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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宣传邪教获刑

作者:高手 · 2021-03-04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建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案邪教宣传资料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建民,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曾在2018年6月6日,因张贴邪教“法轮功”宣传标语,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刘建民因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秀南路、新贤路路口等处张贴邪教“法轮功”宣传标语,从事邪教活动,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10月26日18时至21时许,被告人刘建民在珠海市珠海大道鸡啼门大桥东西两侧路段的12处地点先后张贴19张(其中查获实物13张)邪教“法轮功”宣传标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民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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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虚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