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依法治理邪教的思考

新形势下依法治理邪教的思考

新形势下依法治理邪教的思考

天下网商 · 2016-12-19 来源:

  [摘要]依法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对反邪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本文提出新形势下依法治理邪教的三点思考:走好走实群众路线,筑牢依法治邪基础;用好用活现有法律,严厉打击邪教犯罪;善用巧用典型案例,警示群众法不容邪。  

  [关键词]以法治邪;群众路线;现有法律;典型案例  

  邪教组织视生命如草芥,视法律为无物,肢解家庭,破坏法制,对抗政府,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面临的现实威胁。纵观与邪教多年来的较量和斗争历程,我们在反邪教工作战线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面临着邪教组织边打边生、屡禁不止,邪教活动更加隐蔽、行踪更加诡秘等新的问题与挑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和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对反邪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邪教有着侵蚀精神信仰、阻碍文明进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和谐、威胁政权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等诸多危害,从来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从法律角度来看,邪教有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破坏性犯罪倾向,理应由法律加以约束和严惩。依法治邪,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防范处理邪教工作的根基和核心所在。挥法律之利剑,斩除邪恶,打好一场法治之战,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依法惩处邪恶,让任何邪教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惩处,是全体社会民众的共同心声。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完善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为我国的反邪教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是一种立体的打击,涵盖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从最基本的管制、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轻罪处罚,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处罚,处罚刑种更加完备,打击邪教犯罪更灵活,较好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犯罪的需要,成为了新时期反邪教新利器,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邪教迈入新阶段。我们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邪教问题,用好用活现有法律,全力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和谐稳定。针对依法治理邪教提出以下三点思考:  

  一、走好走实群众路线,筑牢依法治邪基础  

  邪教潜行于民间,活动于基层。依法治邪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筑牢依法治邪基础。一是深入群众,加大宣传力度,抢占反邪教舆论高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群众宣传《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政策及法律,特别是对有倾向性的群众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宗教意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抢占舆论高地。二是依靠群众,开展专项排查,清除邪教活动阵地。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邪教活动,加大对邪教排查检查的力度。发现有邪教活动情况的,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邪教的活动阵地。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拉大是邪教滋生的社会温床。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广泛深入基层倾听一线群众声音,了解民生疾苦,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群众就业创业,改善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铲除邪教滋生土壤。三是动员群众,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挤压邪教活动空间。精神生活匮乏是群众参与邪教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群众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现有的文化设施、场所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还有很大差距。邪教组织正是利用群众精神需求强烈,但现实却得不到满足这一实际情况,而大行其“道”,在一定范围内把信徒组织在一起进行集体“学习”、聚会,甚至采取唱灵歌、跳灵舞方式,为信徒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场所和机会,迎合了群众的心理需求,使农民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深入推进文化活动品牌打造和民间文艺精品打造,开展送文化下基层活动,广泛动员群众,鼓励群众自发组织成立文艺团队,培养有专长的本地群众。加大对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小区文化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文化场馆的建设力度,为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供阵地保障,不断挤压邪教活动空间。四是服务群众,加强反邪教组织建设,提升依法治邪能力。要组建一支政治硬、素质强、业务精的反邪教专业队伍,配套一支有热情、有责任感、甘于奉献的志愿者队伍,强化反邪教队伍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反邪教队伍的法律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全面提升基层反邪教工作的动力与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反邪教工作任务纳入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工作体系,依托社会治理平台,筑牢群防群治防线,强化基层防控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二、用好用活现有法律,严厉打击邪教犯罪  

