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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作者:夏怜 护花 · 2017-06-20 来源:凯风网

  2017年6月9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莫传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莫传雄,男,1960年出生,广西合浦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18时40分许,莫传雄携带200余份“法轮功”宣传材料在永福县永福镇迎宾路锦绣江山小区附近散发时被永福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法轮功”宣传材料177份。于2016年8月3日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10月28日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莫传雄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莫传雄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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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