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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档案是犯罪 无所遁形是结局

作者:成蹊 · 2015-05-13 来源:凯风网

  又到了5.13,正是李洪志篡改的出生日期,他躺在佛祖释迦牟尼出生日的光环里吃虚假的生日蛋糕的时候,不知道是否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国,《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该法的人实行刑事或经济制裁的各项内容;在英国,《公共档案法》则对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以及利用中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中国,1988年1月正式施行,并在1996年通过修正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条就明确写出了“涂改、伪造档案”。

  李洪志通过长春市的绿园派出所将户口底簿出生日期由1952年7月7日改为1951年5月13日(农历四月初八)的事实众所周知,他人事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大部分也改为1951年5月13日,只有1975年的《入团志愿书》和1983年的《转干审批表》的出生日期未作改动,仍是1952年7月7日。而且,上述两份文件均为李洪志本人亲笔填写。他还编造虚假简历,自我神化并神化法轮功。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对干部人事档案的专项审核工作,审核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特别是针对“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这些造假“重灾区”开展集中清查。让“年龄是个宝,经历不能少,能力作参考”无所遁形。现在已经查处了不少违法犯罪行为,如,临汾市原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沈庆华因为年龄造假被免职,临县安家庄乡党委书记曹莉因为简历造假受到就地免职处分。还有更严重的,原全国特产经济办公室主任曹忠武通过在档案中伪造干部履历、入党材料和专业证书,在2004年6月,这位“三假干部”因涉嫌23项罪行6种罪名被判处死刑。

  显而易见,无论按照哪国的法律,李洪志已经违背了档案法的规定,篡改档案构成了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其无法逃避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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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