  要运用法治之剑,斩除邪教之害,严厉打击邪教犯罪。一是用好用活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对邪教的渗透破坏活动必须旗帜鲜明、积极作为,不怕鬼、不信邪,坚决打击,敢于亮剑。不能患得患失、犹豫观望、养虎为患。邪教组织杀人放火或指使胁迫他人自杀自残、以欺骗引诱手段奸淫妇女、聚敛钱财,要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秘密传教、发展成员,制造谣言、散布邪说、传播邪教宣传品、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以及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通讯工具进行捣乱破坏等,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高举法律的旗帜,及时依法处置。要按照法定授权原则,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防止授人以柄,影响全局。二是用好用活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对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要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现在法律武器有全国人大的《决定》及“两高”司法解释、解答,还有《刑法》、《刑法修正案(九)》、《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行为触犯法律,法律事实能够支撑,就坚决予以打击。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不仅适用刑法三百条,还可运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等法律条款。对那些社会危害性大,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要固定犯罪证据,正确定性犯罪罪名。是经济问题,就按经济问题处理;是治安问题,就按治安问题处理,确保以法律效果引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用好用活舆论引导。舆论引导是一种运用舆论操纵人们的意识,引导人们的意向,从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管理者制定的路线、方针、规章从事社会活动的传播行为。邪教生存的基础是建立在谎言和欺骗之上,反邪教斗争应该坚持公开化。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社会危害要公开,对邪教组织的审理、认定和处罚也要公开,这既有利于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防止炒作带来负面影响,也有利于揭露邪教的罪恶,帮助广大群众提高对邪教的鉴别力和警惕性,更加主动自觉地参与反邪教斗争。对邪教问题绝不能“司空见惯”、“熟视无睹”,要加强分工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堵塞漏洞,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防控体系,构建反邪教天罗地网。坚持抓早打小,绝不让邪教坐大成势,成为裹胁众多群众、危害社会、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防止邪教滋生蔓延、发展壮大,要运用法治之剑,斩除邪教之害,善于打好谋略战、法律战和舆论战。坚持打字当头,打现行,挖团伙,抓幕后指挥,对顽固不化、屡教不改、对政府教育充耳不闻的死硬分子,予以坚决打击。努力形成浓厚的依法治邪舆论氛围,实现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善用巧用典型案例,警示群众法不容邪  

  考虑到邪教问题的复杂性和民众对邪教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不仅要重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而且要巧妙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依法治邪理念的宣传,警示群众法不容邪。一是利用典型案例来说明邪教的巨大危害。由于邪教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有些民众对邪教的危害性认识模糊,利用案例进行反邪教宣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这部分人的认识。比如,“招远麦当劳杀人案”让人们看到了邪教的残暴和血腥;“天安门自焚案”让人们看到了邪教对信徒的精神毒害是多么的可怕;“华藏宗门案”让人们从教主吴泽衡身上看到了邪教的道德败坏和糜烂淫乱;教主敛财、信徒骗钱案件让人们看到邪教的核心“教义”就是非法牟利。大量的涉邪教案件,都伴有人身残虐、财产损失、家庭破裂、心灵伤害,事实是最好的“老师”,从典型案例来认识邪教的巨大危害,直观可信而易于接受。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来揭露邪教的丑恶性质。邪教是人类的公敌、社会的公害,这是因为它本质上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悖文明的。这些都能够在典型案例中得到证明: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为了报复当局,在东京地铁释放沙林毒气,造成数千人中毒;美国人民圣殿教教主吉姆·琼斯建立邪教王国,实施精神控制,导致近千名信徒在南美洲圭亚那琼斯镇发生的集体自杀事件中死去;“全能神”邪教专设“护法队”,曾在河南唐河县12天内制造8起抢劫、殴打案件,受害人被打断四肢、割去耳朵,其手段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典型案例告诉我们,邪教都是反科学的,大多宣扬“神功”、“异能”、“不药治病”等,实际上是愚弄信徒,让教主和邪教上层人物从中大捞好处。三是利用典型案例来告诫人们要远离邪教。少数人认为,邪教离自己很远,既然“挨不着”,也就别操那份闲心。事实却是,邪教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必须瞪大眼睛小心防范。像《花季少女信全能神出走不归》(凯风网2015-09-24)、《杨琼:法轮功害我家破人散》(凯风网2015-08-24)、《“全能神”骗光我家血汗钱》(凯风网2015-07-22)、《“门徒会”驱魔治病夺走两条命》(凯风网2015-07-3)等典型案例,都形象地告诉我们,邪教是如何通过欺骗手法让人误登邪船,终至破财毁家的。此外,各种邪教制造“末日恐慌”、行邪作恶的例子也离我们不远。四是利用典型案例来证明法律的公正严明。对于涉邪教案的处理,极少数人认识模糊。一方面,有人听信邪教谣言,将涉邪刑事案件看成是“政治报复”;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将刑事案“挂靠邪教”是为了替嫌疑人开脱、减罪。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律审视”来澄清。例如:“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首先是庭审公开公正,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何所谓的“迫害”、“黑幕”都不可能存在。其次是判决于法有据,法官详细引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适度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再次是任何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运用典型案例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形式的宣传,让正面声音更强起来,群众知晓率更高起来,切实提高群众的认同感、参与度和免疫力。  

  反邪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尖锐性、艰巨性的斗争,不可能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只有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法治方式的推动下,创新举措、综合施策,才能让更多的普通群众不参与邪教活动,让已经参与邪教活动的及时回头,让触犯法律的邪教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不断推动反邪教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切反邪教的有志之士、有识之士都应当把其作为事业来追求,作为学问来研究,为反邪教立法、培育法治理念、营造法治环境建言献策,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大厦增光添彩。 

