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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轮功挑战法律屡碰壁

作者:卢国梁 · 2009-12-23 来源:凯风网
  尽管李洪志对世间的法律不屑一顾,且公然号召弟子蔑视和践踏人间法律,但避居海外后,法律还是成了法轮功攻击中国政府、争取“生存空间”、博得世人同情的重要手段。只要是反对或不利于法轮功利益的政府、组织、个人,不管是什么理由,都有可能被法轮功组织或个人有选择地诉诸西方个别国家法律,美其名曰维护“人权”、“信仰”,这就是法轮功的“诬告滥诉”。还有,因为在所居国家或地区事实上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弟子们也吃上了“官司”。

  不管是“诬告滥诉”也好,还是“跳出法律的框框”挑战各国法律也罢,随着时间的流逝,法轮功的面目、手法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即将过去的2009年,各国法律齐说“不”,这对法轮功来说,无异于被抽一记记耳光,让其颜面尽失,晕头转向。

  以下,笔者对2009年发生的有影响的事涉法轮功的几个法律个案逐一扫描,以飨读者。

   一、起诉周锦兴遭驳回,《亮战》发出海外民间反邪最强音。

  周锦兴何人也?加拿大《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为何遭法轮功忌恨,以至于对堂公薄?缘起《华侨时报》刊载的一篇不利于法轮功的“读者来信”。

  事件回放:2001年11月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出版的《华侨时报》在广告信息版中刊登了原法轮功练习者何斌自己出钱刊登的幡然悔悟的广告文章,这可捅了马蜂窝。一向叫嚣要“言论自由”的法轮功对周锦兴和《华侨时报》进行大肆围攻,周威武不屈。此后,在“大法学会”组织下,多达232个的法轮功人员以“诽谤罪”联名将《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告上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每人要求赔偿10万加元,合计2320万加元。

  与此同时,在诉讼期间,法轮功大搞“双重”标准,一方面要求法庭颁发禁止令,禁止刊登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另一方面,法轮功旗下的宣传工具却不断刊登对周本人的攻击性文章,其语言之恶毒、手法之卑劣无以复加,如,2003年11月,诉讼案在最高法院开庭时,约300名法轮功抢先把法庭旁听席坐满,让支持周的人无位置可坐;

  2005年12月,加拿大魁北克高等法院宣告周锦兴胜诉。在强大财力支持下,不甘心失败的法轮功继续在周锦兴的办公室门前示威,并先后两次提出上诉。2008年12月,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法轮功第三次上诉。至此,法轮功起诉加拿大《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的官司,耗时7年终有结果。

  本来,这次宣判是在2008年年底。但是惯于颠倒黑白的法轮功居然诬称,周锦兴是“中共的代言人”,这令生性耿直的周非常生气。从2006年起,周锦兴就着手写书。2009初,《亮战》(三败法轮功官司历程纪实)正式出版,书中详细记录了法庭上的交锋和周的心路历程。周坚定地说,“谎言重复千次也不能成为真理。人类有正义,社会有公理,作为社会人更应该有公义。维护正义和真理,我们坚持不懈,奉陪到底。”

  今年9月,周发表《诚意的呼吁》,呼吁华人社会支持他的正义之举,继续宣传揭发李洪志及其邪教的迷信祸害,“一场官司的胜利,是否正义与邪恶相斗的结束?不是,因为法轮功所做的干扰,对我们华人社会的麻烦没有停下,李洪志设计害人的骗局还在延续。我们所做到的,就是反法轮功的正义行动公开化,正常化。”

  评价:周在《自序》的一句话恰如其分,“这宣告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胜利。这是‘正’与‘邪’在法治社会依循法律程序得出来的战果,来之不易”。正如大陆热播的电视剧《亮剑》一样,官司的胜利、《亮战》的出版,发出了海外民间反邪教力量的最强音;也教育了那些怕惹祸上身的海外华人,要敢于对邪教和骗子说“不”,勇于斗争,不能忍气吞声!

