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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插播事件”的几个辩题(图)

作者:霜 刃 · 2011-11-09 来源:凯风网

  最近,法轮功网站连续发表了多篇文章,美化其在中国大陆插播电视的违法行为,并利用此事攻击中国“人权”,声称要“营救”那些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而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插播”人士。

  提起“插播事件”,法轮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关于“插播”和“营救”,笔者谨献几个辩题并略作阐述。

  第一:插播是违法的邪行,还是正义之举?

  这本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可是法轮功偏要无理搅三分。为了辨明是非善恶,让我们先简略地陈述一下这个发生于9年半前的恶性事件:2002年3月5日,周润君等十多名法轮功组织成员破坏并插播长春市、前郭县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致使长春市城区内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致使前郭县1.6万用户在210分钟内无法收看有线电视节目,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2002年9月,法院分别依法判处14名违法犯罪分子(均系法轮功人员)有期徒刑,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的恶劣行径再次遭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轮功向来“插播”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但一直在为自己狡辩。2006年9月28日,明慧网发表《插播电视是对大陆民众视听权的维护》称,插播行为是“万不得已的办法”。如果说,“万不得已论”等于承认了插播之违法,那么明慧网另一篇“雄文”就干脆“无法无天”了。2004年元旦,明慧网发表《电视插播是英雄正义之举》,辩称“任何以和平方式维护人权的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况且电视插播本身没有对观众设备造成损害……”这里,法轮功自创出一个“法理逻辑”:凡以和平方式维权皆为合理合法,并且心虚地抛出“没有对观众设备造成损害”这一辩辞。好一个“观众设备”!它回避了公共设备。有一点法轮功方面无可抵赖,那就是当年的“长春插播”割断多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这些电缆当然不是“观众设备”,而是公共通讯设施的一部分。“妙”用“观众设备”一词说明什么?说明法轮功不是不知道插播是违法行为,而是明明知道违法却强为之辩。

  且不管法轮功的所谓维权维的是什么权,就算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就可以说“凡以和平方式维权皆为合理合法”吗?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和平方式”的理解(法轮功的理解只能惹世人耻笑),二是无论采用什么方式,还要看有没有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法轮功人员插播电视,割断通讯电缆,本身就谈不上和平方式;更重要的是它侵犯了观众的收看权——试问,那些大法“英雄”在实施插播行为之前,征求过当场民众的意见吗?他们敢征求吗?绝对不敢。当年在插播期间,仅长春市公安局的“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警电话就达2000多次,可见广大群众对法轮功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反感和痛恨。违背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何来正义?颠倒是非,将国际公认的破坏行径视为“正义”,只有邪教才好意思说的出口!

  第二,插播事件是个体的偶然冲动,还是邪教行为模式下的必然?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分别考察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同类事件的发生频率和法轮功方面对此事件的反馈。据案件的参与者赵健交代,她参与插播的动因是通过“救度众生”的良好表现实现个人“圆满”。插播者胆大妄为的一个心理倚仗是可以通过“发正念”遏制“邪恶”,有“师父”保佑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被发现。(《我参与长春电视插播案的过程》,凯风网2010-07-16)可见,插播是法轮功邪教人员行为模式下的必然,只是时间上或细节上有偶然性。

  事实也表明,法轮功人员搞非法插播,是频发现象。

  ——2002年元旦,重庆法轮功人员靳卫、李向东等人插播邪教宣传片达70余分钟,致数百户居民在数小时内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2002年5月31日21时许,孙蝉、孙方期、张家林等8名法轮功人员为插播邪教宣传内容,破坏有线电视网传输主干线,造成合肥市桐江新村、烟草学院等小区3900多住户有线电视信号中断30多分钟。

  ——2002年8月17日—19日,法轮功人员贺万吉、张荣娟、李崇峰、李文明等人先后在西宁市、兰州市、民和县切割有线电视电缆,插播法轮功非法信息,致使近2000户有线电视用户正常收看受到影响。

  ——2002年10月,美籍华裔、法轮功成员李祥春在江苏省扬州市破坏通讯电缆未遂。

  ——2004年1月19日、23日,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皇寺镇、沙河市新城镇接连发生了两起法轮功非法插播电视案。

