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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播真相”之强词夺理辨析

作者:卢国梁 · 2010-12-07 来源:凯风网

  “强词夺理”,指的是无理强辩,明明没理硬说有理。法轮功一再宣传“插播真相”就是明证。

  11月24日,明慧网刊“修者评论”《法轮功学员为什么要插播真相》,称“最近法轮功学员在辽宁大连交通广播电台成功插播法轮功真相……在中共常年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民众对法轮功真相知情权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用插播方式传播事实真相,是在中国社会走维护基本人权的路……”

  事实上,这只是法轮功宣扬“插播真相”的最近一例。明慧网鼓吹电视(电台)插播早已有之,如2002年9月9日的《插播有线电视的实际方法》,接着是《电视插播是英雄正义之举》,《插播电视是对大陆民众视听权的维护》等。

  这些“评论”,文字不尽相同,但为电视(电台)插播强辩的“理由”一样:声称“插播的内容都是事实、是真相”,“插播是紧急援救行为之一,不负刑事责任”,“插播是在维护中国人民的知情权”,颇具伪装和欺骗性。但细细品味就会发现,这些说法是实实在在的“强词夺理”。为避免谬种流传,警醒痴迷者不再上当受骗,有必要稍作辨析。

  一、明明是在散布“谣言”,偏偏称插播“真相”

  法轮功大言不惭地宣称“插播的内容都是事实、是真相”,果真如此吗?我们还是看看法轮功常拿来插播的《是自焚还是骗局》等电视片。

  先看《是自焚还是骗局》。讲述2001年1月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致残的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事件的。电视片居然真事谎说,“自焚事件”是中国政府事先策划好,后栽赃给法轮功的“骗局”。究竟如何看待这一事件?或许作为第三方的美联社的报道会给世人一个宝贵视角。2005年1月,美联社发表了《天安门集体自焚案参与者接受媒体采访》,较为客观地还原了“自焚”事件,并通过采访自焚当事人现况,对法轮功的偏执性造成严重后果进行了反思。当月25日上午,法轮功组织人员到美联社总部办公楼前示威,要求收回报道遭拒。2月,《大纪元时报》评论称美联社是“地地道道的小流氓”。这实际上是不打自招,承认《是自焚还是骗局》的虚假性,不靠谱。

  还有《“苏家屯集中营”事件》。“电视片”声称几千名法轮功练习者被关押在辽宁沈阳苏家屯区一家医院中,他们中的多数被活体摘除器官后遭焚尸灭迹,身体器官则被出售到国内外。而美国驻华使馆和日本NHK等媒体在实地调查后,美联社等西方媒体随后发稿称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苏家屯存在集中营和活摘人体器官的事;美国国务院发表调查报告称,“没有发现证据可以说明该地方除被用作公共医院外还被用作其他用途”。所谓的电视“真相”完全是无中生有。

  众所周知,西方主流媒体对法轮功是有所同情的,但他们同样遵循“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的基本准则。所以,西方媒体的调查报道足证实法轮功“插播”内容都是精心裁剪、炮制的谎言,散布的是不负责任的谣言。更可恶的是,即使是已经被戳穿的谎言、谣言,李仍鼓动弟子再三“插播”,偏执性可见一斑。

  二、明明是为了一己之私,偏偏称维护“全国人民的知情权”

  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记者芮成钢在G20峰会上向奥巴马提问时的一句“我想我可以代表亚洲”,引发了“被代表”的激烈讨论。最后形成一致的看法是,“无授权,不代表”是一种社会规则和道德准则,每个人都该信守。

  而法轮功“坚称”电视(电台)插播是为了维护“中国人民的知情权”,就是典型的不经授权的“伪代表”,而“伪代表”的背后隐藏的,则是为了自己小团体利益而不惜去欺骗大众的私心和邪欲。

