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克里斯托弗·钱尼(Christopher Chaney),美国资深移民律师,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本科毕业于美国麦卡利斯特学院,在夏威夷大学获中国研究硕士学位,夏威夷大学玛罗阿校区威廉·S·理查德森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工作过一年,2007年在美国创办以自己名字命名的钱尼移民律师事务所。2005年,克里斯托弗·钱尼在夏威夷大学《亚太法律与政策》杂志第一期上发表学术论文,详细描述了法轮功极端的“教义”,指出它并不是宗教或者政治观点,美国对法轮功人员实行难民庇护,是由政治因素驱动。三个所谓的法轮功人员得到美国法院的难民核准,是错误的行为,这种行为将助推中国偷渡活动。
全文构架:
I.简介
II.美国的难民法
A.申请庇护的条件
B.针对宗教迫害的难民身份
C.针对政治迫害的难民身份
III.认识难民法框架内的法轮功
A.法轮功的自我定位
1.法轮功的历史综述
2.法轮功的教义综述
B.中国政府如何定义法轮功
1.中国法律条文中的宗教
2.中国法律条文中的气功
3.中国法律条文中的异端邪教组织
C.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如何定义法轮功
IV.法轮功庇护案例
A.高陈云案
B.高美玲案
C.张宏科案
V.结论
法轮功庇护案例
不采信当事人的证词或者证据是移民法官拒绝庇护的常见原因,常常是法轮功申请难民身份遇到的第一个障碍。但是,如果申请人最开始向法官呈上申请的时候小心点,受理上诉的联邦法庭会推翻移民法官的裁定。移民法官或者移民上诉委员判决不相信申请人的证词或者证据,必须由载入案卷的实质性证据来支持,才能到联邦法庭的肯定。119下文讨论的几个案子展现了在受理法轮功庇护申请上诉案中表现出的灵活性,还分析了一个成功的法轮功庇护申请主要所需的证据因素:(1)国务院发布的包含法轮功在中国状况的国别报告;(2)有证明文件可以表明法官并不确定合法性的法轮功组织的成员的身份或者和法轮功存在某种关系;(3)有一个相对应的故事,包括过去受到警察拘留或者将来有可能被拘留;(4)对法轮功修炼和教义有一个比初级还初级的了解。
A.高陈云案120
高陈云(音译),121七年级开始和她阿姨参加法轮功集会。122陈云常常翘课去参加法轮功集会——她在七年级第一学期总共翘课18次,123八年级第一学期总共翘课25次,迟到9次,124在八年级第二学期翘课43次,迟到5次。125八年级时阿姨正式吸收她为法轮功成员,成为一名法轮功的信差,按月给予一定的报酬。126学校校长再三警告陈云不要再旷课,并下了最后通牒。她说:“校长命令我离开这个组织,但是我没有听他的。校长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他们马上来到学校逮捕我,我就被正式开除了。”127
地方公安拘留了陈云两天,在被拘留期间,陈云声称,他们不给她食物吃,长时间不让睡觉,并用棍子打了她一边屁股两次。128两天后,公安将陈云送到一个公园,让她在那儿和一群人干体力活,包括“除草和搬运石头。”129她在中午休息的时候跑回了家,然后逃到一个附近镇的亲戚家住。130几个月后,她飞到美国和亲戚团聚,131一到洛杉矶就面临被驱逐出境的诉讼,因为她没有有效签证,可能会成为公众负担(受政府救济的人)。132在庇护申请书中,陈云递交了两份证明文件来支持她的申请:一个是学校的成绩单,记录了她多次旷课的事实,另一个是一封信,陈述了她被学校开除的原因,说她过度旷课是因为作为一个法轮功成员参加了很多法轮功活动。133
移民法官根据美国国务院报告上的内容做出了裁决:“法轮功信仰和活动是宗教或政治观点,因法轮功受到的迫害是因为她的宗教和/或政治观点受到迫害。”134但是,移民法官质疑陈云证词的可信度和陈云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135质疑“虐待”是否真实。136移民法官也裁决道,害怕受到迫害与她仅仅作为一个信差的地位完全不一致。137
在上诉过程中,在实质性证据的审查标准下,第三巡回法院更加关注的是下级法院的审判是否遵守以下标准,138即如果下级法院的可信度裁决“是基于推测或者猜想,而非载入案卷的证据”,139或者“面对证据任何尚过得去的法官不得不做出相反的裁决”,那么就可以推翻下级法庭不采信申请人的证词的裁决。140(译注)
