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皆知,法轮功组织本身就是侵权盗版的“惯盗”。2014年11月6日,“惯盗”却在“第一媒体”“义正词严”地就大法弟子将李洪志的短文与法轮功网站的文章,摘抄、合订出书,借以“销售牟利”、将李洪志的“讲法”、录音、录像、“神韵演出”等“产品”制作成电子产品进行出售、将法轮功资料制作成免费材料供人免费下载、将“法轮”制作成项链“在学员中销售牟利”等四类问题,发布了一篇名为《通告》的编辑部文章,指责弟子们的“侵权”行为。《通告》将弟子们的盗版侵权行为说得通通透透,其核心内容就是替“大法”进行“维权”。其“维权”之决心令人佩服,但明白就理的人看过这篇“贼喊捉贼”式的“维权”《通告》后,不免会哑然失笑。
弟子侵师父的权本身就是个笑话,法轮功媒体居然不赚丢人,还公然贼喊捉贼为“大法”搞起了“维权”,更是天大的笑话。不过,从”惯盗维权”这个事件中,我们却不难发现一些天机:
其一,“惯盗维权”充分说明法轮功的侵权盗用行为是明知故犯。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不知者不罪”,如果法轮功组织果然是“法盲”,或者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他们的侵权盗用行为或许还能得到人们的些许的原谅,但从这篇《通告》的内容来看,法轮功组织实在难脱明知故犯之嫌疑。《通告》对弟子们的“侵权”行为有着清晰的认定,将侵权行为归纳为文字侵权、到电子产品侵权、网络侵权、“品牌”侵权等多个门类,还反复强调“版权所有,不得擅自复制、出版、发行”, “否则视为侵权盗版行为”,这充分说明,法轮功组织不但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更具有明确的“维权”意识。由此更说明,法轮功组织并非不知盗版侵权的非法性,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故“盗”,其道德水准可见一斑。
其二,“惯盗维权”充分暴露了法轮功组织为利而逐的本性。
法轮功组织号称“神仙”组织,以“救度世人”为己任,李洪志反复指示弟子们要推动“大法弘传”。可当痴迷弟子们将法轮功组织的宣传资料上传到网络上供人免费下载时,《通告》中却指责这些弟子“盗用法轮大法网站的名义”、“让人免费下载”。“弘传大法”却成了“盗用”、“乱法”,原因何在?就在“免费下载”四个字上。事实上,各种宣传资料乃是法轮功组织牟利的重要工具,李洪志自己都是靠贩卖《转法轮》等资料起家,现在居然有弟子将这些资料上传网络供人“免费下载”,这无疑是断了“师父”的财路,怎能不受到“第一媒体”的斥责?这也进一步说明,“大法弘传”是虚,为利而逐才是实。
其三,“惯盗维权”充分反映了法轮功组织内部的双重标准。
法轮功组织历来就有双重标准,比如“师父”淫乱叫“双修”,弟子淫乱就叫“乱法”;“师父”收钱叫“集资”,弟子收钱叫“敛财”……从《通告》自始至终都指责弟子“盗用”、“侵权”、“牟利”、“乱法”,却闭口不谈“师父”靠盗用正统宗教起家,靠盗用他人名号炒作,法轮功媒体靠盗用他人作品哄骗世人的事实,可以看出法轮功组织在“盗用”问题上有绝对的双重标准。众所周知,法轮功本身就是靠盗用宗教教义杜撰,靠盗用印度舞蹈成为“功法”,靠盗用他人名号以混淆视听,靠盗用他人作品以充“轮媒体”……前不久,法轮功媒体还因为盗用相声演员郭德纲的作品受到郭氏的强烈谴责。“惯盗维权”反映出的“师父”盗得弟子却盗不得,“高层”盗得,普通弟子却盗不得的强盗逻辑和双重标准,说到底还是因为怕弟子们的盗用行为挡了“师父“的财路,动了“师父”的奶酪。弟子连“师父”专属的卖资料、卖音像制品的“生意”都敢抢,能不被打成“盗用”、“乱法”吗?
“惯盗”贼喊捉贼固然可笑,但上梁不正难免下梁不偏歪。“惯盗”弟子的强盗行为正应出了“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这句中国老俗语。“惯盗维权”再一次说明了李“主佛”也只不过是个无能之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