁武帝通过给官品注秩,赋予官品的官阶性质,使官品变成为官阶,形成了九品官阶制度,这就是我们在文献在所见的与十八班官班制并存的九品官制。另一个是向官班制的分张,通过改造的九品官人法与官班制结合,二品资品以上者,具有担任十八班内的官职资格;三品资品及以下者,只能担任十八班之外的七班内的官职。九品官人法被改造成为了两个内容,一个是九品官阶制度,一个是官班选用制度。

  北南双方对九品官人法的改革,实现了汉唐间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一,它建立的九品官阶制度,对隋唐直到明清的政治与社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隋到清的官阶制度都沿用了九品官阶制度,进一步完善、明晰了古代官员任用、以及分级、分层管理制度。第二,它消解了九品官人法制度,并开始进行新的选人、用人制度的探索,为科举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澎湃新闻:科举取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科举制度何以成为隋唐以后历代都采用的官员选拔制度?

  陈长琦:科举制度产生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多认为始于隋,将隋炀帝大业年间进士科的建立作为其标志,我们基本赞同这一看法,因为科举之意源于分科举士,所以亦有人将其追溯于汉代。科举制与察举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确实是借着察举制的外壳诞生的,隋唐科举的科目除进士之外,秀才、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等都是沿袭了察举的科目,使人难以区分。但科举与察举是有区别的,有人认为科举与察举的区别在于考试制度的建立,科举有考试,察举是有权的官员说了算。这是不对的,察举也有考试,自东汉后期察举就建立了考试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官人法下的察举制度也有考试,因此,二者之差别,不在于是否有考试,有否考试,不是区别科举与察举的判断要素。我认为科举与察举区别的关键在于参加考试的人是否有资格限制?察举与科举一字之差,关键在于“察”,察举制下,察举权握于郡守、刺史等高级官员之手,郡守、刺史等根据国家分配的名额,如东汉后期规定每郡依二十万口岁举一人的比率进行察举,受郡守、刺史察举者方能参加考试,参加考试者的资格被严格限定在有限的、高级官员所推荐的人之中,未被察举者,不能参加考试。而唐代以后,士人可以自由投考,人才选用的面得以大大扩展,这是最重要的区别。

  隋唐以后科举制成为历代采用的官员选拔制度,并得到社会较为普遍的认可,原因在于它与其他人才选拔制度相比,是相对公平的一种选拔制度。第一,士人可以自由投考。国子监、州县学馆的学生或不在学者都可以投考,没有贵贱贫富之分,不需要高级官员认可推荐,人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打破了贵族社会的阶层限制。第二,考试面前,人人平等。以考试成绩优劣决定考生命运,优者及第,给出身社会下层的知识分子提供了一个进身上流社会的公平竞争机会,也给他们带来未来幸福的憧憬与希望。在科举制下,确实也有部分出身社会下层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而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增添了社会的活力。因此,科举制相对于世官制、荫任制、察举制、九品官人法在人才选拔方面都要相对公平,都更具有活力,生命力更强。

  澎湃新闻:丞相和宰相的称谓是何时出现的?二者有过重合吗?

  陈长琦:首先我们解释一下,宰相是中国古代对于辅佐君主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官员的一种俗称,不是具体的官名。史传商代有伊尹为相,周代周公为太宰,皆为辅佐君主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官员,太宰与相就合称为宰相。宰相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例如汉代的丞相可以称之为宰相,很长时间就是一个人,魏晋南北朝的录尚书事可以算宰相,唐代的三省长官,甚至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官员都算宰相,宰相就是一群人。辽朝早期设北、南面官,有所谓北宰相、南宰相,有学者认为是可汗之下统帅部族的首领,非宰辅性质,存疑。

  丞相与宰相不同,丞相是正式的官名,先秦时期有相、相邦等之名,秦朝建立之后,正式设置丞相。西汉建立,承袭秦制,设置有丞相,至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改丞相为大司徒,这段时间有220年,是历史上丞相这一官职设置最久的时期。自哀帝至东汉建安十三年(208)这200余年间不设丞相,建安十三年曹操复设并任丞相,但时间很短。魏晋南北朝370年间,除东晋初年、北朝较短时间外,不设丞相,隋朝不置丞相,唐宋时期也基本不置丞相,唐玄宗开元元年(713),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南宋乾道8年(1172)亦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元朝于中书省置丞相,自秦至明朝初年朱元璋废丞相的1600年间,丞相的设置断断续续,作为官名的丞相在历史上存在时间并不长。

  秦汉时期尚无官品制度,因此秦汉的丞相没有官品,但丞相是百官之长,其官阶是最高的,当时的官阶是用秩俸来显示的,丞相的秩俸号称万石。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官人法制度为每个官职设计了任用的资品要求,任官所需要的资品被人们称之为官品,丞相官品为一品,它的意思是丞相需要由最优秀的人来担任。梁武帝改革,为官品加注,“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这样官品就有了官阶的含义,一品官,就是国家组织中最高的官。唐代的左、右丞相是由尚书左、右仆射改置的,所以其官品从原来的官品。唐代的左、右仆射官品为从二品,左、右丞相的官品也就是从二品。宋代的左、右丞相也是由尚书左、右仆射改置的。南宋乾道8年之前,尚书左、右仆射官品为从一品,改为左、右丞相之后,代替了原来三省长官的地位,官品上升到正一品。元代的丞相官品亦为一品。

  澎湃新闻:您对古代选官制度有什么看法?

  陈长琦:回顾中国古代历史,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与不断变化的过程,显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在发展中走向成熟的曲折历程。

  在探索与发展中,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前后经历的形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世袭制及其变异形式。主要有先秦的世官制、秦汉的任子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赐官、赐爵与袭爵获品制、隋唐以后的荫任制。这些形式的选官制度,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是维护既得利益阶层的特权。它不是从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出发,去为国家管理组织选择合适的人选,如汉代学者批评那样“不以德选”,而是要维护贵族、高级官员的利益,虽然它历代都受到人们的批评,但一直到清代,仍然保存下来。

  二、买卖官位制。主要有汉代的赀选、汉代以后历朝的入赀入粟拜官、明清时期的捐纳等。这些制度,将官员职位视同物物交换、钱物交换的商品。

  三、军功拜官制。这一制度产生于先秦,确立于商鞅变法。一直延续到清代,生命力最强。

  四、推荐制。推荐制产生于先秦,到西汉察举制的建立而达到完善。东汉后期至魏晋南北朝,察举制与考试相结合,形成推荐加考试的荐考制,这一改革也推动并促成了科举制的建立。

  五、自由投考制。自由投考制指科举制,它以自由报名与多层次选拔考试为特征。自由报名是前提,它消除了过去参加考试的推荐限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考生被限制在高级官员所推荐的少数人圈内,考试的公平性就无从谈起。

  同时,我们也看到古人在不断探索中试图寻求最好的形式、建立最好的制度的努力,并理解最终在唐代确立科举制的智慧。当然,任何形式的选官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再好的选官制度,即便是按照最公平、最合理的标准选拔出来的官员,也不能保证其走上职位的时候一定能成为好的官员。权力制约、道德约束、职位考核、优胜劣汰应该是合格官员养成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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