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法官Barzilay,受指派参加合议,他认为,移民法官不采信申请人的证词没有基于载入案卷的证据。141“了解到任何进一步的裁决(不采信证词)必须由载入案卷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案件被发回重审。142Barzilay法官鉴定了三件事都是由于陈云是法轮功信徒引起的,每一件事她都解读为迫害行为:(1)陈云被学校开除;(2)她被警察“殴打”;(3)她被“劳改”。但是,证据表明Barzilay法官曲解了这三个事件的性质。(译注: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
Barzilay法官引用了纪律处分文件作为证据,证明陈云被学校开除是因为参加了法轮功而不是因为她多次旷课。143
在校期间,陈云没有遵守学校的道德规范,自愿参加了所谓的社会修炼运动,成为一个非法组织法轮功的信差。她旷课43次,公安和行政部门对她进行再三教育,但是她毫无悔过之心,问题严重,于2000年3月受到处罚,但是现在她继续参加法轮功活动,做法轮功的信差,6月曾被本地司法部门带去问话,从那以后共旷课56次,已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校规第11章第4条(多次违反初中生纪律,多次违反法规)和公共安全法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开除陈云学籍,公安部已经通报此案件,正在根据法规进行处理。144
该纪律处分文件说明,学校开除陈云不仅仅是因为她是法轮功成员,还因为她参加了法轮功活动而旷课。陈云因为“违反了初中纪律”145被开除的事实证明了学校不会因为陈云在课外时间参加法轮功活动而开除她。这个文件反复强调陈云的多次旷课这一事实也正支持了这个观点。Barzilay法官没有质疑为什么法轮功会要求一个八年级的学生错过受教育的机会,却说:“很明显,没有信使法轮功就无法运作。”146她提出学校在开除陈云这件事上做得太过分:“学校对她和法轮功的关系太大惊小怪了,他们不仅开除了她,而且还写信给当地的派出所报告了这件事。”147Barzilay的立场是,因为旷课而被开除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旷课是因为法轮功成员的关系,那么开除就不是惩罚而是迫害了。她认为如果一个中国的八年级学生旷课是为了帮助法轮功传递信息,那么就应该允许她旷课。
Barzilay法官在描述陈云被拘留的两天的过程中,将警察采取的行动曲解为虐待。
陈云还说,警察脱了她裤子,打她一边的屁股。他们打她的时候用的是一根长棒子,这根棍子可能有电可能没有,陈云不知道她是否曾遭电击,只知道被打了两次,踢了一下。148
性质上来说,电击是一种惩罚手段,受害者都能清楚记得。Barzilay没有指出为什么他描述陈云并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被电击,而不是说陈云知道她没有被电击。对该事件的描述,持反对意见方特别强调了Brazilay的曲解:“她被关了两天,挨打受骂,还被用棍子打了两次屁股。”149似乎Brazilay是受了国务院的影响,国务院反复声明法轮功成员受到了电棒的虐待。150
Brazilay也曲解了陈云受到的惩罚的性质,她说她是在“乡下”151“被劳改了”。152Brazilay没有指出,什么是她所谓的“劳改”,但是陈云的描述是在她家附近的一个“有很多树的”154公园“割草和搬石头”153,还远远达不到“劳改”这个词,这个词是中国曾经用来形容劳改制度的。155
陈云的阿姨强迫外甥女参与违法活动而不是上学,为什么法院会宽恕陈云的阿姨而不是谴责她?答案就是法院服从国务院的人权报告,人权报告暗示中国立法机关将法轮功归类为违法组织是一种宗教迫害。难民身份考验的第二步是陈云必须在宗教迫害声明中证明其对迫害的恐惧和她的宗教信仰之间存在关系。156这种关系的基本点必须是政府根据实际的或者归罪的信仰蓄意监禁申请人。157陈云不认为法轮功是宗教,所以这种关系就不能建立在实际信仰的基础上。中国也不认为法轮功是宗教,所以这种关系也不能建立在归罪的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既然这个归罪性质的信仰既不是来自于申请人也不是来自于囚禁她的人,而是来自于美国国务院,那么这个宗教迫害的申诉还合理吗?