  一则,1992年到1999年期间,李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在大陆大肆“传播”、“推广”法轮大法,想“知情”的人,早就知道了;如果说有什么“真相”,8年时间早该讲清楚了。还会等到现在?反倒是,当时李的歪理邪说导致不少人或拒医死亡、或伤害他人、或造成家庭破裂,而法轮功却拼命掩盖这类消息,不允许媒体、专家出来揭露,剥夺他人应有的“知情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4月,天津教育学院院刊《青少年科技博览》因刊登《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的文章,提到了法轮功存在的一些问题,便遭到1万多名习练者的围攻。明显是只允许知道美化、歌颂大法的“情”,禁止获悉大法有问题的一面“情”。

  二则,对法轮功感兴趣的人有多少?每个人都可以做一个简单调查,问问身边的人就可知道。笔者在上班的班车上,随机问过10个同事:知不知道“神韵演出”之事?其中9人明确表示没有听说;只有1人讲在邮筒里见到过一张花里胡哨的光盘,没看,交社区!再问一问,想不想知道法轮功的事?同事异口同声,“那些乱七八糟的事,不想知道。”笔者欢迎痴迷者做类似调查,可知实际情况。

  还有一例,明慧网曾刊《讲真相、救众生的经历》(2009年12月19日),当事人讲,“第二次去她家的时候,就把《九评》给她带过去了。谁知道她一看到《九评》就劈头盖脸的给我来了一通。……碰面大家相互都很热情,我们并肩而行,趁此机会,我就给她讲真相,当说到‘三退’时,她猛的用力把我从她身边推开,骂着就走开了……我到大学老师家讲真相,但是当我到他们家讲真相的时候却遭到另一种待遇:各人做各人的事,老师进屋去睡午觉,把我一个人置于客厅不闻不问……当时,心里觉的委屈、尴尬。”暴露了世人对法轮功没有知情的愿望,对大法弟子的厌恶。

  这就是现状,没有多少人对法轮功感兴趣,没有多少人想要这方面的“知情权”。而法轮功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居然一厢情愿地想强行“代表”“全中国人民”。明明是为了在西方主子面前讨好,为了自己讨口饭吃,却要打着维护“中国人民的知情权”的幌子!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三、明明是侵犯了他人自由和权利的违法行为,偏偏称“正义之举”

  法轮功奢谈言论自由、讲“真相”,说白了,为的是小圈子私利:通过混淆视听来骗取西方和善良世人的同情和支持。电视(电台)插播亦如此。

  而法轮功的无理之处在于故意模糊自由和法律的界线,一方面试图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无限放大,诡称是“正义之举”;另一方面,则是放任插播这一违法、侵犯他人自由和权利的行为。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曾就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有一精僻表述:“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所以,各国在法律上对自由采取自限标准,大致是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如《宪法》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行为方式上,法轮功拼命强调自己的“自由”被剥夺,不承认“违法”,认为通过插播讲“真相”是正义之举。他们故意忽略了这样一个准则:电视(电台)插播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插播有关音频、视频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特别是侵害了其他公众正常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的自由和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惩处和公众的谴责。

  可笑的是法轮功声称,“插播真相”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采取各种方式、手段破坏广播、电信设施,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反而是使公共利益、他人权利遭受危险、侵害,因而无论如何与“紧急避险行为”沾不上边,风马牛不相及,一定要负法律责任!

  举个例子。2003年3月,美国公民李祥春因在扬州进行非法插播电视,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驱逐出境)。李的未婚妻符咏清组成一个“车队”到处喊冤,在法轮功的“新闻发布会”上,符咏清斥责中国政府无理押李祥春。有个美国记者提问说,据中国方面消息,李博士被抓是因为他2002年在扬州试图插播节目、掐电视,符咏清当下就哑口无言、无话应对。

  如此看来,所谓的“插播真相”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过是法轮功牵强附会的胡乱联系,所谓“造成损害不负责任”则更为荒唐可笑。

  总而言之,法轮功反复鼓吹的“插播真相”,实际上是手法上的无理强辨,行动上的无法无天,思维上的病态偏执。虽人所不耻,仍需世人警醒。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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