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郑萌
2013年12月12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闵拥军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闵拥军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1月9日,该案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上诉人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笃信“末日论”
凶手进校园伤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的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23时许,离家外出游走。次日7时许,闵拥军行至光山县文殊乡陈棚小学大门斜对面被害人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称屋内没有柴火,闵拥军十分愤怒,拿起向家英家中的菜刀朝向家英头部连砍两刀,致向家英倒地。
闵拥军以为向家英已死亡,遂想既然已杀人,就再到学校将学生杀一片。尔后闵拥军持菜刀冲入陈棚小学,见学生就砍,致匡某等多名小学生受伤。后闵拥军被该校老师邹增锋等人制伏并移交公安机关。
经鉴定,向家英和7名学生重伤,另有11名学生轻伤。经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闵拥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行凶者闵拥军
二审被改判死缓
2013年12月12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闵拥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闵拥军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1月9日,致8人重伤、11人轻伤的“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其持刀砍杀年逾八旬的老人,后又冲入小学校园对多名无辜的在校学生实施砍杀,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限制减刑。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闵拥军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
保证最低服刑期限
限制减刑是2011年新出台的规定,当年4月,最高法专门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记者 赵强)
本文原题目《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昨二审 行凶者被改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