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历史  >  文化观察
保护动物不能用非法手段以暴制暴

作者:季伟 · 2015-06-23 来源:腾讯文化

  裹挟个人道德去干涉他人合法行为,特别是采取非法手段来“以暴制暴”,在法治国家是无法被容忍的。

  20世纪70年代影视传播技术的发展,许多拟人化的动物相关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同时《动物解放》一书问世,由此动物权思潮得以飞速发展时期。

  如果动物权信徒认真读过《动物解放》,不难发现,辛格作为一个伦理学家跨界著书,基于动物权利、物种歧视(人类优越感)提出的动物解放,本身是有致命缺陷的。动物解放观点本身就是一种优越感,因为恰恰是信奉这个观点的人群在凭感觉选择什么动物该解放,什么动物不该解放,并强加于持不同观点的人群。更确切地说,不是人类优越感,而是部分人群自封的道德优越感。其著作为“动物解放阵线”提供了理论支持,当后者先后被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和美国国土安全局定性为恐怖组织后,辛格果断与之撇清关系,彻底到与动物保护也撇清关系,并在公开场合反复宣称自己其实根本不怎么喜欢动物。

  2015年全国两会提案网民投票中,支持量排在第一的提案主张可以屠宰动物但不能虐待动物,排在第二的主张禁止屠宰猫狗。两个提案都不支持、单独支持第一个提案、单独支持第二个提案、同时支持第一第二个提案,是任何网民的自由选择。只是,同时支持第一第二、认为两者可以同时成立的网民,就是在至少认为:屠宰不是虐待、猫狗不是动物。

  这个观点,前一半涉及的是动物福利,后半句抛出的是动物权利。动物权利是一个从来不缺纷争的百家争鸣的战场,尽我所知做一些阐述。猫狗是不是动物,必须要提香港《猫狗条例》。该条例确实禁止屠宰猫狗、禁止售卖和使用猫狗肉。但同时,任何人采取任何行为妨碍警员或被授权人员对符合毁灭条件(有危险性且未受到有效控制)猫狗进行执法,或擅自移走被扣留猫狗的,处三个月拘禁;任何猫狗主人不愿主动交出符合毁灭条件猫狗的,每天罚500港币。不领牌照就养猫狗、遗弃猫狗,罚款1万港币,处以六个月拘禁;不牵绳或不以任何方式加以控制就让猫狗进入公共场所,罚款1万港币。谁为猫狗主张的权利越多,谁对猫狗需要尽的责任就越多。给予猫狗在有证状态下只作为宠物的权利,也否定猫狗在符合毁灭条件下不被毁灭的权利。一种制衡状态下的相对公平。

  如果动物权信徒把香港《猫狗条例》从头到尾读过一遍,相信其中很多人会选择维持现在各地方政府以地方法规对养宠物行为进行规范的宽松局面。如果又要别人不吃狗肉、又不许对流浪狗灭绝,同时自己还不办证、不牵绳、拦路劫狗、随意收养流浪猫狗、随意遗弃,这种没有制衡的法律,地球上是没有的。

  以合法为前提,任何人以道德标准判断,选择做某件事或者不做某件事,是自由。然而,裹挟个人道德去干涉他人合法行为,特别是采取非法手段来“以暴制暴”,在法治国家是无法被容忍的。

  举例子看四个典型动物权运动:

  1、以安哥拉兔应当享有免受痛苦的权利为名,发动抵制安哥拉兔毛运动,结果采购商迫于舆论压力全线下架以安哥拉兔毛为成份的产品,大幅减少甚至停止采购,必然导致安哥拉兔毛价格降低,完全可以预见大量安哥拉兔将因养兔企业被迫止损而死亡。

  2、以动物应当享有自由表达天性的权利为名,发动抵制马戏团或者动物园运动,如果马戏团或动物园明天解散,先死的是动物,抵制马戏团的人倒是毫发无损。

  3、以动物应当享有自由生活的权利为名,发动赎买型放生,结果不仅被放生的物种丧了命,还能拖累其他物种。

  4、以猫狗应当做宠物而不是食物为名,发动抵制食用猫狗肉运动,拦路劫狗,结果暂时救下的猫狗因为得不到妥善处理而大量死亡,同样,食用犬因为销量受影响,养殖基地被迫大幅减少食用犬养殖。

  无论不同类型的动物权组织凭感觉给予何种动物何种基本权利,生存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动物权组织以人为对象来保护动物权利,但结果往往是反要了动物的命。全球没有基于动物权利理论的立法,却有专门用来约束动物权组织的法律,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利用者的权益,限制逾越法律底线的动物权运动者。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是最最基本的底线。善心善行求善果是基本道义。正视动物利用与动物保护在人类步入农耕文明以来从未间断也必将延续的客观现实,无需回避,很多矛盾从根本上不应当成为矛盾。

   更多精彩:《凯风智见:慈禧唯一一段可以被证实的畸恋 

分享到:
责任编辑: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