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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角度谈依法治邪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 月 严飞飞 郑余静 · 2021-05-26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王  月  严飞飞  郑余静)

摘  要:邪教是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破坏人民幸福生活,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社会毒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在西部欠发达地区,邪教组织的生长和传播仍然相当顽固,扰乱人心,影响安定。且其传播日益隐蔽化、诡秘化、职业化,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同邪教作斗争,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做到心中有法,自觉地把法律作为处理各种邪教问题的准则,能动司法,筑牢司法防线。

依法治邪是由依法治国决定的。依法治邪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处理好依法治邪与团结教育大多数、提高公民素质以及综合治理的关系。要强化法治意识,推进防范处理邪教工作法治化进程。笔者从我院近十年来所办理的涉邪教案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依法治邪的几点思考。

一、我区近十年涉及邪教案件的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2009年至2019年,我院共审结涉及邪教案件9件11人次,所涉及邪教均为“法轮功”,涉案8人,其中3人系近十年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我院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犯此罪。故以下数据分析涉案人员基数为8人,案件基数为9件。

1. 年龄结构分析:以上8人中,40-50岁年龄范围内1人;50-60岁年龄范围内6人;60-70岁年龄范围内1人。

2. 性别分析:以上8人中,女性7人;男性1人。

3. 居住地情况分析:以上8人中,城镇居住人员6人,村居住人员2人。

4. 文化程度分析:以上8人中,小学文化6人;初中文化1人;高中文化1人。

5. 职业情况分析:以上8人中,职业为农民的1人,无业人员7人。

6. 认罪、悔罪态度分析:以上8人,有6人在庭审中均思想顽固,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深,不配合法庭审理。

7. 判处刑罚情况分析:以上9个案子涉案11人次中,判处缓刑1人次,判处实体刑10人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人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人次。

8. 前科、累犯情况分析,9个案件中被认定有前科1人,有涉及邪教被行政处罚劣迹5人,认定累犯2人,认定初犯3人。

9. 案发地情况分析,9个案件中仅有1件发生在农村,系向村民传播邪教,另外8个案件均发生在城镇人口密集场所或者城市地区居民生活区。

10. 辩护情况分析,9个案件中仅有1个案件涉案3人中的2人有辩护人,其余8个案件均无辩护人。

11. 案发情况分析,9件案件的被告人均系被群众发现后控制并报警,后被抓获归案。

12. 罪名情况分析,9件案件罪名均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基本特点及原因分析

1. 被告人身份特点,绝大多数为50岁以上无正当职业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居住地一般为城镇或者城乡结合部。究其原因,主要是文化程度较低,无正当职业容易受引诱,是非判断能力较差。

2. 案发地主要集中在城镇人口密集场所或者城市地区居民生活区,原因主要是这样的地方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大,更有利于其传播邪教。

3. 绝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上诉率高。原因主要为“法轮功”修炼者思想已经比较顽固,不容易转变思想,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进而上诉率也高。

4. 绝大部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原因系曾因涉及邪教被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或是被判处徒刑,又传播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中2名甚至构成累犯,成为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

5. 刑罚判处方面,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均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出台后出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原因主要是新解释针对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可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6. 从案发情况分析,9个案件均系民众发现后报警,呈现出全民反邪的良好社会氛围,原因主要在于近年来反邪教工作的深入开展,民众多能认识到邪教的危害性,故能积极行动起来与邪教势力作斗争。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证据搜集、审查和认定方面。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系办理案件的关键问题。只有证据来源客观真实,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依法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我区9个案件发生均系民众发现后自发报警和控制涉案人员,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正是基于此点原因,民众非专业侦查人员,容易破坏现场,污染原始证据。如其中1个案件,民众发现后便将周围所有的邪教资料不问出处来源地随意收集在一起,侦查机关介入后不便于对资料分类固定证据,从而难以对涉案的资料数量进行准确认定,进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又如其中几起案件系张贴邪教资料引发,民众往往随意将涉案人员所张贴的资料自行撕下,侦查人员介入后难以取得原始证据,难以提取到指纹等生物痕迹,进而导致定案难度增大。另外,从我区涉邪教案件办案情况来看,在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也反映出侦查机关证据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证据来源标注不明,后期无法补证,导致证据无法采信;二是证据关联性不强,与案件事实本身关联性较弱,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2. 涉案人员不配合司法机关办案问题。我院9个案件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均不愿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在行为方式方面多表现为沉默以对、顾左右而言他、恶语相向等,在羁押期间甚至采用绝食、静坐等方式消极对抗。其中1名涉案人员在法庭审理全过程中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所有问题;其余涉案人员均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继续向办案人员宣扬邪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自己所宣传的“法轮功”不是邪教,甚至有诋毁、咒骂等言语,这些都给审判以及看守所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和挑战。

