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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不是以身试法的借口

作者:卢国梁 · 2011-11-18 来源:凯风网

  又是一例法轮功人员违法受到惩处的事!

  这就是才画上句号的武德中案件。武德中(Vu Duc Trung)是一个32岁(一说30岁)的越南商人,在河内和西贡经营大型网路公司,2007年3月成为法轮功习练者。2010年6月,他伙同妻舅雷凡谭涉嫌未报批就在河内郊外的一个农场架设无线广播,向中国大陆发送“希望之声”电台节目而被越南公安部和国家政治安全局逮捕。2011年11月10日,两人被河内法院分别判刑3年和2年。

  本来,武德中案并不复杂:违法犯罪被追究责任,自然而然。复杂的是,从武德中被逮捕开始,法轮功就开始上窜下跳,以“人权”为借口进行了系列表演,试图将水搅浑,大法媒体给予了密集关注,英国、法国的“大法团体”纷纷到越南使馆抗议,称越南侵犯公民“人权”、“言论自由”。

  得知武德中、雷凡谭将于2011年4月8日被公开审判消息后,4月5日,希望之声电台总裁曾勇在发表《就越南政府审判越南公民武德中的声明》,称“武德中和雷凡谭的行为是大善大勇、维护人权和正义的正当行为”,“期望越南政府和有关当局能够明辨是非,尽快释放武德中和雷凡谭先生。”

  4月7日,明慧网刊发《越南法轮功学员无辜被捕源自中共施压》的记者报导,称“从技术角度来看,短波广播并不影响任何一种设备或系统。从伦理层面来看,……应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法轮功还鼓动“无国界记者”等组织对越南施压,“对中国政府在媒体自由方面对其亚洲邻国施加压力的最新证据感到担忧,同时敦促越南政府给予两人公正审判。”

  10月13日,大纪元刊发《越南政府屈从中共打压法轮功案开庭再延》,称“国际社会持续关注此一涉及良心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案件”,再次对越南政府说三道四。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越南政府没有屈从压力。11月10日,两人经审判,被河内法院分别判刑3年和2年。这更捅了马蜂窝,近几天,大法媒体纷纷对武德中案件进行点评,对越南政府和司法部门进行无端攻击和谩骂。

  11月12日,大纪元刊发《屈从中共越南判刑法轮功学员受谴责》一文,称“越南政府判刑法轮功学员,违反言论自由”,张尔平赤膊上阵,“越南以这种‘show trial’(摆样子审判)来取悦于中共政权的压力,实在是可悲……在法庭上审判,完全是做给中共政权看的,完全丧失主权,完全违反越南自己的宪法,更不用说国际法了。”法轮功人员张天亮说,“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纯法律问题。”

  11月16日,大纪元刊发《越南政府屈从中共人权团体谴责》的报道,称“人权团体纷纷谴责越南当局破坏人权,侵犯言论自由”,再次为武德中案喊冤叫屈,“各方促越南莫屈从中共,无条件释放两人”。

  以上是武德中案件的概貌。通过反思武德中案件本身,通过对法轮功在事件进程的丑陋表现的追根索源、真相还原,或许能够给世人及法轮功习练者诸多有益启示。

  其一,李洪志是弟子们“特立独行”的教唆者

  对于家人而言,武、雷二人被判刑,是悲剧;而对武、雷二人而言,知法犯法,则是咎由自取。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武、雷二人受法律严惩,其深层根源则在李洪志,李的教义造就了武德中等无视法律的“特立独行者”。

  李蔑视世间法律的言论很多。1997年4月的旧金山法会讲法时,李称“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的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1999年3月的美国东部法会讲法时,李说,“大家知道这本书他不是一般的书,他是法。我们人类社会也有不同的法律,……可是我告诉你那都是人的东西,是人在常人社会这一层的东西。而我今天所教你的,远远的超出了人类社会所有的学说和一切常人之法。”这就是说,李骨子里认为法律是“低层次的东西”,不值得遵守。它对弟子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使弟子养成了一种群体性思维方式和行事习惯:一切唯李马首是瞻,唯“法轮大法”是瞻,我行我素,法律不在话下。

  李关于要以身践踏人间法律的歪理起初对中国大陆弟子影响较大,所以会出现众多弟子污损人民币、搞电视插播等违法案例。近些年,李的教义逐渐在国外弟子中渗透、蔓延,很多外国弟子也干起了不择手段“讲真相”的违法营生,而对本国法律则从根本上否定。武德中就是李教义的最新牺牲品。

  不过,中国有古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现代社会同样如此,不管是哪个国家,只要你违法了,就必然会受到惩处,法律面前不可能存在“特立独行者”,否则社会就要乱套。不会因你习练了这“大法”那“大法”而网开一面。因此,浸淫在李教义中的武德中之流从开始就注定了悲剧色彩。

  其二,人权、自由不是逃避法律惩处的借口

  关于武德中案件,法轮功媒体反复提及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全球宣言》的19条,“每一个人都享有意见表达的自由;这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扰地表达观点,以及通过媒体寻找、接收和传播资讯和观点,并且不受国界的限制”,以此“证明”武德中行为是应该享有的“人权”、“言论自由”,是“正义之举”。

