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围邪教犯罪已成为常态,不时发生令世人瞪目结舌的邪教血案,譬如今年五月发生在山东的“招远血案”。邪教往往以这种特殊的严重破坏法律的形式昭示着自身邪恶的存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威胁。其实邪教犯罪绝非仅仅以杀人的方式出现,而是具有多样化特点。面对邪教犯罪方式的多样化,在执法层面上,需要依据不同邪教犯罪方式下的具体犯罪行为,精确性地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其宗旨无外乎依法追究邪教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毋使其成漏网之鱼,逃之夭夭,令法律正义蒙羞。
就近年来中国邪教犯罪方式言之,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非法行医、强奸、聚众淫乱、非法拘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侮辱、诽谤、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颠覆国家政权、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妨碍执行公务等等,其具体犯罪行为更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对于各种方式的邪教犯罪,都可分别对应我国《刑法》的不同罪名,应严正追究相应邪教犯罪方式下具体犯罪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务必使该邪教犯罪行为受到应得之法律的严厉惩治。
仅以中国《刑法》第三百条言之,就明确了数种邪教犯罪方式下的具体犯罪行为可以适用的数个罪名,包括: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3、强奸罪;4、诈骗罪。并且,《刑法》第三百条对于前两款规定的罪名,明确了两个量刑档次: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说中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尚不太具体,两高随后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则对于该法律条款的适用,作了更加细化、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加便利依法治邪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这两个“司法解释”不但准确界定了某些法律用语的涵义,譬如“邪教组织”、“宣传品”、“制作”、“传播”等,而且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多次”、“多人”等都作了量化规定,明确了数量标准,这就为司法实践中针对邪教犯罪方式下具体犯罪行为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三百条的相关规定提供了便利,使该法律条款能够更好地运用于依法治邪,更加有利于实现对于邪教犯罪的依法精准打击。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断建立健全,使得中国依法治邪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招远血案”的依法审判中,对张冬立等“全能神”邪教人员,就适用了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当事人相应的刑罚。
邪教犯罪在目前情形下以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方式下的犯罪行为居多,《刑法》第三百条“司法解释”(二)对该犯罪行为不但明确了适用法条,而且以“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等量化的方式明确了适用相应法条的相应量刑档次。对于其他较为多发的邪教犯罪行为,也明确了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该法律条款下的相应罪名,譬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侮辱罪、诽谤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所以,中国《刑法》第三百条及其两个“司法解释”,可谓中国依法治邪,依法打击邪教犯罪的法之重器。
尽管邪教犯罪方式花样翻新,各种邪教犯罪方式下的具体犯罪行为更加纷繁多样,扑朔迷离,然而随着世界各国反邪教立法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近年来反邪教立法也不断推出,构成了较为严密的反邪教法律体系,使得中国在依法治邪道路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治理邪教问题上自然也不能例外。依法治邪,一个重要环节即依法对邪教犯罪予打击。依法打击邪教犯罪,首先需要判明其犯罪方式,并针对性适用相关法律,在重拳出击的同时,特别强调精准打击,既要狠,更要准。如此,才能打掉其犯罪的嚣张气焰,还社会以清明太平,和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