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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

作者:李安平 · 2014-12-01 来源:凯风网

  取缔“法轮功”以来, 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我国相继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条文,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决定》概括性地规定了邪教组织的特征,明确了依法惩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原则,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直接依据,成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为便于执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5月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15个罪名。2002年5月还发布了一个《解答》,涉及28个问题,很具体。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开展反邪教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反邪教斗争是深入,现有的法律法规,治理邪教的局限性已不断显现,目前我国反邪教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政策是在邪教组织和邪教成员在犯罪和违法的情形下对其进行打击,犯罪和违法的损害赔偿也局限于物质赔偿,没有把对被害人的精神利益纳入到保护范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开展。

  对邪教定罪的法律条文仅限于刑法300条和两个“解释”。其中,两个“解释”虽然对邪教罪名的适用准确便捷。但从法理上分析,这些司法解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甚至连“法规”也称不上,其位阶较低;加之颁布反邪教法规的机构层次较多,这些法规分别出现在刑法典、人大常委会决议、司法解释等不同文献中。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打击邪教犯罪的执法和司法。其操作性、规范性也因此受到局限。这些法律规定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即只侧重于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而缺乏对邪教组织的预防,缺乏专门机构对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深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便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开展反邪教工作,顺应民心,合乎规律,是符合人民愿望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巩固政权,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社会和谐,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推进反邪教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是时代的呼唤和现实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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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