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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一“门徒会”邪教骨干被起诉

作者:蒋磊 · 2022-03-02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为“门徒会”邪教奔走16载,从普通教徒做到组织骨干,从宣扬邪教到“以商养教”,资某某替“门徒会”卖命数十年,到头来还是落入法网。日前,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这样一则起诉书,让人唏嘘不已:     

 

资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

2005年起,资某某开始信奉“门徒会”邪教(又称“三赎基督”), 负责管理陆良县马街庄上、大莫古至石林一带邪教信徒。在担任“门徒会”陆良小会执事期间,资某某与陈某某、孙某某(后二人同为陆良小会执事,已判决)根据昆明分会的安排,对下设的小分会、分会点、教会等进行组织管理,通过开展“同工会”,组织“门徒会”信徒“学道理”“传福音”“守安息”、收取“慈惠款”进行发放等邪教活动。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资某某与陈某某、孙某某按照昆明分会的安排,组织陆良小会的信徒开展“万事复兴”活动,销售农药、化肥,为邪教组织谋取利益,以达到控制、发展信徒“以商养教”的目的。

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21年5月7日,资某某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面对指控,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在起诉书中,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资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资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延伸阅读:

门徒会”,又称“三赎基督”“旷野窄门”“旷野教”“二两粮教”“蒙头教”或“蒙头会”,由陕西省耀县农民季三保(原名季忠杰)于1989年建立。“门徒会”的歪理邪说有:一是宣扬“祷告治病”,使成员拒医拒药而死亡;二是大搞“赶鬼治病”,以暴力侵害致人死亡;三是实施精神控制,致人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四是散布邪说,制造社会恐慌,破坏群众的生产生活,宣扬末世论、“吃生命粮”等歪理邪说,胡说“信教可以每人每天只吃二两粮,不用种庄稼”,等待“洪水灭世”,准备“升天”;五是欺骗成员,非法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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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