  • 经典章节
  • 作者介绍
  • 主要内容

  [摘要]依法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对反邪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本文提出新形势下依法治理邪教的三点思考:走好走实群众路线,筑牢依法治邪基础;用好用活现有法律,严厉打击邪教犯罪;善用巧用典型案例,警示群众法不容邪。  

  [关键词]以法治邪;群众路线;现有法律;典型案例  

  邪教组织视生命如草芥,视法律为无物,肢解家庭,破坏法制,对抗政府,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面临的现实威胁。纵观与邪教多年来的较量和斗争历程,我们在反邪教工作战线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面临着邪教组织边打边生、屡禁不止,邪教活动更加隐蔽、行踪更加诡秘等新的问题与挑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和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对反邪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邪教有着侵蚀精神信仰、阻碍文明进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和谐、威胁政权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等诸多危害,从来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从法律角度来看,邪教有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破坏性犯罪倾向,理应由法律加以约束和严惩。依法治邪,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防范处理邪教工作的根基和核心所在。挥法律之利剑,斩除邪恶,打好一场法治之战,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依法惩处邪恶,让任何邪教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惩处,是全体社会民众的共同心声。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完善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为我国的反邪教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是一种立体的打击,涵盖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从最基本的管制、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轻罪处罚,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处罚,处罚刑种更加完备,打击邪教犯罪更灵活,较好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犯罪的需要,成为了新时期反邪教新利器,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邪教迈入新阶段。我们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邪教问题,用好用活现有法律,全力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和谐稳定。针对依法治理邪教提出以下三点思考:  

  一、走好走实群众路线,筑牢依法治邪基础  

  邪教潜行于民间,活动于基层。依法治邪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筑牢依法治邪基础。一是深入群众,加大宣传力度,抢占反邪教舆论高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群众宣传《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政策及法律,特别是对有倾向性的群众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宗教意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抢占舆论高地。二是依靠群众,开展专项排查,清除邪教活动阵地。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邪教活动,加大对邪教排查检查的力度。发现有邪教活动情况的,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邪教的活动阵地。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拉大是邪教滋生的社会温床。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广泛深入基层倾听一线群众声音,了解民生疾苦,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群众就业创业,改善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铲除邪教滋生土壤。三是动员群众,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挤压邪教活动空间。精神生活匮乏是群众参与邪教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群众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现有的文化设施、场所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还有很大差距。邪教组织正是利用群众精神需求强烈,但现实却得不到满足这一实际情况,而大行其“道”,在一定范围内把信徒组织在一起进行集体“学习”、聚会,甚至采取唱灵歌、跳灵舞方式,为信徒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场所和机会,迎合了群众的心理需求,使农民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深入推进文化活动品牌打造和民间文艺精品打造,开展送文化下基层活动,广泛动员群众,鼓励群众自发组织成立文艺团队,培养有专长的本地群众。加大对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小区文化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文化场馆的建设力度,为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供阵地保障,不断挤压邪教活动空间。四是服务群众,加强反邪教组织建设,提升依法治邪能力。要组建一支政治硬、素质强、业务精的反邪教专业队伍,配套一支有热情、有责任感、甘于奉献的志愿者队伍,强化反邪教队伍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反邪教队伍的法律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全面提升基层反邪教工作的动力与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反邪教工作任务纳入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工作体系,依托社会治理平台,筑牢群防群治防线,强化基层防控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二、用好用活现有法律,严厉打击邪教犯罪  

