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5年4月21日消息,通讯员:海风】日前,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实施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案。被告人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利用其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在其昆明市呈贡区洛龙社区的租住房内制作了大量“法轮功”宣传品。于2014年5月将“法轮功”宣传品安排吴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在武定县境内公开散发。同年6月29日,被告人唐某又亲自驾驶微型车,将其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品从昆明运至武定县城交给被告人吴某。同年7月3日,被告人吴某在武定县狮山镇公开散发时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唐某、吴某住处查获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所出示的涉案物品照片等证据材料,与涉案实物相符,被告人唐某、吴某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吴某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积极实施制作、公开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