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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作者:桑赛 · 2014-12-05 来源:凯风网

  邪教是世界公害,对社会危害极大,尤以邪教犯罪为甚。治理邪教需要多种方式并举,但依法治理邪教无疑是其中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邪教犯罪具有一些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特点,分析邪教犯罪的特点,无疑对依法精准打击邪教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邪教犯罪作为特殊犯罪,在犯罪构成上特点明显。 

  1. 邪教犯罪行为呈现多样化。 

  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邪教犯罪的危害行为呈现多样化特征。如杀人行为、诈骗行为、强奸行为、阻挠、围攻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等。 

  2. 邪教犯罪客体呈现多样化。 

  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诈骗罪的客体是财产权。邪教犯罪行为多样化,其犯罪客体也呈现多样化特征。 

  3. 邪教犯罪的主体多为邪教分子或受邪教教义蛊惑的人员。 

  邪教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邪教犯罪多为邪教分子或受邪教教义蛊惑的人员实施。同时,邪教犯罪不存在“单位”主体。 

  4. 邪教犯罪主观方面,一般都为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危害大于过失犯罪。 

  邪教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怀有实现“邪教教义”所教唆的目的,如法轮功的“除魔”目的,这就导致邪教分子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有“希望实现或者放任实现”的故意心态。 

  . 邪教犯罪当事人主观上多受“邪教教义”影响而实施危害行为。 

  这是邪教犯罪最显著的特征。如“招远麦当劳案”当事人张立冬等人受全能神教义影响,认为被害人为“恶魔”、“邪灵”,进而实施殴打行为。全能神诈骗钱财案件也是受“需要交纳奉献款”的教义影响。 

  . 邪教犯罪既有个人犯罪,也有共同犯罪。 

  邪教分子受“邪教教义”影响会独立实施犯罪行为,如李远根除魔杀人案。邪教分子也会在邪教教主的组织下共同犯罪,如奥姆真理教所实施的“沙林毒气事件”。邪教共同犯罪还包括多名邪教分子在“邪教教义”影响下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招远麦当劳案”。 

  . 邪教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高,危害大。 

  邪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大多组织严密、人数众多,教派内部等级森严、阶层分明,邪教组织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呈现出组织化程度高的特征,并且分工明确,犯罪危害极大,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奥姆真理街沙林毒气案”。 

  8. 邪教分子自杀案件中,邪教教主一般属于“间接正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案”中,陈果等人受李洪志“走向圆满”、进入“天国世界”等歪理邪说的教唆而实施自焚行为。李洪志明知自己的“歪理邪说”会造成信徒自行戕害生命,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宣扬,主观上明显是“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的形态,属于间接正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邪教犯罪危害大,手段残忍。“山东招远案”中,张立冬等人受歪理邪说影响,将被害人活活打死,令人发指!“天安门自焚案”、“奥姆真理教沙林毒气案”与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邪教犯罪不仅对被害人危害极大,对邪教当事人以及家庭危害大,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创伤难以短期内愈合。 

  把握邪教犯罪特点,精准打击邪教,是依法治理邪教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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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