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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考防作弊有哪些措施?对舞弊行为有何惩罚

2021-11-22 来源:腾讯网

导语

隋朝创立的科举制,对中国古代影响巨大,他是我国古代继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之后的一种以考试为核心,以客观、公平为主要特征的人才选拔制度。后来逐渐成为选拔人才官吏的主要途径科举中举之后一般都可以被授予官职,也是无数人走上官场的一条公平的捷径。科举还是古代读书人底层人士晋升的唯一方式。“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这因就是当时真是的写照,所以说科举是一个晋升的机会,甚至是唯一的机会,所以历朝历代都科举舞弊事情的发生,当然了历代统治阶级为维护科举公平,达到选贤取士的目的,势必采取相应的防范舞弊措施和惩罚舞弊的制度。比如的宋朝的糊名制度,都是为了防止科举舞弊的。到了明朝形对科举舞弊的防范和惩罚制度达到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

明朝在防范科举舞弊方面采取了诸多的措施,保证科举的公平性,当然对于科举舞弊的相关人员也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那么明朝防范和惩罚科举舞弊的方式到底是什么呢?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明朝科举舞弊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舞弊的手段

怀挟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舞弊手段,即便在现在也常用,它就是我们常说的“小抄”在科举考试中是考生最易操作的舞弊方法,成本最为低。考生主要将优秀的范文或者猜题所做的文章做成小炒考生往往将经书典籍、优秀范文或是猜题拟作的文章做成挟带,然后带进考场,”募善书者,蝇头书金箔纸上,每千篇厚不及寸,或藏笔管,或置砚底”,。甚至有人“用油纸卷紧,束以细线,藏粪门中”当然了也有人“其场内供应人役,或预将文字埋藏号仓及出入处所或巧为传递,成外帘官与诸生认识馈送饮食。”反正无论方式怎么样,最终目的就是讲小抄带进去。

小抄

枪替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枪手,不过这又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找人直接替自己考试,其二,是买通考官将其他所雇之人和自己分在同一考场,替自己答题。前者比较困难,除非是双胞胎了,后者成功几率很大,而且有成功的案例。

史载“乙卯科监生沈同和,吴江人,在场两人代笔。太平县秀才杜应命作经文四篇,讲过银一百两。”

万历四十四年的会试,吴江人沈同和高中会元,这让人难以接受,原来老沈是一个纨绔子弟不学无术,可是却中了第一,这就让人感到难以接受,最后闹到朝廷,一番复试和查验才知道他是找人代笔的,可见当时确实存在枪替的,一直到今天这古老的职业还存在。

冒籍这和今天的高考移民很相似,即不在本户籍地考试,而到他乡考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时实行南北两卷,地区间差异很大,有人在本地考不上,去其他地方轻而易举的就能中,还有就是有的考生在本地劣迹斑斑就去冒籍去其他地方报名等,在当时这种情况很常见。

漏题一些考官将试题泄露给考生,提前做准备,即使在今天也出现过不少重大考试的是试题泄露的事情,在明朝这种事情更为常见,比如唐伯虎科举舞弊案,又如解缙曾经给以为江西考生泄题,让其成为状元这都是泄题。

科举考试

割卷割卷又称活切头,“所谓‘活切头’者,以甲卷之面移作乙卷,移花接木是也。”具体操作办法是考生提前买通考场考场官员弥封、誉录官甚至是阅卷官等。他们将甲乙两份试卷的卷面割下来,再将私刻的假印加以检验,后将甲卷的卷面粘贴至乙卷之上,这样就使得甲乙二人试卷互换了。

此外还有巴结上官将他们的亲属子弟录取,比如张居正的儿子被万历皇帝直接提为状元,焦芳的儿子直接中举之类的,这只不过是官场上的交易而已。

防止舞弊的措施

当然科场舞弊损害了科举的公平性,统治这还是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科举舞弊的,明朝也是如此,我们来看看明朝采取了那些措施。明确考官的职责明朝在前代防范科举舞弊的措施上,进行了完善,其中在科举考试官职的设置上比前代更多,而且有明确的职责划分。而且相当的严格。