  ——2005年6月13日晚7点,陈岸君等4名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并插播乐山市顶高山电视差转台,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致使附近5个乡镇的居民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2007年中旬,烟台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预谋在“7·22”期间从事有线电视非法插播活动的重大案件,策划者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4·20”电视插播案的主要组织者宋涛。

  ……

  法轮功插播恶行频发,是邪教“教主指令”和“组织鼓动”的必然结果。长春插播事件发生3天后,即2002年3月8日,李洪志抛出“新经文”《用正念看问题》,称“目前大陆大法弟子利用电视向人民讲真相”“是慈悲伟大的举动”,以怂恿的口吻胡说中国政府“对大法弟子根本就没有讲过什么法律,也不要再因为怕心而否定大法弟子讲清真相中的所为”。李洪志还鼓励信徒说,“一次电视插播、一次上访的行动,都起着很大的作用”,能够“在社会上形成很大的影响”。(《美中法会讲法》,2003年6月)

  “师父”壮胆打气,明慧网便紧紧跟上。2002年9月9日明慧网发表《插播有线电视的实际方法》一文,公开传授插播电视的犯罪方法。2003年9月29日,明慧网发表《插播颂》,对攻击卫星的行为进行鼓励:“欣闻大法弟子于8月12、13两日晚9点左右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还有十余个省级电视台又一次成功插播大法真相节目向广大人民讲真相,我地大法弟子万分振奋,倍受鼓舞。在此向所有参与插播的同修们祝贺致敬。”2004年元旦,明慧网发表《电视插播是英雄正义之举》称:“任何以和平方式维护人权的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2006年9月28日,明慧网发表《插播电视是对大陆民众视听权的维护》,强词夺理地鼓动法轮功信徒通过卫星对电视插播。

  试问,除了邪教,还有什么组织会公开教唆、怂恿其成员违法犯罪?

  第三,李洪志和法轮功高层真的关心弟子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吗?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进行一番“道义审问”和“信用考量”。

  先说道义。邪恶可恨,伪善掩盖下的邪恶更恨。本文在“第一”和“第二”中,否定了法轮功插播行为的正义性,实际上也就是掀翻了所谓“营救”的道义基础。“营救”是个中性词,并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法轮功在“迫害”问题上说尽天下大谎,早就遭到世人的鄙视和唾弃。从道义角度看,自作自受,古今中外皆然。插播案中的犯罪者受刑坐牢,固是咎由自取。如果说还有什么值得同情的话,那有两点:一是插播者本身也是邪教的受害者,像李洪志和明慧网掌柜这些教唆犯至今逍遥法外,这才是对他们的大不公;二是插播者的亲人值得我们为之一掬同情之泪,他们是邪教的间接受害者。

  李洪志和法轮功高层从来没有真正关心过弟子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且不说受法轮功歪理邪说毒害,有多少大法信徒自杀自焚、拒医拒药而死,仅说以那些身试法、身陷囹圄者,有哪个不是邪教的牺牲品?

  如前所述,教主李洪志对弟子的插播恶行鼓励有加,插播者成了法轮功的英雄好汉,效尤者层出不穷,毫不奇怪。明慧网在这方面更是煽风点火,推波助澜,经常发表插播成功的喜讯,例如:2006年2月8日发表《快讯:辽宁省海城市成功插播〈九评〉》;2006年10月4日的“大陆各地简讯及交流”,发表《扬州大法弟子插播真相成功令人振奋》;2010年10月11日的“大陆综合消息”,发表《大连法轮功学员在大连交通广播电台插播真相成功》……

 

 

 

