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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造假被灭三族,古人打假不手软!

作者:田晓宏 · 2017-03-14 来源:凯风陕西

  遭遇假货,真的是很虐心,我们在深恶痛绝的同时,也会很自然的感慨“人心不古”!其实,造假并不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古人造假也很疯狂,不过打假的力度就更大了,相传在汉代,就因为造假竟被灭了三族。看来,古人打假还真是不手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小编与你聊聊古人造假和打假的那些个事儿,有兴趣你就往下戳!

  赵武灵王和秦昭王造假只为装逼!

  要说装逼,我还真得佩服赵武灵王和秦昭王这两位大神!

  狗仔队的鼻祖韩非子曾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披露:“赵主父令工施钩梯而缘播吾,刻疏人迹其上,广三尺,长五尺,而勒之曰:‘主父常游于此。’”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赵武灵王让人搭架子在石头上刻上三尺宽五尺长的脚印,然后在旁边注释说:赵雍到此一游。只是为了让后人以为赵武灵王是个巨人!这装逼真是无厘头!

  韩非子同样也揭露了秦昭王的装逼故事:“秦昭王令工施钩梯而上华山,以松柏之心为博,箭长八尺,棋长八寸,而勒之曰:‘昭王尝与天神博于此矣。’”

  为装逼,秦昭王在华山上造了个自己跟神仙下棋的假古迹出来!

  古代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你别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现在的事儿,其实古代就有了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它不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叫什么呢?

  周代叫——《礼记·王制》!

  “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当时的管理制度真叫严厉,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达不到标准,就按“假冒伪劣”对待,到市场上叫卖是很难的!这恐怕是最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

  另外,在《礼记》中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是:“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为防止商贩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同时也保证动物的成熟度。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由此可见,周代时人们就懂得保护生态,以获取更多食物。

  汉代叫——《二年律令》!

  汉朝的《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唐代叫——《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

  而且在唐朝就已有了退货法令。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可退货。《唐律》被后来的宋、明、清各代奉为法典规范,商品“打劣”法规相应承袭,一千多年都没做大的改变。

  宋代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出现了“行业协会”,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行业协会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会长还要承担后果。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登记入会,接受行会的监管。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北宋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

  因造假被灭三族,这个代价太大了!

  据说,西汉文帝时,有一个叫新恒平的造假高手,他伪造了玉杯和周鼎,并在玉杯上刻“人主延寿”令人献上,又诳称周鼎亡在泗水中,现在黄河溢出,与泗水相通,望见东北汾阴有宝金之气,可能是周鼎要出现。文帝派人在汾阴治庙,南面临河,想祭祀后取鼎。后来鼎果真在汾阴找到,文帝大喜。其实这是新恒平预先把鼎埋在汾阴。后来被一个多事的人揭穿后,新恒平因欺君之罪被灭了三族。呵呵,造假祸及三族人,这个代价太大了,看那个还敢造假!

  蔡邕——“学术打假”第一人    

  东汉后期乱象丛生,就连官吏选拔制度也出现了纰漏。有些读书人为了得到掌权者的赏识,铤而走险,贿赂朝廷大臣,将一些经书上的文字稍加改动便署上自己的名字,这简整个就是赤裸裸的学术造假的节奏!

  一些正直的知识分子就不答应了,文学家蔡邕等人向皇帝建议打假,并提出了两条打假建议:首先废止一些容易作假的官吏选拔方式;其次从源头上入手,刊定各种典籍,以减少作假的可能性。汉灵帝采纳了第二条,很快就召集一些有名的大儒手规范各类经书典籍,并刻于石碑之上,公布于天下。

  宋代出现造假币—— 直接杀头没商量!

  宋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还特别设置京西北路“专切管干通行交子务”,仿效川峡路,订立“伪造法”。规定:“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两年后,即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最高可判处死刑:“伪造钞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处斩。”  

  南宋初,张浚任川陕宣抚使期间,曾破获一个伪造纸币大案,一次逮捕案犯五十人,缴获伪钞三十万贯,张浚直接把这五十个犯人全部处斩!

  有人因造假早雷劈——这个桥段有点邪!

  在清代安徽桐城人许奉恩的《兰苕馆外史》中记载,定远春夏大旱,田间颗粒无收。到了六月中旬,终于下了雨,于是农民们思谋种荞进行生产自救,但苦于没有种子。制假售假者某甲“藏陈荞甚多,虑颗瘪色黯,不能出售,以甑蒸之,顿觉硕大光润,大喜,遂榜其门曰:‘出卖荞种’。于是争往购求。荞价翔贵,获利千万。”这用甑蒸了的种子,种到田里的结果可想而知,“由此饥饿以死者指不胜屈矣”。后来,卖假种子的某甲,受到了天谴:“无何,雷击某甲死,釜底书‘蒸荞误人,粉身莫赎’八字。”

  造假,连老天爷都不答应啦!

  造假和打假,自古以来都是永久的热点话题。尤其现代造假真是无底线无节操!根据小编多年的江湖经验,靠商人的道德自律根本是行不通滴!依法打假,全民打假,永远都在路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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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