《明史》中记载:“乡试:直隶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会试于礼部。主考,乡、会试俱两人。同考,乡试四人、会试八人:提调一人:在内京官,在外布政司官。会试,礼部监试一人,在内御史,在外接察司官,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对卷以及巡绰监门,以及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

也就是说明朝廷第一步先将这些科考官员的职责给划分下来,职责明晰,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能够很快知道。

进场搜身现在我们在进行考试的时候,在进场之前还要搜身一番呢,在明朝执行了更为严格的搜检制度。搜检制度只要针对的是考场上最常见的怀挟,也就是携带小抄。如明代的会试场规规定,应试举于进入考场时必须解衣脱帽,接受监门军吏的严厉搜检。据史料记载,考生入场时,“上久冰冻,解衣露立,搜检军二名,上穷发际,下至膝睡,裸腹赤趾,防怀挟也。”所以说在当时搜身十分严格,想要夹带在这一关机会十分渺茫。

搜落卷制度为了防止阅卷官徇私舞弊,和防止一些真正的大才遗漏掉,还特意规定了搜落卷,以期从中发现真正的人才,当然了这些搜落卷之人选择的都是忠厚可靠之人,而且朝廷有规定: “议公平落卷。必参酌于各房,裁定与主考,须正备卷公评不如落卷,然后准中。”所以搜落卷在当时也算是一种防止舞弊的措施。到了清朝更是被严格执行,像左宗棠就是从落卷中选拔出来的。

搜身

考官回避制度就像现在一些单位采取的措施,如果有亲属在这里工作,那就要采取回避措施,不予录取,在明朝科举考试也是一样。

《大明会典》:”洪武十七年,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

如果考生和考官有亲属关系,那就应该回避,另外派考官别置考场进行考试,这就是明朝所谓的别头试,就是防止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舞弊。

锁院制度这要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就是在考试前两天将考官锁于贡院之内,避免与外界来往通信。《大明会典》中记载,会试前两日,考官入贡院锁宿,在接下来的三场考试中,其“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漏泄。”这项制度意图在于防止考题的泄露和避免考生买通考官。王圻在《续文献通考》中记载乡试的情形时说:“试官入院之后,提调官、监试官封锁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如送试卷或供给物料,提调、监视官跟同开门点检,送入即便封钥。”

这些措施不是单独的而是和其他的防范措施一起使用的,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举制度的公平性。

对舞弊的严厉惩罚

当然了明朝对于科举舞弊还是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的,主要措施有哪些呢?

对怀挟者和帮助怀挟者的惩罚在搜身的时候如果考生被搜出来夹带轻则杖责,取消当年考试资格:重则发配边疆充军。同时,明政府不仅对怀挟者本人处以重罚,而且对收受钱财为应考者传带怀挟物的官员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弘治十三年规定:“其官旗军人、夫匠人等受财代替挟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罚俸年,夫匠发口外为民。仅仅是一个小抄就有如此惩罚力度。

对冒籍者的惩罚现在对高考移民的惩罚是遣送会原籍,但是当时对于冒籍的惩罚可不是这样,那更为严格!

《大明会典》有记载,“弘治七年,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亦不许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改正。”万历年间皇帝曾下令: “以后务分别侨旧,不许循情隐蔽,致伤风化。有逾前弊,许诸生人等即时讦奏,重治不宥。”

这里强调要从重惩处,也就是跟之前相似的发回原籍、废去在这之前早就拥有的功名,以及对考官的任职予以罢免等做法。可见,对冒籍生员的处罚也在逐步加重。

对于参与舞弊官员的惩罚对于参与舞弊官员的惩罚明朝也有规定,万历皇帝就曾下令,若有行贿受贿的行为,并且罪名属实的,应当从重处罚。比如说,万历十四年对科举考试受贿的主考官员处以革职察看。还有明朝弘治年间唐伯虎舞弊案,程敏政被罢官等一定程度上有震慑作用。

总结

虽然古代的科举制度有一定的局限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一条相对公平的选拔制度,对于科举中舞弊行为予以防范,对于舞弊行为予以惩罚,有利于维护科举制度的公平正义,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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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