3. 对涉案人员的教育、挽救成效问题。虽然我区已呈现出全民反邪的良好社会氛围,但针对具体涉及邪教犯罪的涉案人员而言,对他们的教育、挽救成效甚微。前述9个案件绝大部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原因系曾因涉及邪教被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或是被判处徒刑,又传播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中2名甚至构成累犯,均说明对具体涉案人员的教育、挽救方面还应该加强。

4. 庭审突发问题难以预料问题。在我院办理的9件涉邪教案件中,其中有1件涉及3名被告人的案件在庭审中出现了“维权”律师,并且煽动了我区100余名“法轮功”分子聚集法庭,并企图在网络引发舆情。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虽当时出现了以上情况,但是法庭审理之前对此早有预见,提前与区防邪办进行沟通,区防邪办协调了公安民警、社区干部、医疗救助部门等进行协调,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以预防突发性问题,最终案件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四、依法办理涉邪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认真研读2017年新司法解释,提高依法治邪的能力。1997年我国将邪教犯罪列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99年、2001年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邪教组织的刑罚档次提高,并增设了致人重伤的入罪情形。2017年2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之前的两个司法解释同时废止。为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有必要认真研读新司法解释,对比新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

新解释扩展了邪教组织的内涵,详细规定了刑罚标准,其中第二、三、四条,分别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三档刑罚标准。新解释对邪教宣传品等统一了计算方式,明确规定相互折算累计的方式。新解释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罚和挽救并行,第八、九条共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做犯罪处理”四种情形,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人适用不同的刑罚规则。新解释还确定了确定鉴定机关,规范办案程序和证据标准,统一了鉴定标准。

(二)加强庭审预案,确保庭审顺利进行。针对个别所谓“维权”律师,应当分析研判其可能会制造的庭审障碍问题,提前做好庭审预案,密切配合,共同应对。可通知被告人家属一至二人参加旁听,并提前争取家属协助做好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工作,避免庭审工作不畅。同时,应当提前做好旁听席位的安排工作,防止邪教骨干分子或未转化人员进入法庭。庭审中,要严格安全检查,确保庭审安全,特别注意防范辩护律师以及旁听人员携带隐蔽摄录设备进入法庭,避免新闻媒介炒作事件的发生。对于“维权”律师以串联、签名等方式对案件处理施加压力或影响,干扰法庭秩序的,应当建议律师执业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严肃处理。同时,对开庭地点的选择上,亦可以选择在涉案人员被羁押的场所进行。对于涉案人员所提出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性质问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要简化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只要表明观点即可,无须作过多纠缠。邪教刑事案件不宜集中宣判,应当分散处理。庭审中,对于有迹象显示具有逃脱、行凶、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不解除戒具。

(三)严格诉讼程序,强化证据意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都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邪教刑事案件亦不例外。邪教犯罪案件的证据量相对较少,取证工作相对较为困难。首先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逐项提取所有的相关证据;其次应当根据定罪量刑情节,有针对性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是传播宣传品或网上宣传邪教信息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证据固定收集以及对制作母盘的鉴定等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在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被告人的口供,尤其是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多数拒不供述案情而言,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应当作出认定的裁判。

(四)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厉惩罚少数犯罪分子,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要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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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力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