面对这个案子,移民法官的观点是,法轮功也许是,也许不是宗教信仰,它也可以是政治或者不是政治信仰:“法轮功信仰和活动是宗教性质的,和/或者是政治观点。”158但是移民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处理表明,他并不认为法轮功是政治观点。在陈云的口头证词中,移民法官问她是否熟悉法轮功修炼。
问:你自己修炼法轮功吗?
答:很少,基本上我看别人练。
问:你现在能做法轮功给我看吗?
答:我不知道具体的动作,我看别人做,因为我的工作只是个信差。159
这段审问并不可以逻辑地推理出这是一个政治信仰。移民法官在审讯时叫她表演法轮功,不是在问她是否能够表达一个政治观点。
虽然法轮功信仰的性质不是政治观点,但是中国取缔法轮功是国家的行为,所以中国取缔法轮功是政治性质的。为了能够成功证明政治迫害,申请人必须证明她有权表达她实际的或者被迫害方归罪的观点。高陈云的案子中,法庭并没有解决传播法轮功教义——李洪志的法身现在就在你的下腹,拒医拒药,拒绝其他气功可以治疗疾病——是不是基本人权的问题,也没有讨论中国取缔法轮功和法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取缔教派的可比性。160有趣的是,这些省略——问题的关键——却在整个法轮功上诉意见中完全没有出现。
B.高美玲案161
高美玲(音译)在她父亲书店工作的时候,警察在柜台后面的抽屉里找到了两本法轮功书籍。162她被捕并拘留了10天,交了罚款后就获得释放。163父亲朋友是个警察,告诉高美玲,她的名字出现在法轮功成员的名单里。高美玲来到美国申请避难,164在诉讼过程中,她在证词说,很怕一回到中国就遭到迫害,因为她的名字出现在法轮功信徒的名单里,政府已经“镇压了法轮功”。165她的证据167是《2000年人权国别报告·中国篇》166。
移民申请局驳回了她的申请,做出裁决,认为她不能证明自己有充分理由害怕受迫害,原因是:(1)她并不是真正的法轮功信徒;(2)当局并没有囚禁她的父亲,即书店老板。168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移民申请局犯了一个法律错误:高美玲的证词说警察在她工作的书店的柜台后面发现法轮功书籍被捕并拘留后,她的名字就出现在政府的法轮功成员名单里。所以她能够证明是因为她被中国政府认为和法轮功存在关系才会在被发现拥有法轮功书籍后出现在“黑名单”上。169
在找出有理由因为政治观点而恐惧迫害的证明时,法庭竟然把一个因为持有法轮功书籍被关了十天的书店小老板高美玲和“新人民军”(译注一个暴利的反对菲律宾政府的反叛组织)的告密者等同起来。170她的证词和国务院的国别报告已经足够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了。
C.张宏科案171
张宏科(音译)于1996年以非移民工作签证来到美国。172在接下去的几年,他回中国待了一个月,在此期间,一个熟人把法轮功介绍给了他。173回到美国后,他通过书籍和视频仔细研究法轮功,有了正面体验后,他将法轮功告诉给了在中国的亲戚朋友。1741999年,张宏科了解到他哥哥和父母因为参加法轮功游行被捕,他的父母还告诉警方,是张宏科介绍法轮功给他们,还给他们传播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等等。175警察让他的父母转告他,一回中国就必须到公安机关报到。176
2001年,在驱逐出境诉讼中,张宏科申请保留驱逐,177申请庇护。178他提交了《2000年人权国别报告·中国篇》作为证据。179移民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发现张宏科没有资格得到庇护,因为他的申请是在来美国一年多后提交,否决了撤销驱逐出境的申请,因为他不能充分证明被迫害。180
受理上诉的法庭推翻了移民法官拒绝撤销驱逐出境的判决,判定张宏科由于被迫害方归罪的政治观点和政治信仰有权得到庇护。181法庭认为,移民法官不能找到明确的反面证据,所以采信张宏科的证据和证词。182在裁决张宏科的举证责任时,法庭发现“任何理智的法官都会判决张宏科一回到中国就完全有可能遭受迫害,因为他修炼了法轮功,参与了反政府活动。”183虽然法庭引用了《国别人权报告》对1997年《刑法》第300条的描述,184可是还是没有解决在审议过程中起诉和迫害的不可共存性。
