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守住意识形态阵地(上)
三、邪教经历导致痴迷者人格消极变化和社会适应的困难
1. 痴迷邪教会导致部分人人格发生一系列消极变化
人格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在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中得以表现。因此,我们对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格称为良好人格或正常人格;对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过程中情感反应和意志行为均与常人不相协调、格格不入者,称为人格障碍者。具有人格障碍的人,由于其内心体验背离生活常情,外在行为违反社会准则,所以经常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给自己带来痛苦。无论是医疗、教育或惩罚措施都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类偏离常态的内心体验及行为模式。人格障碍与精神疾病不同,后者是病理心理的表现,前者则是长期的个体心理特征的异常发展。
邪教痴迷者的人格障碍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人本来就存在着人格障碍,由于痴迷邪教而导致原来的人格障碍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另外一种类型是由于邪教信仰的形成而导致人格的消极变化,出现了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状态。在邪教痴迷者中后者占有绝大多数,严格的说应该是人格的消极变化,而不是人格障碍。邪教痴迷者的人格消极变化相比于一般的人格障碍形成过程,有明显的特殊性。邪教痴迷者人格消极变化形成的时间较短,有的仅有几个月,长也仅有几年,而且他们产生人格消极变化都是出现在习炼邪教痴迷之后。“法轮功”痴迷者的人格消极变化主要有偏执型人格变化、分裂型人格变化、自恋型人格变化、依赖型人格变化、反社会型人格变化等类型。
社会心理学认为服从、同化、内化、外化是人社会化的基本过程。而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过程则是一个重新社会化、重塑人格的过程,任何邪教组织都非常注重“仪式”与“修持”的作用,“仪式”在不断反复的过程中,使痴迷者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偏执、依赖等消极的人格变化。
李洪志“我叫你们修成的是神。”(2004年1月24日《师父在海外电话会议上的讲法》)等等,为“法轮功”涂上了“不容置疑的神圣光环”,他用所谓可以解释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特殊”语言和邪教仪式限制了信徒的理解和思维能力,不但规定了练功的时间,而且提出“练功必须学法”,学法过程中对他的任何说法都不能“置疑”。这种充满玄虚的语言,促使人形成了简单的线性思维,阻止人独立思考,不允许任何理性思维和不利于邪教组织的负面意识的存在,也对痴迷者人格的消极变化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过高的自我价值感与“团体自恋”
自我价值感(feeling of self-worth)是指个体对自身价值重要性的主观感受,反映一个人对自己的悦纳程度。调查显示,深度痴迷和尚未转化的“法轮功”痴迷者与其他被试相比,在一些方面表现出较高的自我价值感。
邪教不仅会导致痴迷者人格的消极变化,还会导致极端的“团体自恋”。在“法轮功”邪教语言中有“地球人”、“普通人”与“修炼人”的概念,均有着特殊的含义,同时在邪教组织中也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团体自恋”具有重要的凝聚作用,可以迅速缩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满足情感方面的需求,使人觉得自己的组织是最可靠的、自己的信仰是最好的。同时,还可以让明显妄想伪造的谎言成为团体内公认的“事实”,使人进一步丧失理性思考能力,使整个团体变得易于操纵。“团体自恋”状态促使偏执和狂妄自大的人格特征进一步放大发展,导致对任何否定性评价的强烈敌意和对抗。因此,“团体自恋”会促使邪教痴迷者在特定时间范围、特定事物方面,产生自我价值感不切实际的升高。
李洪志说(2004年1月21日,《在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上的讲法(解法部分)》):“作为一个修炼的人,你就不能够混同于常人了。说句严重的一点的话,你已经不是人了”,李洪志称之为“修炼人”,有时称“超常人”。在“新经文”里“修炼人”和“常人”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这是李洪志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的非常重要的,也是极其险恶的一招,因为它摧毁了“法轮功”修炼者原有的自我意识、是非标准和思维逻辑,也就是说,所谓修炼,就是不断抛弃修炼者原有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同时又不断吸纳“法轮功”邪教的歪理邪说和价值准则的洗脑过程。