  要运用法治之剑,斩除邪教之害,严厉打击邪教犯罪。一是用好用活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对邪教的渗透破坏活动必须旗帜鲜明、积极作为,不怕鬼、不信邪,坚决打击,敢于亮剑。不能患得患失、犹豫观望、养虎为患。邪教组织杀人放火或指使胁迫他人自杀自残、以欺骗引诱手段奸淫妇女、聚敛钱财,要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秘密传教、发展成员,制造谣言、散布邪说、传播邪教宣传品、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以及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通讯工具进行捣乱破坏等,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高举法律的旗帜,及时依法处置。要按照法定授权原则,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防止授人以柄,影响全局。二是用好用活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对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要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现在法律武器有全国人大的《决定》及“两高”司法解释、解答,还有《刑法》、《刑法修正案(九)》、《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行为触犯法律,法律事实能够支撑,就坚决予以打击。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不仅适用刑法三百条,还可运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等法律条款。对那些社会危害性大,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要固定犯罪证据,正确定性犯罪罪名。是经济问题,就按经济问题处理;是治安问题,就按治安问题处理,确保以法律效果引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用好用活舆论引导。舆论引导是一种运用舆论操纵人们的意识,引导人们的意向,从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管理者制定的路线、方针、规章从事社会活动的传播行为。邪教生存的基础是建立在谎言和欺骗之上,反邪教斗争应该坚持公开化。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社会危害要公开,对邪教组织的审理、认定和处罚也要公开,这既有利于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防止炒作带来负面影响,也有利于揭露邪教的罪恶,帮助广大群众提高对邪教的鉴别力和警惕性,更加主动自觉地参与反邪教斗争。对邪教问题绝不能“司空见惯”、“熟视无睹”,要加强分工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堵塞漏洞,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防控体系,构建反邪教天罗地网。坚持抓早打小,绝不让邪教坐大成势,成为裹胁众多群众、危害社会、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防止邪教滋生蔓延、发展壮大,要运用法治之剑,斩除邪教之害,善于打好谋略战、法律战和舆论战。坚持打字当头,打现行,挖团伙,抓幕后指挥,对顽固不化、屡教不改、对政府教育充耳不闻的死硬分子,予以坚决打击。努力形成浓厚的依法治邪舆论氛围,实现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善用巧用典型案例,警示群众法不容邪  

  考虑到邪教问题的复杂性和民众对邪教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不仅要重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而且要巧妙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依法治邪理念的宣传,警示群众法不容邪。一是利用典型案例来说明邪教的巨大危害。由于邪教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有些民众对邪教的危害性认识模糊,利用案例进行反邪教宣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这部分人的认识。比如,“招远麦当劳杀人案”让人们看到了邪教的残暴和血腥;“天安门自焚案”让人们看到了邪教对信徒的精神毒害是多么的可怕;“华藏宗门案”让人们从教主吴泽衡身上看到了邪教的道德败坏和糜烂淫乱;教主敛财、信徒骗钱案件让人们看到邪教的核心“教义”就是非法牟利。大量的涉邪教案件,都伴有人身残虐、财产损失、家庭破裂、心灵伤害,事实是最好的“老师”,从典型案例来认识邪教的巨大危害,直观可信而易于接受。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来揭露邪教的丑恶性质。邪教是人类的公敌、社会的公害,这是因为它本质上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悖文明的。这些都能够在典型案例中得到证明: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为了报复当局,在东京地铁释放沙林毒气,造成数千人中毒;美国人民圣殿教教主吉姆·琼斯建立邪教王国,实施精神控制,导致近千名信徒在南美洲圭亚那琼斯镇发生的集体自杀事件中死去;“全能神”邪教专设“护法队”,曾在河南唐河县12天内制造8起抢劫、殴打案件,受害人被打断四肢、割去耳朵,其手段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典型案例告诉我们,邪教都是反科学的,大多宣扬“神功”、“异能”、“不药治病”等,实际上是愚弄信徒,让教主和邪教上层人物从中大捞好处。三是利用典型案例来告诫人们要远离邪教。少数人认为,邪教离自己很远,既然“挨不着”,也就别操那份闲心。事实却是,邪教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必须瞪大眼睛小心防范。像《花季少女信全能神出走不归》(凯风网2015-09-24)、《杨琼:法轮功害我家破人散》(凯风网2015-08-24)、《“全能神”骗光我家血汗钱》(凯风网2015-07-22)、《“门徒会”驱魔治病夺走两条命》(凯风网2015-07-3)等典型案例,都形象地告诉我们,邪教是如何通过欺骗手法让人误登邪船,终至破财毁家的。此外,各种邪教制造“末日恐慌”、行邪作恶的例子也离我们不远。四是利用典型案例来证明法律的公正严明。对于涉邪教案的处理,极少数人认识模糊。一方面,有人听信邪教谣言,将涉邪刑事案件看成是“政治报复”;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将刑事案“挂靠邪教”是为了替嫌疑人开脱、减罪。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律审视”来澄清。例如:“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首先是庭审公开公正,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何所谓的“迫害”、“黑幕”都不可能存在。其次是判决于法有据,法官详细引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适度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再次是任何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运用典型案例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形式的宣传,让正面声音更强起来,群众知晓率更高起来,切实提高群众的认同感、参与度和免疫力。  

  反邪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尖锐性、艰巨性的斗争,不可能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只有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法治方式的推动下,创新举措、综合施策,才能让更多的普通群众不参与邪教活动,让已经参与邪教活动的及时回头,让触犯法律的邪教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不断推动反邪教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切反邪教的有志之士、有识之士都应当把其作为事业来追求,作为学问来研究,为反邪教立法、培育法治理念、营造法治环境建言献策,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大厦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