译注: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其中巡回法院称上诉法院,相当于我国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而地区法院则是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联邦法院将全国五十个州划分为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例如,新泽西州所在的第三巡回法院就下辖新泽西州、德拉瓦州、宾夕法尼亚州的所有联邦地区法院。有趣的是巡回法院的法官们并非集中办公,而是分散到各区法院办公,就地受理、审理上诉案件。比如在纽瓦克市的新泽西地区法院就有3位巡回法院的法官在此办公,巡回法官虽然在同一个地方办公,但是属于不同的审级,互相独立,互不干扰。联邦系统还有国际商贸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也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所有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权是由总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命——或上级法院的法官行使,不受地方州政府的干涉。
注释:
119 比如,Gui v. INS, 280 F.3d 1217, 1225 (9th Cir. 2002) (citing Yi Quan Chen v. INS, 266 F.3d 1094, 1098 (9th Cir. 2001))(“虽然实质性证据的标准是由移民法官决定,但是移民法官必须提供‘详细的、令人信服的原因’解释为何不采信申请人的证词和证据”);但是看比如, Krouchevski v. Ashcroft, 344 F.3d 670, 673 (7th Cir. 2003) (citing Pop v. INS, 270 F.3d 527, 529 (7th Cir. 2001))(“只有一个尚过得去的调查员面对证据不得不作出相反的结论,我们才会推翻申请人的证据。”)
120 Gao v. Ashcroft, 299 F.3d 266 (3d Cir. 2002).
121 这个案子的申请人和下一个案子的申请人同姓,所以为了区别开来,我们用他们的名来称呼他们。
122 Gao, 299 F.3d at 269.
123 同上. at 270 n.3.
124 同上,280页
125 同上
126 同上,69 n.1.
127 同上
128 同上,269页
129 同上,270页
130 同上
131 同上,280页。在她去美国的途中,陈云在泰国和巴西分别待了大概一个月。
132 8 U.S.C. § § 1182(a)(4)(A); 1182(a)(7)(A)(i)(I). Id. at 268-269.
133 Gao, 299 F.3d at 270.
134 同上270-271页,陈云将《1999年人权国别报告—中国篇》作为证据提交给国务院。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1999年人权国别报告—中国篇》见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1999/284.htm
135 Id. at 275, 276 n.6 (the IJ noted that Chenyun, her parents, her relat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er lawyer all handled the documents. “Court finds it hard to believe, actually, that the comments about her involvement in those outside activities were indeed put in her note booklet by the school itself.”). In reply, the appellate judge argued: “If the IJ believes that the alteration occurred and it impacts on his finding of lack of credibility, he must state a reason and detail with specificity the issues of non-credibility.” Id. at 275-76 (citing Turcios v. INS, 821 F.2d 1396, 1399 (9th Cir. 1987) (“trier of fact who rejects a witness’s positive testimony because in his or her judgment it lacks credibility should offer ‘a specific, cogent reason for [his] disbelief.’”).
