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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也难逃法律制裁

2014-06-24 来源:凯风网

  528,山东招远发生了一起6名“全能神”组织成员,在麦当劳餐厅因索要电话号码遭拒,将就餐人员殴打致死事件。事件的经过各类新闻报道和网络信息、微博、论坛已经进行了介绍,如果大家想了解详细内容可以通过百度搜索,笔者就不再多费笔墨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我只想就一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案件发生后,有网友认为犯罪嫌疑人因其邪教成员身份将减轻罪责,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网友会产生这样的担忧,可能是对法律规定不太熟悉,在理解上产生了误解所致。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行为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主观方面,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然而,这一事件中,6名犯罪嫌疑人因向被害者索要电话号码被拒绝,围攻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事后,犯罪嫌疑人接受记者采访,当被问及为什么要在麦当劳餐厅殴打他人时回答:“因为她是恶魔,她是邪灵,目的就是打死她。”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就是以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为目的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招远事件中,6名“全能神”组织成员因索要电话号码遭拒,便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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