3.邪教痴迷降低了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无论是“法轮功”还是其他邪教组织都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不管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动机误入邪教歧途,也不管邪教信仰曾经给当事者以怎样的精神安慰,邪教的性质和主流社会对他的否定决定了邪教痴迷者必然最终要面临极大的社会压力。
邪教的精神控制作用,对当事者施加了大量的社会和心理影响,极大地改变、缩小了人的意识阈,使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了消极变化。使人只会用邪教的思想去思考、用邪教的语言去表达,使自己处于与主流社会的冲突之中。对于那些已经意识到邪教的危害,准备放弃邪教却又无法摆脱邪教控制的人来说,摆脱痴迷状态同样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因为导致邪教痴迷的动因主要不是追求快乐的心理历程,而是规避诸如恐惧、紧张、焦虑、自卑、生活适应困难、自责自罪等消极心理的负面动因。正如西班牙邪教问题研究专家佩佩·罗德里格斯所说:“由于人都有规避痛苦的天性,所以他们就会去寻找解脱焦虑的办法,只是,在那种情况下,因为在不同程度上缺少选取适当保护手段的智慧(亦即应对问题的心理谋略),最后只能跌进将诸如痴迷行为作为排解焦虑的极端手段这样一种陷阱。”痴迷是对现实的逃避,逃避现实增加了对生活的适应困难,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使得他们即使有摆脱邪教控制的愿望,也缺乏独立进行选择的能力、找不到适合的路径。由于邪教的反社会性,绝大多数邪教痴迷者最终会选择脱离邪教。即使如此,决定脱离邪教也没有解决问题,很多情况下还会产生新的问题。脱离邪教如同摆脱毒品依赖,尽管邪教有害、邪恶,但过去的痴迷状态毕竟曾经起到了“避难所”的作用,当人决定重新面对现实生活而尚未形成新的心理防御机制时,必然会面临许多新的痛苦。
四、难于摆脱邪教精神控制的几种情况
无论中外,邪教都是当今社会威胁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发展的公害。抑制邪教的发展、蔓延,对邪教痴迷者展开救助,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职责行为。但是,一些存在特殊心理问题和人格特征的痴迷者在摆脱邪教精神控制的过程中将面临更大的困难、要付出更长的时间精力,家人和社会也必须给予更多的耐心、爱心,主要概括为以下类型:
1.偏执型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又称妄想型人格,其行为特点常常表现为:思想行为非常固执死板,敏感多疑,心胸狭隘;感觉极度过敏,会误把他人的言行视为是对自己的不利,并对“侮辱”和“伤害”耿耿于怀;自以为是,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对自己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言过其实,而且习惯于把责任和失败归于他人;忌妒心强,对别人的成就和荣誉感到紧张不安,不是寻衅争吵、公开抱怨指责,就是含沙射影说风凉话;对别人要求过高,不承认他人的良好动机和愿望,总认为别人存心不良;遇到困难和问题表现出极大的主观片面性,不能正确、客观地对待形势和他人,解决问题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一般情况下,这种人很难与他人合作共事。较轻者,经过咨询辅导若能自知,并经过积极努力人格尚可发生一定程度的积极变化。严重者,很难矫正。如果,偏执型人格障碍者成为邪教痴迷者,或者在痴迷邪教的过程中痴迷者的人格出现了偏执型的变化,必然增加帮助的困难。
2.心理疾病的转移
有的痴迷者本来就心理不健康,存在着强迫症、恐怖症等问题,由于痴迷邪教把原来的症状转移到对邪教重复性仪式动作的依赖上来,单靠一般的帮助他们是无法摆脱邪教控制的。必须通过专业的治疗和咨询,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心理疾病,才有可能最终摆脱邪教的控制。
3.理智化和割裂等倾向
这种人有比较强烈的追求完美和自恋的情结,他们看中自己的形象。为了寻找问题的“最终”答案和维护自尊,他们会竭力捍卫自己的观点。但根本的原因是他们心理年龄的滞后,了解他们的特点,帮助、推动他们的心理走向成熟,有助于他们尽快地摆脱邪教的控制。否则,将增加工作的难度。研究发现,“法轮功”邪教痴迷者中存在理智化心理防御机制倾向的人占被试的62.9%,这是值得注意的情况。2007年调查显示,“法轮功”邪教痴迷者中存在理智化心理防御机制倾向的人占被试的52.6%,两次调查此问题均比较突出。
4.存在强烈信仰情结的邪教痴迷者
科学的进步,在解决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同时,也发现了新的未知领域,同时科学的触角尚未、而且也不可能触及到人类活动、情感和思维的所有领域。目前的科学发展和普及不可能解决所有人的信仰问题,对邪教痴迷者的帮助也不是要把他们转化成唯物主义者、无神论者,这样做本身就是不可为之事。邪教的反社会、反人类本质决定了绝大多数邪教痴迷者迟早、必然会摆脱邪教的控制。为那些存在强烈终极信仰需求的邪教痴迷者提供转化为宗教信仰的条件,使他们通过传统宗教的信仰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这是使他们尽快摆脱邪教控制的有效途径之一。
5.文化水平低同时缺乏社会支持的人
在痴迷者中,有一些文化水平很低,认知水平较低,生活面临困难,社会生活中各方面资源都非常少,缺乏有效社会支持的人。“法轮功”客观上满足了他们归属的需要,提高了他们的自我价值感。因此,“不知道为什么信,我就是信”,在与他们的沟通上存在着更多的困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