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百度解释为“重视、遵守和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观念。主要反映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评价。表现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那么,邪教主的法律意识是什么样的呢?本文带你见识见识。
——李洪志: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
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在美国讲法》中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的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从逻辑上理解,李洪志对整个人类制定的法律进行了全盘否定。“常人社会的法是法轮大法最低层次的法的体现。”(《转法轮》)“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从认识上看,李洪志的法律意识也是极其淡薄的。
是不是可以认为李洪志对法律一无所知呢?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李洪志在对待自己一手创建的“法轮大法”这个问题上,态度是非常明确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警惕性是非常高的。李洪志宣称,其所传的“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宇宙中最大的法,“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从法轮功建立初期,李洪志就懂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为此先后制订了《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其中的一些硬性规定譬如“不准借修炼法轮大法名义,进行其他宗教宣传”,“未经本功创始人、掌门人批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为人看病,更不准自行看病收费、收礼”,“不得借传功之机,以任何借口给学功者调病治病,否则就是破坏大法”,“绝对不得用自己的感觉、所见、所知和其他法门的东西当作李洪志的大法,否则传的就不是法轮大法,一律视为破坏法轮大法”,“不准在礼堂里学着我的形式传法”,等等。
结果是,李洪志一边高调否定人类制定的法律,一边对其信徒严防死守,而自己却冒用宗教名义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敛财、骗色两不误,让许多无辜者命丧黄泉,让众多家庭妻离子散,成为一股严重危害社会,公然对抗法律的非法邪教组织。由此看来,理论上否定,行为上肯定,李洪志这种自相矛盾的作法岂不是食言自肥,让人看穿了其邪恶本质。
——赵维山:十六项行政规章制度须严格遵照执行
如果说李洪志对待法律当面一套背地一套,那么全能神教主赵维山对待凡间的法律也是两副面孔。1995年,在我国政府连续打击下,赵又改头换面,提出三个时代的谬论。自称已经到了“实际神”的国度时代。假借《圣经》上“东方发出的闪电”的内容,编写一本《东方发出的闪电》的书(因此农村地区又称其为“闪电派”)。书中赵把中国称为“大红龙(指共产党)国家”,把公安局称为“小红龙”,其核心思想是“勇敢地与大红龙展开决战”,号召信徒“动刀兵”、“准备好上战场”,目的就是要推翻共产党,建立神的国度。
可在全能神组织内部,赵维山和他的全能神组织却不容许信徒随意破坏捣乱,在其《教会工作原则手册》中,他们制定了十六项行政规章制度,要求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否则将受到惩处。在“神选民必须遵守的‘十条行政’”一节中说,“在工作或教会的事务之中除了顺服神之外,一切应听命于被圣灵使用的人,违背一点也不行,得绝对听从,不要分析对错,或对或错都与你无关,你只管绝对顺服就是了。”在“进入信神起码该具备的‘十项实际’”一节中说,“必须进入背叛大红龙脱离撒旦权势完全归向神的实际。”在“达到在试炼中站住见证的‘十一条标准’”一节中说,“如果你真是一个效力者,那你能不能为我忠心效力,不惨有一点糊弄与消极成份?”上述规定仅是全能神《教会工作原则手册》制度规定的其中一条,手册中其它条规定也处处彰显全能神有一套相对完整严格的内部管理体系。
一方面,全能神教主赵维山称要打败大红龙政权,建立神的国度,对抵抗全能神的,可以任意宰杀。另一方面,却处处要求全能神信徒绝对顺服于他,不能参杂一点私心歹念。教主本为度人的,对于全能神而言,其野心之大,目标之超远是常人所不能及的。《羔羊展开的书卷》第45页这样写道:“人类在不知不觉当中,世界各国形势越来越紧张……各国的首脑都想争夺最后的势力……想争夺我的权力,妄想!就是联合国的首领也得在我的面前求饶……执政掌权的都得给我下去,只有我是配执掌万有。”这样,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全能神教主的权力欲望暴露无遗。在全能神创始者赵维山迎逃居海外,投靠国外反华势力后,仍继续大肆宣扬中国为“大红龙”,“中国人,撒旦性情沾满全身,污秽淫乱”等邪恶邪说,唆使信徒在国内制造血案,山东招远血案就是其邪恶的集中曝光。由此看出,全能神煞费苦心的作法的确发挥到了极致,不能不让常人惊叹。
——吴泽衡:全身心无条件对上师身命皈依
相比较李洪志、赵维山而言,华藏宗门教主吴泽衡也公然挑战中国的法律。据报道,吴泽衡的早年已是劣迹斑斑。在少年时期经常玩弄女性、耍流氓,曾因与一名有夫之妇同居,被派出所收容审查;1991年11月,因涉嫌诈骗、流氓罪被惠来县公安局刑警队收容审查。2000年,他因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0年刑满释放。
也许,劣迹斑斑的吴泽衡在监狱里学会了聪明。2010年,吴泽衡出狱后开始对他1990自创的“华藏法门”加强组织管理,制定了“华藏宗门”《佛教规仪》,其第四则“师仪”要求信徒对师傅“顶礼膜拜,绝对服从”,必须“全身心无条件对上师身命皈依”,在拜师仪式上还要求弟子发毒誓,“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这个密印。”发布了《戒律度》、《戒品示》。《戒律度》中明示“悟尊授徒管束不力,匡教不严,罚其即时起闭门思过半年,此半年期间不得会客,不得出户,以观其效。”在《戒品示》中,要求“即时起如再有议论悟尊和圆辈弟子是非和议论所谓信息真假者,皆以犯戒论处。”
从公然破坏法律到发布法门戒规,吴泽衡的作法也是一如李洪志、赵维山他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疯狂地为自己谋福利。他,自称拥有“天眼通”、“宿命通”等特异功能,蓄意制造社会恐惧,然后兜售“法器”敛财;他,以收取“拜师费”、“培训会”、兜售“字画”等为幌子,把捞钱的爪子伸向信徒口袋,众多信徒乖乖地为他送钱送物;他,以“男女双修可以使人达到学佛的最高境界”、“其精液是高能量物质有益女性身体”等为名引诱、胁迫多名女信徒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这样一个恶灌满盈的累犯、惯犯,居然还要求信徒值班“护法”、贴身服务,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由此看来,邪教主法律意识淡薄是假,背后隐藏十恶不赦的阴谋是真。他们通过严格的教规,让深度痴迷的弟子们深陷其中,不敢越雷池半步,这正是他们藐视中国法律、公然挑战中国法律的良苦用心。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邪教主们无论怎么演,也终究被常人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