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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是该好好“学法”了

作者:冯 强 · 2011-08-18 来源:凯风网

  近日,李洪志在“华盛顿法会”做了题为《大法弟子必须学法》的“讲法”,大谈“学法”的重要性,特别要求大法弟子“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学”、“你们再忙也得去学法”,建议各个项目中的大法弟子,“也要抽出时间参加当地的学法”。

  且不论李洪志在要求弟子“学法”的幌子下隐藏着怎样的狼子野心,不过笔者认为,李洪志这次真是说到点子上了——大法弟子确须学“法”。只不过,这个“法”不是“法轮大法”!

  一、大法弟子须学“生存之法”

  按照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理论,人最基本的需求就是生存需求。大法弟子大多手脚完整、智力健全,其中还不乏高级知识分子和一些事业有成者,“生存”对他们来说似乎不成为一个问题,不过,现实是生存之法已经成为大法弟子需要学习的第一课,原因无他——李洪志的“调教”:

  “练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你的心如果摆正的话,相信练功就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转法轮》)

  以前有练功治病、“发正念”治病,在此次“讲法”中,李洪志还宣传了“看秀”治病:“所以有的人看秀的时候病好了”。

  在李洪志的教唆下,19岁的女大学生陈果在自焚后留下了终身残疾;12岁小姑娘刘思影生前对医护人员说:“阿姨,通往天国的路铺满了好多好多的金子……”截止国家取缔法轮功,有3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在法轮功组织的影响下以自焚、跳楼、割腕、投河等方式自杀。

  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影响下,大法弟子的生命都得不到保障,哪还有机会去学“法轮大法”,所以大法弟子眼下最需学的就是学习如何掌握生存之法。

  二、大学弟子须学“人伦之法”

  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扮演着为人子女、父母、妻(夫)等各种角色,每种角色都有不同的义务。原本最珍贵的亲情却被李洪志斥为“圆满”路上的绊脚石。

  “不去掉情、欲,不放下常人心是修炼不好的,你必须在常人中把各种不好的思想全部去掉,你才能提高上来。只有放弃人间的一切情爱和欲望,才能上层次,才能达到最高境界”(《转法轮》)

  “你知道这一世你们是一家人,你知道前一世你们不是一家人吗?……这一辈子是你的孩子,你知道上一辈子他是谁的孩子?”(《洛杉矶市法会讲法》)

  “之所以有人,人能在世上活着,就是为一个字:情!你的喜怒哀乐,你喜欢干什么,不喜欢干什么;你喜欢吃什么,不喜欢吃什么;你喜欢哪个人,不喜欢哪个人;亲情、友情、爱情、父母之情,一切的一切,人的一切都来源于这个情。那么这个情可以产生所有的执著心。”(1995年1月4日李洪志在北京《转法轮》首发式上讲话)

  李洪志不仅教唆弟子不履行作为社会人应该履行的人伦义务,还鼓动弟子做出有被人伦之法的事情:“在修炼界有这么一种修炼方法,叫做男女双修。男女双修的目的是要采阴补阳、采阳补阴,互补互修,达到一种阴阳平衡的目的。因为人身自有阴阳存在,在阴阳的相互作用下,自身就能达到阴阳平衡,也就能够产生出许许多多的生命体”(《转法轮》)。

  2003年,河南省的法轮功成员赵某某(男)同赵某某、李某某等10多名女法轮功信徒在驻马店市“双修”时被抓获。警方侦查发现,“双修”的法轮功人员涉及全省大部分地区,他们中上有年过七旬的老妪、老翁,下有正值青春年华的俊男靓女,成员涉及大部分地区。法轮功的“男女双修”简直就是一幅令人作呕的“群魔乱淫图”。“双修”行为有“男双修(男子同性恋)”、“女双修(女子同性恋)”。此外,还涉及“母女双修”、“兄妹双修”、“姐妹双修”(乱伦);还有“口修(口交)”、“手修(手淫)”,其花样繁多,污秽不堪。“双修”时人员或双人,或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群修(群奸群宿)”……(《凯风网》2007年12月17日)

  倘若,大法弟子在李洪志的百般摧残下侥幸活了下来,那应该学的第二课就是这人伦之法,以免亲者恨,而落个生不如死的下场。

  三、大法弟子须学“律政之法”

  对“法律”的态度,李洪志不可谓不纠结。在法轮功成立之初,李洪志也曾披着守法的外衣,其制定的《法轮大法修炼须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律,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不过,随着法轮功组织的壮大,李洪志的态度迥异。在《转法轮》中,李洪志说“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人了,那你作为一个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来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

  在《在美国讲法》中李洪志更是赤裸裸的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

  按说,李洪志“成佛”后对人间律法不屑一顾尚在笔者意料之中,不过让人意外的是,李洪志成佛后依然会“选择性守法”。2003年4月,在大纽约地区法会上,有弟子向师父告状:“台湾有学员将《转法轮》、《精进要旨》等翻成台语,背景用《普度》、《济世》的音乐,每套卖五百元台币。”李洪志一听,侵犯了版权不说,自己还没有分到好处费,肯定不干。所以,李洪志当场予以否定:“讲法中不能加音乐,大法的音乐也不行。我所有出版的事啊,都是统一的由负责的学员在管。而且呢,这么说吧,都是有合同的,所以我们学员不能随便自己去做书,自作主张。”

  李洪志,知道“合同”,肯定也知道法律的。李大师为什么在这里提到“合同”呢?其目的外乎是告诉弟子,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倘若有弟子擅自做主,那可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在此次“讲法”中,李也讲到“那是神在那帮着演,不但救不了人,人还犯罪了,这就不行,所以就必须得有一个高超的艺术形式”,“大师”讲到“犯罪”,犯罪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看样子“大师”不是不知道法,不是完全不懂法,只是选择性接受。

  对此次“大师”强调弟子要“学法”,笔者是打心底里赞成,大法弟子确须学法!最后,我想借“大师”此次“经文”作为结束:“作为大法弟子来讲,你们要做的事情,特别是这‘三件事’(学习生存之法、学习人伦之法、学习律政之法),不能放松,千万不能放松。”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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