明慧网鼓吹插播的文章


  瞧瞧,在法轮功看来,为了“大法”,一切人间法律都可以践踏,对于法轮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邪教不仅不自省谢罪,而且还怂恿弟子“再接再厉”。法轮功邪教的教主和组织(明慧网是法轮大法佛学会的喉舌)无疑是插播恶行的教唆犯,如果说大法弟子因插播被判刑坐牢,那么虽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李洪志和法轮功高层分子至少应该承担道义上的罪责。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指出,李洪志藐视法律的谬论,是导致插播者无法无天的重要“罪因”。李一向贬低法律,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的限制人,封闭人”(《旧金山法会讲法》,1997年4月),“最后把你封闭的象在牢笼里一样动不了。法律最后就没出路了”(《纽约座谈会讲法》,1997年3月),李洪志还胡说“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管不了大法弟子(《转法轮》)。于是,某些痴迷者就目无法纪了。例如,美籍华裔法轮功成员李祥春在江苏省扬州市破坏通讯电缆未遂,在法庭上就宣称:只要是宣传“大法”就不是犯罪。明慧网在其“谈修炼中的理性认识”栏目中竟公然号召大法弟子“跳出法律的框框”。于是,参与插播的大法弟子普遍“藐法”,身沾邪气浑然不觉,受到法律制裁,罪有应得。究竟是谁驱使插播者冒犯法律禁地,置他们的安全、自由于不顾?只能是李洪志和他的邪教!

  对于误入邪教、咎由自取的服刑者来说,最好的自新就是脱离邪教,洗心革面。然而,据《营救》披露,度过近十年的牢狱生涯,如今“孙长军依旧坚持心中永恒的真理”(情况是否即如所说,笔者不得而知)。那么,从道义上说,这样的人就不值得“营救”。

  说完道义,再谈信用。

  只要是对法轮功有基本了解者的人都知道,李洪志对弟子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是有过“郑重承诺”的。如:“你有我的法身保护,不会出现任何危险。”(《转法轮·老师给了学员一些什么》)“你跑到月球上去,跑到哪去,我都能保护得了你。”(1996年8月《悉尼法会讲法》)“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邪恶还要迫害,那师父可就不客气了,师父有无数的法身,而且还有无数的帮助我做事的正神也会直接清除邪恶。”(2002年3月《北美巡回法会讲法》)按照这些“法身保护”牛皮,所有插播者都不可能锒铛入狱;至于孙长军这样的精进弟子,更不可能在牢房中苦熬近十年。李洪志“法身保护”的牛皮误导了弟子,让他们有恃无恐而自陷法网,事发后则弃之不管。

  更令大法弟子寒心的是,法轮功被取缔后,李洪志为了驱使弟子为其邪恶政治卖命,一方面通过系列“经文”(如《走向圆满》、《窒息邪恶》、《忍无可忍》、《强制改变不了人心》等)逼迫弟子“走出来”,“放下生死”对抗政府;另一方面通过根本不存在的“大法神通功能”为弟子壮胆打气(参见《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什么是功能》、《正念除黑手》等),致使痴迷弟子狂妄地为非作歹。然而,无视法律者一旦受到制裁,李洪志便立即“变脸”,说那些犯罪入狱的弟子,是“因为他们在历史上给自己生命带来的留下的没还的债太多,所以造成的磨难就很大,该他在监狱里还债”(2008年5月《纽约法会讲法》)。言下之意这是“命中注定”,是“活该”,由此可见无能的“大法师父”是何等的言而无信,又是何等的翻脸无情。

  更为吊诡的是,明慧网一方面大量炮制越狱脱险的大法神迹,诸如手铐脱落、隐身脱险、飞墙而出、反制“恶人”、“师父”带路等,吹得神乎其神;一方面又“呼吁全世界正义人士,伸出援助之手,营救孙长军出狱回家”,让人不知道孰真孰假,逻辑上说至少是二者必有一假(其实二者皆假)。“神”用得着人去营救吗?一向藐视人的“大法神”向常人求救,可谓滑天下之大稽!

  一方面怂恿弟子违法犯罪、自投法网,一方面却假惺惺地空喊“营救”,除了法轮功邪教,天下还有比这更伪善的组织吗?

  说穿了,李洪志和法轮功高层所需要的、所希望的恰恰是有更多大法弟子违法坐监,这样他们才有“资本”泼污中国政府,为西方反华势力打“人权牌”压制中国提供炮弹,以讨主子欢心,从而继续享用幕后金主抛撒的残羹冷炙。明白了这一层,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李洪志和明慧网要公然怂恿弟子违法犯罪了。

  本文强调“辩题”者,鄙视一味地自说自话也。不知法轮功方面有勇气“接辩”否?我等着。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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