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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损人利己的“三字秘诀”

作者:金洲 · 2022-12-28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多年来,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其活动中,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时常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较为典型的是“法轮功”屡次侵权危害公众合法权益,尤其是其老巢“龙泉寺”在营建过程中因违法扩建、水源污染等问题与周边鹿苑镇居民之间长期发生纠纷、诉讼,在这些方面,“法轮功”将其极端自私、害人肥己的卑劣特点表现得淋漓尽致,可以概括为“损人利己三字秘诀”。

“骗字诀”—— 百般忽悠蒙骗公众

骗,即欺骗、忽悠。“法轮功”为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采用欺骗公众舆论的手段,把自己伪装成令普通公众能接受的形象。

2014年,“法轮功”媒体因侵权中国著名表演艺术家、相声大师马季先生的作品《相声艺术漫谈》而遭起诉,为蒙骗公众,“大纪元”竟然抛出其单方面炮制的“和解声明”来制造事件缓和的假象,后来见势头不对,很快又偷偷删除了声明。

对于“法轮功”的此类骗术,美国纽约州奥兰治县鹿苑镇的居民们更是有切肤之痛。早在2001年,“法轮功”以宗教名义向鹿苑镇申请用地,获批后开始修建“龙泉寺”。为打消当地人的疑虑,“法轮功”还假惺惺地邀请居民上山“参观”。经过一系列精心“打扮”、伪装之后,“法轮功”成功地骗取了当地居民的信任。鹿苑镇方面起初甚至以为他们是“中国的和尚”,便允许其入住100人。然而,一旦获得用地许可,“法轮功”便开始连年扩建——从人数超标到开挖人工湖,从建学校、仓库到建筑规模远超实际标准。在经历了20多年漫长的欺骗、折腾之后的今天,龙泉寺最终变成了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生存环境的邪教巢穴。鹿苑镇居民在识破“法轮功”的惊天骗局之后也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其实这“骗”字诀,正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起家的“基本秘诀”之一,不仅与其长期挑战法律、钻法律漏洞的事实有密切关联,也说明“法轮功”骨子里从来不把他人及公众的权益当回事。

“灭字诀”:手段卑劣尽显丑态

“灭”,即“灭火”之“灭”。“法轮功”肆意侵犯他人及公众权益固然无底线可言,而每逢侵权危机或其“后院起火”之际因急于“灭火”更显丑态百出。从“法轮功”盗播电视剧(2012年)、侵权内地相声作品案(2014年)等一系列案件(或纠纷)的过程来看,其“灭火”手段主要有三类:

一是拖延时间。例如,在版权方发现并多次发律师函交涉的情况下,“法轮功”因置之不理、持续播放电视剧《雪山飞狐》而遭对方起诉。这种拙劣的拖延通常难以有效“灭火”,但是对他人及公众权益的损害却是实实在在。除不予理睬之外,“法轮功”拖延时间的具体表现形式,还有诸如前述制造虚假信息、通过伪装隐藏真实目的等。

二是金钱解决。例如,侵权马季先生作品案便以表态赔钱8万美元了事。在其老巢龙泉寺与鹿苑镇的长期诉讼纠纷中,“法轮功”更是企图以金钱开道。2010年4月,“法轮功”对龙泉寺的扩建申请遭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两个月后,前者又提出向鹿苑镇捐款1万美元的申请。由于“捐款与用地申请无关”“议会不干涉用地审批事项”,鹿苑镇政府在接受捐款之后也仍然无法为其打通审批环节。于是,“法轮功”以贿赂打通关节的企图宣告失败。

三是反咬一口。为转移焦点,扰乱舆论视线,“法轮功”于2013年、2022年先后两度把鹿苑镇政府告上法庭,罪名是“宗教歧视”。姑且不论李洪志多次发表“法轮功”不是宗教的言论,仅就手段而言,其倒打一耙、自相矛盾的行事风格可谓极具“法轮功”邪教特色。

以上“灭”字诀,其要害在于不择手段“灭火”,即把不利因素费尽心机化解或按压下去。在其“灭火”过程中,“法轮功”甚至是轻车熟路,基本形成了“删除信息(或屏蔽证据)→拖延时间(或狡辩、制造虚假信息等)→金钱铺路(包括贿赂)或倒打一耙”这套应对危机的“灭火”套路。

“变字诀”:撕下伪装曝真面目

“变”,即“变脸”之“变”,堪称是“法轮功”在处理此类事件时的“核心秘诀”——一般在其用尽各种手段后也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便往往悍然撕下先前温情脉脉的伪装,将其邪恶面目暴露无遗!

比如,软的不行,就来硬的(或横的)。据不少目击者披露,“法轮功”老巢龙泉寺门口存在诸如AK47之类的杀人武器。这显然是为阻止好奇心爆棚的美国公民窥探其不堪内幕,虽谈不上武装到牙齿,可要对普通警察、政府检查人员以及当地居民进行吓唬、暴力阻拦那是绰绰有余。看来美国公众们须提高警惕了,千万小心那些熟读“李洪志秘诀”的部下们一不留神擦枪走火!

再如,明的不行,就玩阴的。“法轮功”眼见搞不定鹿苑镇的政府和居民,就试图搞定基层政权。2015年,在鹿苑镇政府换届竞选期间,“法轮功”邪教组织人马摇身一变,戏剧般“变”成了民主党,同当地共和党争夺该镇控制权,结果败北。

这“变字诀”表明,尽管表面上打的是“真、善、忍”的旗号,然而在他人及公众权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法轮功”实际遵奉的乃是危险的策略或江湖厚黑信条,甚至会把危机公关演变成一种用拳头武器宣示其话语权的丛林法则。

殊不知,李洪志早已扬言,“任何事情都是围着大法而动的”(《二零零二年美国费城法会讲法》)。此话自然包括法律在内,所谓“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旧金山法会讲法》)。因此,只要能利己、肥己,“可以利用常人社会的任何形式为正法提供方便”(《二零零五年曼哈顿国际法会讲法》),也“根本没有必要顾忌常人怎么说、怎么看”(《二零零二年美国费城法会讲法》)。其潜台词是:只要能为其邪教组织“提供方便”,任何手段都顺理成章,包括危害公众权益在内。

综上所述,“损人利己三字秘诀”背后的根本逻辑,是在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认为自己有权凌驾于一切法律和道德规范之上,使用任何手段都自以为天经地义。为实现其邪恶目的,“法轮功”甚至图谋篡夺基层政权,而此类事实也从侧面反映出“法轮功”在西方反华势力的屋檐下日益畸变,早已不甘心长期做马前卒的膨胀心理——至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问题,则从来不在“法轮功”邪教的邪恶辞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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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