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悖论,是指违背客观规律的或常理的对事物的错误认识,也即由于偏见或认识水平低下导致的主观不能正确反映客观的错误论断。法轮功的“创始人”李洪志在阐述他的法轮大法或经文,悖论丛生。但在他看来,天国的事物和人间的事物是相反的,因此这悖论也就不足为奇。但是,他用于弘法的经文是让常人看的,且又是用汉语表达的,总该照顾照顾常人“浅陋”吧,但他似乎不屑这样做,并且自成一种风格,自创了一些悖论定律。
现试举数例,以便大法弟子在研习其“经文”时更能把握其“法理和精髓”,让世人了解其真相。
——非兑现承诺定律
李洪志给大法弟子承诺“修法轮大法可圆满”(1993年2月18日《学大法》),“我传法两年,给弟子们实修两年”(1996年6月26日《给大法石家庄总站的信》),“开功,也就是一个人已经修炼圆满了,完成了所有的修炼过程,将要去天国世界了”(1996年9月26日《何为开悟》),“为师十年传大法……法正人间在即”(2002年5月19日《大法之福》)。这个承诺给出了“圆满”的时间表(暂且不论“两年说”和“十年说”的不一致性)和标准。但同时,他又说:“整个人的修炼过程就是不断地去人的执著心的过程”(《转法论》)。这就是说如果“执著心”去不了就达不到“圆满”的修炼境界。他还说:“一个修炼的人哪能无过呢?”“因为他不犯错误他就是神,他就不用修了”(2007年《纽约法会上的讲法》)。这明白无误地告诉弟子们,因为你不是神你才需要修炼,正因为你是人你必有过,那么你永远去不了“人的执著心”,你也就不可能“圆满”。可见,他的这个“承诺”是个彻头彻尾的空头支票。我们综合分析这些谬论,可以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就是,他实实在在的告诉大法弟子“去死吧,死了就彻底去了人的执著心,也就圆满了,也就升天了。”“4·25”围攻中南海事件之后,李洪志讲的“可是我们今天在短短几年中就要人圆满,承受过程只是一瞬间,而且时间是推快的”(2000年12月18日《北美大湖区法会讲法》)是对这个结论的最好表白。李洪志创造的“非兑现承诺定律”实质是给弟子们一个明确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路径,但同时又设定了具体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只有神才能达到。这种悖论定律在其法典和经文中是随时运用的。
——排他性选择定律
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修炼就得在磨难中修炼,看你七情六欲能不能割舍,能不能看淡”,“执著于这些东西,你就修不出来。”在《修者忌》中将“名、钱、色、情”统称为“执著”,视为修炼“大法”的大忌,在《转法轮法解》中说:“这个情可以产生所有的执著心”,又说:“常人最执著的东西就是名和利”,“说白了,修炼就是去人的执著心。”这些谬论至少在逻辑层面上“科学”地、“精辟”地阐释了他的“执著说”(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执著的内涵、本源、核心和关键)。李洪志反对“情”,特别是对夫妻之间的性爱的痛恨是甚之有甚,他说:“只有放弃人间的一切情爱和欲望,才能上层次,才能达到最高境界”(《转法轮》),“谁能走出情,他就是神”(《二00四年纽约国际法会讲法》),对于夫妻性生活,他又明确地说:“在高层次上看,常人在社会中简直就是和泥,不嫌脏,在地上和泥玩呢。”单从这些论断看,李洪志似乎是个禁欲主义者,但并不是这样的。(《转法轮》中关于“男女双修”的讲述表明他是个十分“开明”的纵欲主义者,他不仅主张法轮功学员之间性爱,而且赋予这种乱伦以具体的“要领”和“神圣”的光环:“采阴补阴、采阳补阳,互补互修,达到一种阴阳平衡的目的……结印时,男的左手在上,女的右手在上……佛都是一丝不挂的。”李洪志关于“禁欲”与“纵欲”的不同选择,如果单从形式逻辑上讲,是自相矛盾的,但从他一贯采用的悖论定律看,又是符合其“法理”的。其一,他之所以要斩断夫妻情爱,是因为这种情爱把学员们牢牢的维系在他的小家庭中,而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法轮功“事业”中,不能完全彻底地效忠于他这个“宇宙主佛”。他之所以倡导乱伦,是因为他清楚他的男女弟子们都是人而非神,长时间的不过性生活是实在难熬,再说长时间在一起同“修”,难免会偷食禁果,再说下一层弟子中的绝代佳人难免不为上一层的弟子所想入非非,“食色,性也”他是深知的。因此,何乐而不为呢?当然,也有一些佳人是有羞耻之心的,是没有去“执著”的,所以他不仅倡导乱伦,而且使之“神圣化”。他的纵欲,是因为这同样有利于巩固他的法轮功王国,更利于佳人们向他献色。这和二战时期的军国主义日本采用的“慰安妇”制度,从本质上将没有什么区别;其二,夫妻性爱在常理看是正确的,但他反对常理。乱伦,在常理看来是堕落的,但他反对常理,这和他的“基本法理”是符合的。李洪志排他性选择定律的实质是:在常理看来是正确的东西,如果对法轮功不利,我们都要坚决反对;在常理看来是反动的东西,如果对法轮功有利,我们都要大力倡导。无论是反对还是倡导,都是在弘法、正法。李洪志这种关于真理标准的判断定律贯彻于他的法轮功“事业”的始终。
