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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各国打击邪教的利器(图)

作者:何暖之 · 2014-12-18 来源:凯风网

  邪教并非中国所独有,它犹如“瘟疫”一样,在全世界范围内滋生蔓延。凡有邪教存在的地方,就会有恐怖事件和流血惨案发生,给人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邪教的非法活动并从组织上予以取缔。各国防范和打击邪教的形式虽有不同,但无不以法律为利器,打击邪教毫不手软。

  划定法律红线,严格限制发展

 

法国议会通过反邪教法  

 

法国反邪教部际委员会主席维维安向政府递交反邪教报告

  邪教通常都会披上“宗教”外衣进行非法活动。为有效与宗教区别开来,处理有据,各国纷纷制定法律,严禁邪教活动。有着“邪教王国”之称的美国,曾制定抑制邪教的专门法律,严密控制邪教的流传和影响。1985年,美法庭以严重违反移民法等罪名,将来美搞灵性复兴运动的原印度邪教教主拉杰尼希课以罚款并将其驱逐出境,使该教在美国的势力得以基本清除;1995年底,日本国会了通过《宗教法人法》修改案,在行政和财政方面加强了对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1999年年底又出台《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将奥姆真理教的活动置于法律的监视之下,日本内阁还进一步制定了“奥姆对策法案”,进一步限制“奥姆真理教”的活动;1997年,俄国家杜马通过《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级法律,规定部分宗教组织只有在成立15年后才能获得国家承认并开展宗教活动;1998年,比利时在颁布的法律中明确界定了邪教的概念:“任何从事违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2001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邪教法律,即“阿布•布尔卡法案”,该法案中明确将对那些被控对个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被控利用邪术非法行医、非法售药、刊登欺骗性广告的邪教组织和那些“滥用易受伤害的软弱与无知的人们信任”的邪教头目进行审判;南非打击邪教法律依据是宪法中的人权法案。宪法中的人权法案第五条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马来西亚引用反骚乱法令,将邪教活动消灭于萌芽状态;尼日利亚强化1999年颁布的反邪教法等等。此外澳大利亚、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对“邪教”同样问题高度重视,纷纷制订法律。

  欧洲宗派研究和信息中心联合会负责人格利斯•弗德利赫表示,鉴于邪教组织国际化的趋势,欧洲各国在对待具有破坏性的邪教组织方面应达成更多共识。欧盟议会从1994年起已4次作出决议,呼吁各国政府和议会加强邪教对策。许多受邪教困扰的欧洲国家,表示愿意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建立一个打击邪教的“司法空间”。

  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绝不手软

 

日本警方强行搜查奥姆真理教据点

 

美国出动坦克飞机镇压大卫教

  除了从立法上进行防范外,各国对于本国内的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毫不姑息,不遗余力地给予致命性的打击。199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出动军警人员、坦克和直升机攻击“大卫教”总部,包括教主考雷什在内计86人被烧死;日本奥姆真理教在1995年制造东京地铁沙林事件后,日本司法部门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奥姆真理教的活动据点被强行搜查,包括“教祖”麻原彰幌在内的主要骨干分子被逮捕,时至今日,一批血债累累的成员被陆续押上法庭,包括麻原在内有13人终审判处死刑,3名在逃嫌疑人也于2012年全部抓获;为铲除邪教“撒旦的孩子”,意大利在米兰、都灵、博洛尼亚等8个城市同时进行了联合行动,擒获了教主马尔科-迪米特里;乌干达防暴警察捣毁世界末日邪教指挥部,抓获了数百人并逮捕了一名领导成员;2000年12月31日晚,约60名"法轮功"分子在新加坡麦里芝蓄水池非法集会,警方以非法集会罪和妨碍公务罪将其中15人逮捕,将他们送上法庭,新加坡法院对他们分别作出宣判,因阻止警察执行公务罪被判坐牢的有6人;此外菲律宾、肯尼亚、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瑞士、马来西亚、韩国、保加利亚、刚果、喀麦隆等国对邪教组织的骨干或驱逐出境,或严加监管,限制其活动,以不同的形式打击邪教势力。在各国的依法打击下,各种邪教势力受到重创,甚至部分邪教得以彻底铲除。

  鉴于邪教的极大危害和跨国性活动,国际间也开展联合打击行动。成立于1987年的“圣灵抵抗军”,打着“建立十诫治国国家”的宗教幌子,干着杀人越货、打家劫舍和胁迫儿童参战的勾当。该组织在乌干达、南苏丹等地卷入内战和团伙犯罪行为,导致至少数万人死亡,200万人无家可归。2005年,国际刑事法院宣布针对“圣灵抵抗军”首领约瑟夫、科尼等5人的33项指控,并签发逮捕令;2006年,国际刑警组织也向上述5人发出国际通缉令。随着各国加强对该组织打击,2008年以来,该组织转向刚果(金)、中非等国活动,并自2009年2月起绑架至少697名平民,其中大多为儿童,2009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发表声明,对该组织加以谴责,“圣灵抵抗军”也是迄今受到最高规格国际联合打击的邪教组织。

  防范和打击邪教已成为世界各国面对的共同问题,需要各国互相合作、互相借鉴经验。其它国家打击邪教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就是:对待邪教要毫不手软,要充分运用好法律的武器,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必要时可由国家强力部门采取统一、集中、专项的行动,以彻底铲除邪教的残余组织,为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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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清风 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