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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剥夺妇女生命健康权

作者:剑啸 · 2016-03-09 来源:凯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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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世界妇女兴高采烈,热烈庆祝自己的节日——“三八”国际妇女节的时候,不幸误入邪教歧途妇女的人身权利被全都剥夺,其人格尊严丧失殆尽,难以享受到节日的快乐。

  邪教剥夺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行动的权利,包括身体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等。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定的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否则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然而,邪教组织却对包括女性在内的所有信徒进行人身控制,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甚至其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也被剥夺。如李洪志散布“世界末日”、“地球爆炸”、“进入天堂”等邪说,设定思想枷锁,剥夺和侵犯法轮功信徒的合法权利与自由,驱使法轮功痴迷者对他顶礼膜拜,绝对按照他的意志行事,不能有任何怀疑和反抗。在思想行动完全听命于他,不准练别的功,禁止看别的书,甚至报纸都不准看,只准“反反复复地阅读”他李洪志的邪书和经文。全能神以软禁、限制人身自由、恐吓、收买及报复等手段发展和控制信徒,并威胁信徒不得背叛组织,否则将遭到断手脚、割耳朵、坐地牢、毒死等报复,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门徒会采取暴力手段控制信徒,不准其退教。2005年8月,四川省绵阳市马某脱离门徒会后,在买菜途中被当地门徒会骨干覃某等劫持,遭到长达8天的“审问”,期间被泼冷水、毒打和侮辱。

  邪教剥夺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以妇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通过原则性规定和4个禁止性条款,加强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邪教组织对女性信徒的伤害主要是残害其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李洪志鼓吹“消业祛病”、“上层次”、“升天”、“圆满”让许多女信徒终身抱病、精神失常、众多女弟子丧命,让其生命健康权尽失。在李洪志“放下生死”的诱骗下,一些女弟子自残自杀,如在天安门自焚事件中失去生命的刘春玲、刘思影母女,被烧成重伤的郝惠君、陈果母女。全能神用残忍的手段肆意伤害女信徒和反对邪教的其她妇女。2014年5月28日的山东招远血案,张帆等六名全能神邪教成员,在麦当劳向就餐的女受害人吴硕艳索要电话号码,在遭到拒绝后,将其残忍殴打致死。门徒会只许“祈祷祛病”,禁限信徒就医服药。宣称生病是犯了罪,遭受报应,只能投身天国,让耶稣亲自治疗。“天国是个大医院”,“吃药打针白花钱”。其教主张医病赶鬼,反对求医问药。认为疾病都是因犯罪而来,“只要罪得赦免,病就得以医治”。信徒生病后应该凭信心奉“三赎的名”祷告,求三赎医治。致使一些女信徒轻病拖重,重病拖死,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邪教剥夺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权

  人格,即做人的资格,是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尊严,是指可尊敬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即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是指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关于“缔约国运用法律等一切措施消除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的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在第40条中明确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原则。但是,邪教组织置法律于不顾,频频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对妇女实施性侵犯,让教内妇女成为了他们的性奴,使她们的名誉扫地。法轮功邪教抛出了“男女双修”。全能神邪教组织内分为7个等级,给每名男领导配美女称之为“过灵床”,并利用女性勾引拉人入教。华藏宗门教首吴泽衡借口男女双修侵害女弟子,连晚辈也不放过。可以说,世界上大多邪教组织都无视妇女的人格尊严,将教中女性作为他们肆意发泄兽欲的工具。

  邪教组织中的妇女是多么的可怜可悲。各位女性朋友,希望你们千万不要听信邪教的蛊惑,避免掉进万劫不复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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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