——此一时彼一时定律
李洪志在《法轮大法大圆满法》中讲:“各国弟子必须遵守各自国家的法纪法规,否则后果自负”。在《严肃的教诲》和《走向圆满》中又讲到:“当大法和师父遭到诽谤时,你们在干什么?等天上掉馅饼吗?”“顶着压力走出来证实法的弟子是伟大的。”大法骨干纪烈武说:“修炼的人什么也不怕,不怕死;必要时还要流点血,流血才好呢!”(参见牛爱民等著《围攻中南海事件真相》)。这一会儿让弟子们守法,一会儿又让弟子们去犯罪,一会儿是矛、一会儿是盾,这怎么能行。但在李洪志他们看来,此一时彼一时,此一时是因为弟子们还都是人,自然要在社会秩序之内,彼一时是因为弟子们这时要“圆满”了,要以神的理念处事(与常理是相反的)。真是把辩证法应用得游刃有余了!是的,法轮功们一会在人间,自然摆脱不了牛顿定律的束缚,一会又在天国,自然遵循爱因斯坦相对论了。
——要树木不要森林定律
《转法论》又云:“人要跳出这个情,谁也动不了你,常人的心就带动不了你,取而代之的是慈悲,是更高尚的东西。”既然李大师还没有创造出“天国语言”,仍需使用汉语传法,那么就不能随意曲解和剥离汉语语词特定的内涵。慈悲本是正常人应有的情感之一,高尚也是由人的内心产生的一种是非判断,既然“李大师”要求弟子抛弃情,又为何在这里对“慈悲”和“高尚”情有独钟?这种要树木不要森林的“法理”,究其实质而言是用一个谎言去论证另一个谎言,而不仅仅是对汉语知识的贫乏。
——要喝水给彩虹定律
李洪志把望梅止渴典故的精要之处和阿Q精神移植到他的“法理”之中,的确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李洪志的“业力说”认为:“人在以前做过坏事而产生业力才造成有病或者磨难,”“人为什么有病根本原因是业力,”“遭罪就是还业力。”(《转法轮》)“我们修炼的人除了师父给消业以外,自己还得还一部分,所以会有身体不舒服,像有病的感觉,修炼就是从生命的本源上给你清理”(《转法轮·卷二》),“遭罪就是在还业债,所以谁也不能够随便改变它”(《转法轮》)。在这些论述中,“李大师”给出了一个“真理”(他并不去证明这个大前提)就是病因是“业力”所为,给出了治病的途径是自己去练功消业和“师父”给“消业”,特别又强调“自己得还一部分”和“遭罪就是在还业,所以谁也不能够随便改变它”,这是精彩的伏笔,这为大师在针对弟子的病无能为力和不作为时提供了有力的借口(这不是我李洪志无能,是你自己还的那一部分业没有还好);李洪志说“人一旦有病就吃药,或采取各种方法医治,那么实际上就把病压进身体里面啦,这样上一世的业力还没还成,这一世又会干一些不好的事伤害别人,从而有新的病出现,得各种病”(《转法轮》)。在这两个论断中,李大师明白地告诉弟子练功能治病和不许吃药的道理;接下来李大师又形象生动地阐述了为什么练功能治病和练功人不得病的道理,他说:通过练功通过“法轮”的旋转吸收“宇宙空间的高能量物质”替代身体内的“黑色物质”,直到完全替代,人体就变成了金刚不坏之身(《转法轮》)。最初的法轮功修炼者大多数是为了强身健体和练功能治病不需吃药,但当他们发现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时,他们迫切需要李大师消除病痛的折磨时,“李大师”一方面强调受折磨本身在“消业”,受折磨是别人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给出了一个“消业”的根本目的在进入“极乐世界”(《转法轮》),进入更美的“法轮世界”(《转法轮法解》)。如果把弟子们要求去病比作是沙漠中的人渴望讨一杯水喝的话,那么李洪志的办法是“我给你一条大河,你看前面的彩虹多美,在那里有一条大河。”要喝水给彩虹定律,使弟子们永远生活在希望之中了,这和“以长远利益代替现实利益,以根本利益代替个体利益”的官僚主义如出一辙。
这五大悖论定律是李洪志构建法轮功大厦的方法论。法轮功的神秘之处在于李洪志在“创造”他的大法中,把这五大定律运用到了极致。他的许多歪理邪说,立论基础是荒诞的,他也不去证明,因为“宇宙立佛”的立论都是真理。在推理过程中,这种推理出来的结果可想而知。
【责任编辑: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