  这一个案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法轮功睚眦必报、动辙对他人或组织“诬告滥诉”、妄图以缠诉方式打击海外反邪教民间力量的可耻失败!因为法律本质上讲求公平、正义,想火中取栗,想通过群体力量、雄厚的财力来打击对手的斗争精神的不可告人目的,最终是达不到的。法轮功起诉周锦兴遭驳回后,之前还大肆炒作、恶毒攻击的大法媒体顿时集体噤声。很明显,是法律、正义的力量让喋喋不休的法轮功闭上了臭嘴。

   二、“违章建筑”被判拆除,逆法行事遭重挫。

  事件回放:2001年起,法轮功不顾加拿大法律,以“遭到中国政府的迫害”为由在温哥华格兰维尔街中国领事馆周围竖立起一面抗议围墙(不停变换广告“标语”)和一座木头小屋。长期以来,这大煞风景的围墙及小屋遭当地市民诟病。

  很显然,这些建筑违反了温哥华市“禁止在城市公共所有物上竖立建筑物”的规章制度。2006年6月,温哥华市市长苏利文下令对此进行拆除因法轮功阻止未果;2006年8月,温哥华市政府提请法院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此后3年间,温哥华市政府与当地法轮大法协会先后五次为此事对簿公堂;2008年4月,法轮功示威者向卑诗省(B.C.)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审判而非听证”遭拒;2009年1月29日,卑诗省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建筑物违反了城市条例,法轮功必须在七日内移除这些非法建筑物”。最高法院审判长Sunni Stromberg-Stein女士在裁决中称:“即使这些建筑构成了某种言论表达方式,但是这样的方式与城市街道的基本用途并不相符……”,“这样的建筑既阻碍了行人也影响车辆通行,并没有存在的必要。”

  随后,善于钻法律漏洞的法轮功向上诉法院申请“延缓拆除直到完全上诉结束”。2月9日,卑诗省上诉法院主审法官拒绝这一要求,法轮功最后一次上诉惨遭失败。万般无奈,2月11日晚,法轮功灰溜溜地通宵拆除了这些“建筑”。

  评价:这是法轮功蔑视世间法律,我行我素,并试图将法律问题与人权问题杂糅在一起混淆视听的彻底失败。违法必被究,挑战法律或可以暂时侥幸“成功”,但最终结果必须是遭到法律的惩处。难怪法轮功律师克莱夫·安斯利哀叹,“对这个裁决感到巨大的失望”,“对人权活动家是一个严惩和挫折”。而法轮功的那些御用写手及“法律专家”在闹腾7年后歇菜,无一人出来“评论”这一显而易见的违法事件。

  这一个案给法轮功上了最生动、最直接的一课:在法治严明的文明社会,不会允许基于任何理由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享有言论、信仰等自由权利,但在行使自由权利(姑且不论表达内容的真伪),如果打着信仰的幌子干违背法律、影响他人自由、影响公共秩序的勾当,遭所在国家法律的惩处是必然的。这也强烈“修正”了法轮功的行事准则:想打着“被迫害”的旗号投机取巧,门都没有!

   三、“司法调查欧卫”诉求被拒,商业问题政治化可耻失败。

  事件回放:2008年6月16日和17日夜间,欧卫W5卫星发生故障,卫星上太阳能电池板的问题导致24个转发器被迫关闭,其中包括新唐人节目所在的转发器。

  2008年7月31日, BBG (美国政府有一个广播委员会,Broadcasting Board of Governors的简称,负责管理《美国之音》和《自由亚洲电台》等美国对外播出的机构)取消和“欧卫”的合同,停止其在W5卫星上的播出;自2008年底,BBG把《美国之音》和《自由亚洲电台》放到亚洲3号卫星上。鉴于BBG取消与其的合同,“欧卫”随即取消了《新唐人》在W5卫星上的播出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欧卫事件”。

  “欧卫事件”发生后,法轮功进行了一系列露骨的表演。法轮功分别给美国和欧洲各国政府、美国议会参众两院及欧洲议会领导人发公开信要求分别向BBG、欧卫公司施压,恢复“合同”,但无人理睬;每天派大法弟子到欧卫公司总部门前骚扰;还在欧洲卫星公司股东会议场外举行记者会“讲真相”;全球各地的弟子不断地“发正念”等等,毫无效果。

  在使尽浑身解数毫无所获后,2009年7月,新唐人将欧卫公司告上巴黎商业法庭,指控“由于该台的报道与中国官方观点相悖,欧卫对其进行歧视性关闭”,要求法庭就此事派专家进行独立调查。法轮功的媒体宣传更是直截了当,指BBG、欧卫都是为了经济利益,都是屈从中共的压力才不让新唐人继续播出的。

  11月17日,法国巴黎商业法庭宣布,“决定不派独立专家调查欧洲卫星电视切断新唐人对华信号的事件”,理由是新唐人与欧卫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欧卫的做法完全出于技术和经济考虑,并没有歧视性。

