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远根杀死亲姨妹并焚尸一案。李远根被依法判处李远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5日凯风网“凯风消息”)。
上述判决,对于李远根来说,是罪有应得。但我以为,李远根案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它是一起法轮功邪教人员在邪教精神控制下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邪教的精神控制——“除魔”是导致李远根作案的根源。简单地说,李远根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而法轮功弟子以“除魔”等之名杀人的何止李远根一人,2012年5月9日凌晨发生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东杭格庄村的丛龙学为求“圆满”杀死亲姐姐不是还历历在目吗?!
就李远根“除魔”杀人一案来看,至少说明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说明了“做好人”的虚伪
李洪志声称,修炼法轮功就是“做好人”;而只有修炼法轮功,才能“做好人”。“你是炼功人你就得做一个好人……”(《转法轮》)“你想做一个好的修炼人,你必须得从基础做起,你首先得做一个好人。好人在处处都得体现出是一个好人……”“做一个好人,这才是修炼人的标准……”(《轮法轮法解》)
那么,单从理论上用李洪志的所谓“做好人”的要求及标准对照李远根杀害其姨妹一案来看,李远根显然不是什么好人。李远根是法轮功弟子,按照李洪志的要求,“就得做一个好人”。也就是说,嘴上说“做好人”,或者说“我是好人”这都是不行的,关键要“做”。说一套做一套,当然是虚伪的。
按照李洪志的“好人”标准,要求“好人在处处都得体现出一一好人”。“处处”当然包括对待“常人”社会的人和事——当然包括反对法轮功的人和事——不包括,就是虚伪的“好人”。面对“常人”社会的人反对法轮功、阻止法轮功,如果法轮功都是“好人”,如果“处处”“体现出是一个好人”,也就不会把这些人看成是“魔”,更不会采取残酷的,毫无人性的手段“除魔”了。李远根不仅把自己的小姨妹看成是“魔”,而且还采取残忍的手段“除魔”,这当然不是“好人”。
如果说李远根仅属个案,应另当别论的话,可悲的是,李案又并非个案。如上述列举的丛龙学杀死亲姐姐一案,只是借口不同,而手法相同。李远根案再次以不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李洪志的法轮功修炼是为了“做好人”无比虚伪!
其次,说明了“除魔”邪说的邪恶
李洪志对于修炼与魔之间的关系,在《转法轮》及“经文”、“讲法”中讲了不少,即把“魔”看成是修炼中必须存在的,又把它看成是阻碍修炼必须去掉的——即“除魔”。如他在《法轮大法。精进要旨》中就说:“作为弟子,当魔难来时,真能达到坦然不动或能把心放到符合不同层次对你的不同要求,就足已过关了……修炼的人毕竟不是常人,那么本性的一面为什么不正法呢?”在《法轮大法义解》回答弟子提问时说:对受到“魔”干扰“你要修好了就得把它消灭,把它消灭你才能修好……”李洪志在这里明确表达出对待“魔”一是“正法”,二是“消灭”。按照我的理解,“正法”作为动词,在意思上与“消灭”基本是同义词。
李洪志要求弟子对待“魔”的“干扰”采取的办法,不仅其理论邪恶——“消灭”,手法也非常邪恶——残酷地剥夺他有生命。李远根一案,就表现出“除魔”的邪恶。他不仅将其姨妹杀害,而且还分尸、焚尸、藏尸,邪恶程度只能用残酷、残忍、极其恶劣来形容。李洪志“除魔”邪说的邪恶,可见一斑!
从无数诸如李远根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轮功的危害就在于,既有邪恶的理论,又有邪恶的行为。“除魔”作为法轮功危害之一种,正是在邪恶理论指导下的邪恶行为!
第三,说明了“佛法”斗不过法律
李洪志自诩法力无边,且有着“无数法身”,多少弟子他都管得了,弟子无论身在何处他都管得了!而且他的法轮功是“超常的科学”、是“宇宙大法”、是“佛法”,修炼法轮功的弟子们,不仅具有无穷的力量和神通,不仅能治病,而且一“发正念”就能走出看守所、拘留所、法教班。
我们注意到,包括李远根在内的一些法轮功弟子,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听信了李洪志“法身保护”和法轮功修炼者有着无穷的力量和神通的谎言的。
然而李远根案发生后,李不仅被公安机关抓获,而且被法院判了重刑。就李远根来说,他犯案被抓也好,后来受审判决也好,李洪志的“法身”没有保护他,李远根也没有能运用他的法轮功的“发正念”等“佛法”神通逃避法律的惩罚。这不是证明了“神仙”斗不过“常人”,“佛法”斗不过法律吗?!
前不久,中国大陆反法轮功民间网站凯风网,曾曝光了李洪志在美国开车违章被处罚的事儿——无所不能的李洪志自己都不能保护自己,怎么可能保护得了弟子!
而李远根案的判决,意义同样如此。法律是正义的,“佛法”是邪恶的。邪不压正!常言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说的就是这个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李远根案件也告诉法轮功弟子,一切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正义的力量是无穷的,也是无限的,邪恶在正义面前只能寸步难行,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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