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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字溯源:卖官制初衷竟是为了反贪

2014-07-10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校对:周原

  “贪”字溯源

  古代对“贪”字的描述,沿着历史的长河上溯,翻阅经典,我们可以先在宋代《册府元龟》卷307《外戚部·贪黩序》上看到“徇财曰贪,玷官曰墨”的说法;其二见于《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贪夫徇财,烈士徇名。”其三见于《左传·昭公十四年》:“贪以败官为墨。”其四见于最早的诗歌总集之《诗经·大雅·桑柔》:“贪人败类。”

  从这些最早的有关“贪”的定义里可以看出,贪官以谋求财产为标志,谓之“徇财”。“玷官”意指“有污点的官”,而我认为叫“脏官”最合适不过。至于“墨”,其原意是指“贪污不廉洁”,可叫做“赃官”。由此我们可以下一个基本的定义,贪官,是利用权力求取不义之财和享受的官员,其状为黑,其质为脏。

  至于贪官究竟始于何时,相关的研究成果说法不一。顾炎武在其《日知录集释》卷13《除贪》中说始于“汉时”;刘泽华与王兰仲合写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一文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翦伯赞在其《贪污列传序》中又讲:“殷商以降,跟着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而周怀宇在其《贪官传》的序中则言,贪官大约在原始社会晚期尧舜时期即产生,迄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

  姑且不论这一个“贪”字的历史到底有多悠久,重要的问题是,这么一种肮脏的东西何以从古至今,延绵不绝,层出不穷?

  传统的贪污手法

  贪污不外围绕着钱、权、色三样,现在的贪官在这方面也没有多少创新能力,时至今日,仍然离不开这“三字经”。至于贪污手法,古今似乎也没什么大的变化。

  先看买官卖官。现代贪官比较实在,买官卖官就叫买官卖官,一点也不含糊。但古代比较“文雅”,客气地称之为“赀选”。“赀”,指财货,“纳赀”,指向封建政府交纳金钱或财物,拜官授爵。故“赀选”又叫“卖官鬻爵”,而国家府衙则是名正言顺的大卖主。秦时,纳粟授爵。西汉文帝时,为了培养民众对于抵抗匈奴的爱国情操,政府“令边民入粟边”,拜爵,同时,又颁布纳赀钱可为官的法令。中国的卖官制从此大兴。

  令人叹服的是,这种卖官制始建的初衷竟是为了反贪!西汉初期,中下级官吏俸禄不高,为了避免家贫者为吏则贪,所以纳赀为官。按当时的行情,交十万钱乃得为官,有市籍的商人,不得为官,遂造成“贾人有钱不得为吏,廉士无赀又不得为官”的局面。西汉景帝时,鉴于廉士寡欲易足,交四万钱就可以做官。皇家卖官打了个四折,算是优待廉士们。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里说,司马相如“以赀为郎”,但到底用多少钱换来一“郎”之职,不得而知。至于汉代有名的清官张释之,居然也是“以赀为骑郎”,后升至廷尉,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买官去当清官,足见古人为人民服务之觉悟。

  西汉武帝后期,自由民主之风甚炽,大大扩大了卖官的范围。到了东汉中后期,卖官几乎成了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汉灵帝是一代明君,他在售官方面做到了公开透明、童叟无欺,在京城皇宫门外公开贴榜,标价出售。《文献通考·选举八》载:崔烈出钱五百万买了个司徒,灵帝后悔打折太低了,说:“我真有点后悔,太便宜了。”《资治通鉴·卷58》载:钜鹿太守司马直是个清官,灵帝因“以有清名”而减价,让他出三百万钱升任太守(相当于现在的省委书记兼省长)。有人给司马直算了一笔账:太守每年的俸禄是两千石,时价二千万,皇帝让司马直出钱三百万,简直便宜透了,打折不足二成!但问题是,三百万的钱相当于司马直当时任职的19年工资的总和,如果不打折,则相当于司马直128年的工资总和。最后的结果是,司马直连打折后不足二折的买官钱也拿不出来,请辞,上不准,司马直自杀!

  到了清朝,“赀选”改称“捐纳”。时下在荧屏上炒得火热的李卫——雍正时期担任过兵部尚书、刑部尚书、直隶总督,就是捐纳出身的。乾隆时期,国家每年的卖官收入达三百万两白银,到了嘉庆时期,子比父强,卖官收入达到了四百万两白银。

  再看买法卖狱。清朝文学家方苞蹲过中央级的监狱,遂成《狱中杂记》之名篇。篇中说:犯人临刑前,有人会找你谈心。如果是凌迟处死,刽子手可以先刺你的心,也可以先卸你的胳膊腿儿。如果是绞刑,可以一上架就断气,也可以绞上个两三回。总之,一切全看你的意思了。意思够了,就给你来个痛快的死刑,意思不够,就叫你生不如死,死又不得好死。看了方苞的文章,你就会明白,影视作品里的死刑犯临刑前跟刽子手说的那句“哥们儿,来点痛快的!”竟然全是虚的,如果没有银子打点,想临死找痛快,没门儿!维新人士谭嗣同“死得其所,快哉快哉”地走上了刑场,他却不知,他的家人为了能保住他的全尸,费了多大的周折。谭受的是“斩刑”,斩刑也有诸多讲究,一刀下去,头滚老远,痛快是痛快了,可家人不愿看见人首分离的惨相。最高级的斩法是,一刀下去,头断皮连,人即咽气。后人再出钱找人,用专业手法把死者的头和脖子缝到一块才好下葬。问题是,要想得到如此斩法,需要重重地下贿,否则刽子手不干。

  一个社会,若出现上述两种贪污现象,整座大厦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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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