  评价:俗话说,“好聚好散”、“强扭的瓜不甜”,因为技术原因,BBG首先取消了与欧卫的合同,作为BBG的附加搭载方,欧卫取消新唐人(与欧卫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播出也是顺理成章的。双方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然而,惯于经济问题政治化、惯于一般问题群体化、惯于搞小动作的法轮功,在失去“平台”后硬是不依不饶,“强词夺理”、“强人所难”,要求欧卫继续为其提供播出服务;遭到拒绝后,更是从“政治”层面和“法理”层面进行“努力”,折腾近一年无果后,法轮功才又想起被其视为草芥、践踏过无数次的法律。

  这一个案的重要意义在于,法轮功试图以政治原因干扰司法独立、试图将简单的经济问题政治化并诉诸法律的可耻失败。这一个案对弟子的沉重打击还在于,李洪志的“发正念”毫无效果,顿成世人的笑柄。这一案例的客观效果是,法轮功的重要宣传工具新唐人电视台、希望之声电台在大陆失去了播出平台,其无所顾忌地攻击中国政府、散布邪教歪理的日子或一去不复返。

   四、叫板新加坡法律,以身试法遭惩处。

  事件回放:长期以来,大法弟子频繁地在新加坡“闹腾”,他们不仅漠视和挑衅法律,而且严重影响新加坡人的公共秩序。有网友曾在论坛上发帖称,“这些年来,几乎每一天,法轮功邪教的追随者们一直在新加坡的各个地区之间四处活动,特别是在交通繁忙、人群拥挤的莱佛士坊周边地区,在通往乌节地铁站的隧道里、在唐人街、欧南园、宏茂桥、伊荪等地铁站出口处。他们散发着法轮功的文字材料,用最恶毒的语言阴险地谴责中国以及中国政府的领导人……严重影响骚扰他人。”

  2009年10月5日,一群“法轮功学员”在鱼尾狮风景点“晨练”时,新加坡便衣警察突然行动,当场“抓捕”了“正在摆放展板”的4人,并“被带到中央警署审问、拘留”;另有“几名正在练功的学员被查抄身份证件,被强行带到警署审问”。

  事件发生后,法轮功不仅不反思其行为的违法性,而是恼羞成怒,使用颠倒黑白、栽赃诬蔑等卑劣手法连篇累牍对新加坡进行恶毒攻击。如将学员被抓诬蔑为“中共、新加坡政府特务”破坏;攻击“新加坡实际上是一个独裁国家,但是假装成民主法制国家”,“新加坡同中国是‘两国一制’”,“新加坡当局出于利益上的考虑,主动迎合中共”等;将鱼尾狮塑像被雷电击中这一自然现象伪称为遭“天谴”等。

  据称,新加坡警方将在完成调查并与新加坡总检察署讨论后,将向法庭起诉几名涉案者。

  评价:新加坡警方的行为,宣告了法轮功“又想在居住国好好地生活,又为‘组织’利益想以身试法,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事逻辑遭法律的迎头痛击。

  笔者曾在《法轮功为何恶毒攻击新加坡》分析,法轮功人员违法被抓被判有罪必会产生连锁反应。一是新加坡法律属英美法系,法庭判决会对后发案例产生示范效应;如再有相似案件发生,法庭会依法“依例”进行量刑和判决。二是新加坡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与英美等主流国家相似,新加坡的判决会对西方民主国家的“司法过程”产生影响。新加坡警方“重拳出击”,对法轮功的违法行为说“不”,必然会对以后“发生”的相似事例和其他国家的处理方式产生“示范”作用。客观上会进一步挤压法轮功的生存和活动空间和方式。

  综上所述,避居海外以来,法轮功采取欺骗手法,在少数反华势力支持下,以揭露迫害真相为幌子,在很多国家为所欲为,干过不少违法犯罪的勾当,但因其宣称是政治因素、人权因素、信仰因素,有不少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这又客观上助长了法轮功的邪性。不过,法律始终是公平公正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时间的流逝,法轮功的邪性逐渐为世人所熟知,法轮功借政治因素打法律牌的做法也为世人所熟知,2009年,在法轮功被依法取缔10周年的日子,多个国家的法律连续对法轮功说“不”,虽内容各有侧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宣告了法轮功借所谓政治因素、人权因素来打法律牌做法的失败,宣告了法轮功又以身试法、又想以“受迫害”的特殊原因得到法外开恩的可耻失败!这也明白无误地告诉大法弟子,要想得到法律保护,必须远离邪教、放弃邪性,回规正常生活。否则,法律的利剑随时会让其无所遁形。

  2009年,多国法律齐说“不”,让我们看到了日渐衰落的法轮功,也必将对法轮功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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