  事实是,法轮功组织对《人权全球宣言》的引用是一种片面的选择性解读。因为他们有意无意忽略了《人权全球宣言》的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这就是说,“人权”也好、“自由”也好,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正像孟德斯鸠所讲,“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所以,各国在法律上对自由采取自限标准,大致是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自由的行使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越南也是如此。

  很明显,法轮功所列举的“人权”、“言论自由”都是为了使武德中逃避法律惩处的幌子,只是矛盾的一个方面。法轮功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一方面将武德中的“言论自由”权利无限放大,诡称是“正义之举”,“并没有导致越南任何政治与社会的脱序后果”;另一方面,却对武德中案件的违法性,特别是越南的《人民警察报》(People's Police Newspaper)列举的“广播干扰了河内国际机场的空中交通控制系统;他们使用的设备是违法安装”等违反越南《广播法》“非法传输电信网络信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过滤”,不加任何提及。就连“无国界记者”亚洲部主任本杰明·伊斯梅尔对美国之音谈到的“武德中和雷凡谭两人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放送节目,这虽然违法但并不是犯罪”之类的话也避口不谈,凸显其阴暗心理。

  而问题的关键恰好在于武、雷二人被越南法院判刑正是基于他们的“自由过当”,它的“非法传播”,且对越南社会的公共安全、对他人自由造成了侵害。法轮功以人权、自由为名对越南政府和司法当局的指责是罔顾事实的一面之辞。客观上,人权、自由是相对概念,不违法才不会受到限制和惩罚。武德中违法事实清晰,再怎么对人权、自由高谈阔论也改变不了其属情,更不可能成为逃避法律打击的借口。

  其三,美越人权对话不涉及武德中案件,对法轮功是极大嘲讽

  也许是巧合,在河内法院对武、雷二人进行审判的同时,11月9日至10日,美国和越南政府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展开了为期两天的人权对话。法轮功以为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想一切办法,期望美国官方对越南打压。一是部份法轮功学员在美越人权对活会场外,抗议“越南政府屈从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敦促越南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两名即将被庭审的越南法轮功学员”;二是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请愿信;三是撺掇“记者无疆界”等“有色”团体、“华盛顿DC法轮大法佛学会”等公开发表谴责越南当局的“声明”。

  不过,尽管法轮功闹腾的凶,“人权急先锋”美国政府却“淡定”得很,没有就武德中案件进行任何表态。从事后的新闻报道看,美国政府显然知道武德中案件就是一普通刑事案件,是越南的内政,与“人权”迫害关系不大;美越人权对话根本就没有涉及武德中被依法判刑的问题。

  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MarkToner仅象征性讲,“这当然是个非常好的机会,让他们来就美国和越南之间的人权问题进行讨论”,实际上是对法轮功揪“人权”稻草的极大反讽和不屑,再怎么干嚎也无事无补。

  笔者联想到新加坡审判每一个法轮功人员违法案时,大法媒体、御用文人都要聒噪并希望美国等民主国家主持正义,以“人权”之名给新加坡施压,结果也是碰一鼻子灰,自取其辱。

  其四,“以身试法”可休矣

  法轮功一直都有这样的荒唐逻辑:又想在居住国好好生活,又在李的教唆下为“大法”利益想以身试法,最后还想借口“人权”金蝉脱壳,不受法律惩处。亚洲几国的判例粉碎了法轮功的幻想。

  早在武德中案件之前,法轮功人员在新加坡就因违法而多次受到判决。如2001年3月,新加坡初级法院对15名被控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和非法集会的“大法弟子”做出有罪判决,其中7人被判处坐牢4个星期,8人被判处罚款1000新元。2006年11月,法轮功人员黄才华和余文忠被当地法庭判定“骚扰”罪成立,分别课以1500新元和1000新元罚款。而后,两人按“佛学会”指令拒不交罚金,结果黄才华被送到樟宜女子监狱坐牢15天,余文忠则关进女皇镇监狱服刑10天。2009年10月,“正在摆放展板”的法轮功人员因违法当场被“抓捕”,后进入司法程序。每一次违法事件发生时,法轮功也都对新加坡的“人权”状况、法律体系进行攻击,都无攻而返。

  此次武、雷二人受到越南法律的惩处再次证明,无论是哪国公民,遵纪守法都是本份。法轮功想以“人权”和“言论自由”为幌子挑战所在地的司法体系是不自量力的行为,幻想通过不正当的施压来干扰所在国的内政和司法公正更是一种异想天开。这些判例还会对他国处理类似问题产生后续的示范效应。

  此外,对于法轮功痴迷者,笔者也劝他们惊醒。李洪志、张尔平之流,蛊惑弟子挑战自己祖国的法律,而他们在美国却做“守法”的模范和缩头乌龟,不敢越雷池一步。弟子出“事”,他们除了别有用心地加以利用、重谈中国政府“迫害”老调外,没有任何实质的“举动”,当然更不用提那子虚乌有的“法力”、“神通”了。最终受惩罚、遭罪、给家庭造成灾难的还是当事弟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轮功人员不应再当炮灰,“以身试法”可休矣。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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