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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轮功”的造谣方式

作者:五味子 · 2013-11-06 来源:凯风网

  继“苏家屯集中营事件”、“共军高官豪宅大曝光、网路流传引围观”等新闻之后,青岛警方破获了一起以陆雪琴为首的16名法轮功成员伪造在监狱遭受酷刑“迫害”的案例,再次用事实证明了法轮功造谣的事实。纵观法轮功的造谣史,我们可以看到在1999年法轮功被取缔前,李洪志和法轮功谣言主要采取口口相传、图书、音像制品等传统形式进行,而2000年之后,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其谣言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借助网站、论坛等进行,后者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远远超过前者。

  美国著名新闻工作者李普曼在其《自由与新闻》、《舆论》等论著中提出现代人“与客观信息的隔绝”等问题,他认为,在越来越巨大化和复杂化的现代社会里,人们不可能对与他们有关的整个外部环境和众多的事物都保持经验性接触,对超出自己亲身感知以外的事物,人们只能通过各种“新闻供给机构”去了解,但是“新闻永远只能摹写现实,对于世界的记录实质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者——传播渠道——受者——环境’都会对‘新闻’(信息)本身的建构与解构模式有着直接的影响,其中任一因素的改变都有可能改变‘新闻(信息)’本身的走向。而“法轮功”不仅利用这一“重构”的过程采用各种手段歪曲信息,而且利用“受者”猎奇的心理达到其造谣的目的。

  歪曲“重构”的信息

  从传者的角度进行编造。众所周知,从“活摘”到“一亿中国人三退”,从“法身说”到 “地球大爆炸”等等,无一不是“法轮功”制造的用以欺世的谣言,如在“天安门自焚”事件中,参与自焚的“法轮功”人员是为了所谓的“护法”而自发进行的行为,而“法轮功”的谣言中,则宣称自焚事件是“由政府导演的,刘春玲是被现场的警察用重物击打头部致死,自焚者王进东两腿间盛着汽油的雪碧瓶在火焰中无任何变形,最容易燃烧的头发也还完好”。新唐人电视台2013年1月3日刊文《共军高官豪宅大曝光网路流传引围观(组图)》指称,“在军队高官的犯罪中,非法敛财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达九成以上。”并配有一批中共军队高官奢侈豪华花园别墅的图片,认定为广州军区的某军内高官的家,而实际上这些图片很久之前就已经挂在了网上,是当地富商刘某的别墅。这些已经被戳穿的谣言是李洪志和“法轮功”作为传者编造事实的有利证据。

  对传播渠道进行控制。“法轮功”自行创办的第一媒体、新唐人电视台、明慧网等媒体是其重要的传播渠道,这些媒体将李洪志和“法轮功”编造的“信息”进行大肆宣传。但造假的事实终归不是事实,一旦其真实性被网友们逐一揭穿,李洪志便严格的要求弟子:“师父在大法弟子召开的法会上告诉过大家,对邪恶网站要不听、不信、不看。”

  对传播环境进行干预。在“法轮功”捏造的子虚乌有各种事件中,境外“法轮功”组织了大规模、多批次的抗议示威活动,围攻中国驻外使领馆、举行烛光晚会、召开研讨会、街头酷刑表演等,还组织还向各国的政要、议员“讲真相”,向他国政府递交请愿书,要求对中国进行干预,势必做到与捏造的“信息”遥相呼应的效果。

  利用受者的猎奇心理进行传播

  美国传播学家卡兹·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制约和影响大众传播效果的四种“中介因素”中,受众既有的态度和立场会对大众传播的效果发挥重要的制约作用。而“法轮功”的谣言在传播过程中为何会有人接受,这就在于其谣言传播本身的“视觉效应”,如《共军高官豪宅大曝光网路流传引围观(组图)》的配图、“遭恶报”耸人听闻的效应等等,即便是最后被戳穿,但是从信息本身来讲其具有的猎奇心理是迎合受众态度的。

  现今社会网络造谣产生的动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政治动因,个别人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利用网络进行造谣蛊惑,企图达到动摇人心的目的;二是利益驱使,一些人利用网络便于隐蔽自身真实身份的便利条件,通过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来谋取经济利益;三是个人目的,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对社会现状、个人集体产生不满情绪,会不理智地把制造网络虚假新闻作为宣泄的渠道,比如,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以中伤、诋毁、诽谤他人甚至报复社会。对于“法轮功”的惯性造谣,我们不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认识和评价,还应从其虚假本身具有的目的性进行深刻的认识,法轮功造谣传谣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当今的社会秩序,更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利,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李洪志和“法轮功”造谣者必须因其造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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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