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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李洪志上法律课

作者:刘 荣 · 2014-02-20 来源:凯风网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然而,李洪志却没有法律意识和常识,在此,我给李洪志讲讲法律。

  任何个人都无权私定法律。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止和废除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然而,号称“宇宙主佛”的李洪志,吹嘘他的“法轮大法”是宇宙最高的法律,贬低人间的法律是最低一层的法,还胡说人类社会败坏到了极点,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法管理。这本身否认了法律的程序和制定法律机关的权利。李洪志的所谓“法轮大法”既不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也没有正规的程序。法律是威严的,再能吹嘘的李洪志,别说他的弟子违法受到各国法律的制裁,就说李洪志本人在美国交通违章被罚,这足以说明任何个人杜撰的“法律”都不会生效的。

  法律代表人们的意志和利益。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也就说法律的作用是扬善惩恶。然而,李洪志却吹嘘,他能保护“大法弟子”,“大法弟子”不必受法律的约束,事实上,李洪志的所谓“神通”也好、“法身”也好,都没有保护弟子的能力。当弟子违犯了法律,李洪志就会指使弟子大气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李洪志每年在国外都会有通过法律维护法轮功利益的“诬告”,事实说明,只有代表人们利益的法律才能维护人们的利益,即使号称“无所不能”的“神仙”李洪志也不能例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具有公正性、震慑性、强制性等。任何个人只要违法,就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号称是“宇宙主佛”的李洪志,因传播邪教残害生命、破坏家庭、危害社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通缉。李洪志的弟子违犯法律,非法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干扰社会稳定,中国政府以及富有正义感的政府也都给予了他们依法制裁。李洪志所谓高于人间法律的“法轮大法”是无法成立的。法律是事实为依据的,望李洪志吸取教训,因为跟法律抗衡的结果必定是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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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一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