136 同上271页。(质疑“她的遭遇是否足够可信、详尽到我们可以推论出她确实因为这些活动遭到迫害”)
137 Id. (describing the situation as “implausible . . . the preoccupation of Chinese authorities for someone who is a mere adjunct to the activity that the government is trying to stop or prevent, but that is not at all involved in it herself”).
138 第三巡回法院复审了移民法官的判决,因为移民上诉委员会和移民法官的意见不同。同上(citing Abdulai v. Ashcroft, 239 F.3d 542, 549 n.2 (3d Cir. 2001)(如果移民上诉委员会和移民法官意见相左,那么逻辑上复审法院就必须复审移民法官的判决来评估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是合适的。)
139 Id. (citing Salaam v. INS, 229 F.3d 1234, 1238 (9th Cir. 2000)).
140 同上 (citing INA § 242(b)(4)(B), 8 U.S.C. § 1252(b)(4)(B); accord INS v. Elias-Zacarias, 502 U.S. 478, 483-84, 117 L. Ed. 2d 38, 112 S. Ct. 812 (1992)). Id. at 279. “The IJ rested his decision on a credibility determination that is not supported by substantial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d.
141 同上,279页。(载入案卷的实质性证据并不支持移民法官以申请人的可信度为作为判决的标准。”)
142 同上
143 同上,277页(“政府极力要表明的是陈云被开除的主要原因是旷课。而学校的纪律处分文件与此刚好相反,明确指出陈云被来处的主要原因不是旷课,而是和法轮功有关系。”)
143 同上,277页(“政府极力要表明的是陈云被开除的主要原因是旷课。而学校的纪律处分文件与此刚好相反,明确指出陈云被来处的主要原因不是旷课,而是和法轮功有关系。”)
144 同上
145 同上
146 同上,79页
147 同上, 277页
148 同上,69页
149 同上,80也
150 CRHRP 1999, supra note 134(国际特赦组织称,部分法轮功信徒被电击遭受虐待。)
151 Gao, 299 F.3d at 268.
152 同上,277页
153 同上,270页
154 Id. at 279 n.7.
155 详见劳改研究基金会http://www.laogai.org/ news/index.php
156 See supra nn. 22-23 and accompanying text.
157 同上。
158 Gao, 299 F.3d at 271.
159 同上,273页
160 See supra note 108 and accompanying text.
161 Gao v. Ashcroft, 49 Fed. Appx. 180 (9th Cir. 2002)
162 同上,181页
163 同上
164 同上,181页
165 同上。
166 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2000年人权国别报告—中国篇》见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0/eap/684.htm
167 Gao, 49 Fed. Appx. at 181-182.
168 同上,182页
169 同上(citing Mejia v. Ashcroft, 298 F.3d 873, 878 (9th Cir. 2002) (holding that the applicant’s “unchallenged testimony demonstrated that he appeared on an NPA hit list after acting as an informer against the NPA. Under our precedents, these facts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sylum.”)).
170 同上。
171 Zhang v. Ascroft, 2004 U.S. App. LEXIS 23401 (9th Cir. 2004).
172 同上,第2页
173 同上.
174 同上,第3页
175 Id. at 3-4, 6.
176 Id. at 6.
177 8 U.S.C. § 1231(b)(3) (2004).除了更高标准的证明,决定享有保留驱逐资格的测试和申请庇护大同小异。
178 同上,第7页。
179 同上,第2页. See CRHRP 2000, supra note 166.
180 同上,7-8页.
181 同上,18页.
182 Id. at 9-10 (citing Kalubi v. Ashcroft, 364 F.3d 1134, 1137-38 (9th Cir. 2004) (holding that “implicit credibility observations in passing” do not constitute credibility findings)).
183 同上,第10页
184 同上,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