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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摘器官”之“伪题”与“伪案”

作者:却 非 · 2013-07-10 来源:凯风网

  日前,美国众议院佛罗里达州共和党籍的罗斯雷婷恩(IleanaRos-Lehtinen)议员和新泽西州民主党籍的安德鲁(Robert Andrews)议员共同在第113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联合发起以“阻中共活摘器官”为主题的“第281号决议案”。

  据悉,美国众议院2010年3月16日通过的有关中国法轮功问题的第605号决议,亦由这两位议员共同发起议案,而起草议案的罗斯雷亭恩投票前陈述时即有“中共系统杀戮法轮功学员,以获取他们的器官”之说,显然,时隔三年的这两个决议案一脉相承。更早的2004年10月4日、2002年8月11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另两个中国法轮功议题的第304号议案、第188号议案,也由这位罗斯雷婷恩提出,可见罗斯雷亭恩议员在对待中国法轮功的立场上倒是非常坚定。

  有消息称,这位罗斯婷恩乃是年幼时逃离共产党古巴,这可部份解释她何以对共产党中国深恶痛绝,却不知她何以对法轮功情有独钟。事实上,这份决议案“三要求两建议”的核心实质与前几次议案相符,而最突出的不同即是针对“活摘器官”所言的“一要求两建议”。其中首要的一点便是“要求中共政府马上停止从所有的囚犯、特别是从法轮功良心犯和其它宗教信仰及少数族裔人士身上强摘器官”。

  然而,试看议案提出的理由:“鉴于……、鉴于……、鉴于……、……”,基本就是之前两个大卫《关于中共活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调查报告》的翻版。而对于此《报告》,特别是其中与所谓苏家屯集中营部分,七年以来,美国驻沈阳领事馆的官员及香港、日本、加拿大的媒体记者先后造访苏家屯医院,对医院的方方面面、犄角旮旯都看了个遍。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网站2006年4月16日文章《美国国务院谈中国法轮功问题》称:“国务院表示,对于中国东北某地有一处集中营监禁法轮功学员并摘取其人体器官的报道,美国经派员实地查看没有发现任何证据可以支持上述报道”,“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和驻沈阳领事馆官员工作人员曾两度前往该地和特定场所。在赴该地查看期间,美国官员得到允许进入整个设施和场地,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这个场所除作为正常的公共医院发挥作用外被用作其它用途。”不仅如此,乌克兰记者格雷戈里·格洛巴对此亦曾有十分详尽的分析(格雷戈里·格洛巴文集《参天的酸果蔓树冠下的法轮功》),证明法轮功指称“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纯属造谣诽谤、子虚乌有。按说,这场争论可以盖棺定论了,然而法轮功方面仍不甘心。

  当此,美国国会这两位议员罔顾事实真相,亦不管之前美国国务院的声明,竟于堂堂国会提出“阻中共活摘器官”议案,并在理由中同样加进虚构的薄王罪行。而实际上该议案针对的问题并不存在,是为虚假问题(“伪题”),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也非真实有效议案,而是“伪案”。

  回顾美国国会此前曾通过的有关中国法轮功问题的议案,对照新近提出的这条决议案,不难看出贯穿其中的主线。即为本国利益打着人权人道招牌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这两位议员之所以敢于提出“伪案”,亦源出于此。众所周知,国际法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互不干涉内政。依此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而《联合国宪章》将“不干涉内政”明确为“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原则,按照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国内管辖事件”包括内政或外交事务。

  与此相配合,西方学者却千方百计为其干涉进行辩解,甚至为这类干涉罩上“人道主义”、“维护人权”的体面外衣,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认为凡根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行为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对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应从其实质而不应单从字面来看,如果一国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判断他国是否违反了“基本人权”,进而进行干涉,势必要使国际关系发生混乱。

  长期以来,美国国会以及某些议员的所作所为正表明了这一点。具体到如何对待第281号决议案,我们拭目以观,且看美国国会是否会继续一意孤行、自打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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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