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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的“贺词”何贺之有?

作者:胡绪作 · 2009-05-25 来源:凯风网

  5月17日,《明慧网》发布了李洪志一篇背离主题,不着基调的“新经文”——《贺词》(1)。

  大家都清楚“贺词”,或听过,或读过,或写过。笔者在读这则“贺词”时,别有一番滋味——这是哪门子贺词?!这番滋味也许是许多读者都有的同感。

  首先,该“贺词”没有特定事由,让人云里雾里

  “贺词”是需要有事由的,如乔迁贺词、升学贺词、开业贺词、新春贺词等。近段时间“法轮功”包括李洪志和弟子没有值得可喜可贺的事情,不知李洪志贺的是什么。本“贺词”是5月17日发的,离“5.13”所谓的“大法日”和李洪志“生日”都过去了4天,应该不是节庆“贺词”,也不是生日“贺词”。从“贺词”的受方来看,显然为了祝贺“参加加拿大法会的大法弟子”,但下文却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祝贺”参加加拿大法会的大法弟子。既然没有可喜可贺的事由,这个“贺词”就显得很滑稽了。经过反复推敲,笔者认为李洪志祝贺的是“参加加拿大法会的大法弟子”,其事由是自然“参加加拿大法会”,这说明“参加加拿大法会”是值得祝贺的一件事。然而,“参加加拿大法会”值得祝贺吗?知道“法轮功”的人都清楚,所谓“法会”只不过是“法轮功”一个散布邪说、对弟子实施精神控制的场所,弟子进入这个场所的次数越多,受其毒害就越深,这是何等危险啊!因此,“参加加拿大法会”并不可贺,而是可悲。

  其次,该“贺词”缺乏祝贺性的言辞,让人不知所云

  贺词,是指在喜庆的仪式上所说的表示祝贺的话,它适用于特定的正式场合。如,单位、团体或个人应邀参加某一重大会议或活动时,常常要即时发表讲话,表示对主人的祝贺之意,这番话就称为贺词。所以,贺词是在特定场合用来宣读的。喜庆仪式、各类典礼上大多会宣读贺词。贺词是祝贺喜庆之事的一类应用文。以函件形式送达的贺词通常叫作贺信,借助电报发出的贺词通常称作贺电。贺词要求道贺者感情真挚,祝贺用语热烈洋溢,切合道贺者身份。贺词在写法上很有讲究,要有标题(采用“祝贺内容+贺词”构成)、称谓、祝贺之词、对他人的工作成就等予以赞扬、表达祝贺人的愿望等成分。笔者对该“贺词”字斟句酌,通篇“贺词”没有“贺”的迹象,没有“祝”的言辞,没有“庆”的气氛,倒是有忽悠(“走好最后的路”),有推责(“修好自己”),有责怪(“不要放松自己”),有鼓动(“在救度众生的神圣使命中铸就你们的威德与辉煌吧”)。因此,这篇“贺词”倒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那么,销声匿迹许多日子的李洪志突然冒出来发表一篇不是贺词的“贺词”,其用意何为?

  一是李洪志勉强为之的“例行公事”。近年来,李洪志的“经文”越来越难产了。新“经文”《贺词》距上篇“经文”《祝欧洲法会圆满成功》时隔半年之久。为什么李洪志经文“难产”了?细心的读者可发现,近几年李洪志的“经文”基本上是“一个基调”、“一种声音”,其关键词老离不开“最后”、“正念”、“救度”、“使命”等字眼,可谓是老调重弹,故伎重演,不但让“大法”弟子听得耳朵生茧,连李洪志本人也会觉得没意思。所以,李洪志是不会轻易出新“经文”的。只有在各地举办的“大法法会”时,应举办方邀约,根据惯例,礼节性的写一篇“贺词”之类的“经文”,表示自己重视、关注。如,《祝欧洲法会圆满成功》、《致欧洲法会》、《致二零零五年欧洲法会》。

  二是李洪志低调应对“十周年”。今年是“法轮功”取缔十周年,用“法轮功”的话说是“蒙难”十周年。今年年过近半,李洪志却没有发布一篇新“经文”。李洪志沉得住气,恐怕“大法”弟子早已按捺不住了,等着“师父”给弟子们一个交代。十年了,“大法”弟子想要的“圆满”还没有实现,“普度众生”(其实是造谣或众)的“使命”还没有完成;十年了,“邪恶”尚还存在,“法轮功”生存环境越来越不乐观;十年了,“最后的路”依然还没走完……所有这些,让“大法”弟子大失所望,“轮心”涣散。面对“十周年”,李洪志岂能无动于衷?“法轮功”空前的危机感,让李洪志不得不抛开早已无颜的脸面,抛出“贺词”。“贺词”中说什么“坚定的走好最后的路”、“邪恶完了,环境变了”,不过是李洪志又一次实施的“望梅止渴”之计。看来,“贺词”是李洪志面对“十周年”不得不发出的“声音”。

  三是李洪志还心怀幻想笼络“轮心”。李洪志执著着自己的“法轮功”事业,尽管大势已去,但依然心存幻想,幻想能重振旗鼓。李洪志清楚知道,有部分“大法”弟子对“法轮功”是虔诚的。为了笼络这部分弟子的“轮心”,李洪志适时抛出“贺词”,以“祝贺”为幌子,增强弟子信心,鼓舞弟子士气,笼络弟子“轮心”。笼络“轮心”,依然是李洪志为了指挥“轮子”们完成他所谓的“使命”。“使命”,亦即是“讲真相”、“度众生”、“发正念”、“除邪恶”。李洪志以“使命”为“树德威”、“得圆满”、“铸辉煌”的筹码和条件,威逼弟子听命于自己。如此“贺词”何等险恶!

  附注:1、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17/201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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