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条无辜的生命洒手西去,又是法轮功人员向自己的亲人残忍施暴。1月8日凌晨,睡梦中的陈晓茗被自己的姐夫--法轮功人员李远根活活掐死。
类似的人间惨剧屡见不鲜。网友白衣子撰写的《法轮功成员杀人害命案例》一文显示:1996年8月23日至2009年7月15日,在李洪志“除魔”、“度人”等邪说的蛊惑下,境内外共发生法轮功痴迷者杀人害命案38例。据笔者统计,其中法轮功杀害自己亲属的共27例,占比高达71%。
事实证明:“轮亲”已沦为惨遭法轮功痴迷者杀害的高危群体。什么原因呢?
其一、反“法”“轮亲”被李“钦定”为“魔”,有的痴迷弟子为“除魔”杀亲
为了排除异己,拉拢信徒,李洪志不但将抵制弟子习练法轮功的“轮亲”杜撰为“魔”,还明令弟子“除魔”。他有理论:“有魔在干扰,不让你练功。”《转法轮》“家里人可能有魔一类的控制着。”《转法轮法解》“谁破坏大法,谁就是魔。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了。”《转法轮义解》李的邪说一言以蔽之:干扰弟子“修炼”的“轮亲”是“魔”,该杀。
痴迷弟子对李的荒谬歪理深信不疑,却给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生命安全隐患。就家庭而言,痴迷弟子认同的邪说与常人亲属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是对立的,在行为方式上也表现出巨大差异,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滋生矛盾与碰撞,乃至势同水火。一旦“轮亲”被弟子扣上“魔”的帽子,就极易引发“除魔”血案。如同李远根陈述的那样:“我认为陈晓茗是一个破坏‘大法’的‘魔’,所以要杀死她。”
据笔者统计,前文提到的27例杀亲案中有11例属法轮功“除魔”杀亲。如果将李远根案合并计算,则达12例,这其中有8例是痴迷者因排除家人“修炼”干扰杀人害命,占比67%。
其二、自感“圆满”在即的痴迷弟子难舍亲情,先“度”亲人上“天国”
李炮制的“度人说”杀机毕现,明示弟子杀人即是“度人”。他说:“你们有一部分伤害的生命将在你们未来圆满的世界里成为你世界的众生……如果被伤害的生命它知道:噢,我将去佛的世界,它会挺着脖子让你杀它,它会高高兴兴让你杀它。”(《瑞士法会上讲法》)
痴迷弟子原本就对至亲至爱的亲人恋恋不舍,在他们“悟”到自己即将“飞升”之前,这种情感更是强烈。李的“度人说”,如同瞌睡时送来的枕头,正中痴迷者下怀。于是,在寻求“圆满”前,他们迫不及待先向亲人的“肉身”挥起了“温柔”的致命一刀,以期将亲人的“元神”“度”到“天国”当自己的“众生”,共享“富贵荣华”。如:2003年5月31日,孝感市的陈飒英用裁纸刀割开五岁半的女儿黄文术的手腕,随后割腕自杀,被及时发现得救。在受审讯时,她说:“错过了这个机会就圆满不成”,“女儿是我的灵魂,我已准备升天,当然要带女儿一起升天。”
据笔者统计,在27例杀亲案中,有10例属法轮功痴迷者优先“超度“亲人而引发的。其中,陈飒英、张绣瑛等9人或是与亲人一同自杀“升天”,或是在杀害亲人后,通过自杀的方式寻求“圆满”。仅董立1人在杀害妻女后,投案自首,但他要求警方马上枪毙他,好与妻女在“天堂”团聚。《辽宁“法轮功”痴迷者杀妻害女始末》
其三,有的痴迷弟子“悟”到“善解恶缘”是“圆满”的前提,近在咫尺的“轮亲”沦为“池鱼”
李编造“善解恶缘说”,暗示弟子“圆满”前杀人。他说,“特别是杀人……修炼者就是要在圆满自己的一切过程中用自己修炼成果来救度或给其福报,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被杀的生命所以得到的补偿要比自己在人中得到的相比之下,无法比。那么这就是善解了恶缘。”(《大法是圆容的》)“
李的这番邪说乍看起来与“度人说”并无二致,皆为“救人”到“法轮世界”,但仔细考较并非如此。在“度人”邪说中,李鼓噪的是“圆满”后的“美妙”结果---杀人者能“度”被杀者上“天堂”;“善解恶缘”邪说却将“圆满”的过程与“救度”挂钩,致使有的痴迷弟子“悟”到“救度”(杀人)是“圆满”的先决条件,并且越在“层次”较高、临近“圆满”时,就越要经受考验,就越要抓紧机会杀人。城墙失火,殃及池鱼。痴迷弟子磨刀霍霍,杀机四伏,朝夕相处的“轮亲”首当其冲,成为第一受害群体。举一例:2001年11月25日下午,傅怡彬突然听到一个声音,让他动手把面前的3个人---父亲、母亲、妻子灭掉,经过短暂的徘徊以后,他顺手拿了一把菜刀向妻子砍去……案发后,面对警方的讯问,弑父杀妻的傅淡然地说:“我已经不是人了,已经修成真人了”,“我非常孝敬。把他们砍成那样,是使他们脱离苦海,到一个更高境界,更高层次去。”《弑父杀妻剁母亲,“法轮功”痴迷者京城酿血案》
据笔者统计,在27例杀亲案中,有2例属“善解恶缘”杀人。
由上可知,李洪志是痴迷弟子沦为杀亲恶魔的罪魁祸首!
由于李的恶意引导,致使“轮亲”或含冤惨死,或沦为待宰羔羊,陷入极其悲催的境地。可是,反观“佛亲”却是非显即贵,活得一个比一个滋润。忽然想到,李洪志不是说过“我妈是我的魔”吗,他缘何不“除魔”?李的妻子李瑞乃“常人”,他咋没把这坨“垃圾”“度”到“天国”去享福呢?自家安享天伦,却害他人蒙受死难!由此更感:邪教之邪,无以复加!邪教之毒,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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