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于1997年发布试行,2003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从2003年后,20年中进行了三次修订,这三次修订都是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一是从2003年起在时隔十二年后的2015年作了第一次修订;二是在时隔三年后的2018年作了第二次修订,三是在时隔五年后的2023年作了第三次修订并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通过三次修订,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从严治党、反对腐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分则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本文侧重介绍的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涉邪教处分条款的修改及该条文序号调整情况。
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也严重侵害党的肌体,破坏党的纪律。为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必须将党员涉邪教处分纳入《条例》,《条例》从1997年试行及2003年正式施行时就规定了对涉邪教党员的处分,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多次修订。现从涉邪教条款的修订来解读对党员涉邪教的处分情况。
1997年2月27日,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该试行《条例》共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其中的第二编分则第六章“政治错误”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3年12月31 日中央正式发布并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在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充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015年修订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在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充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018年修订并于2018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条,对涉邪教条款仍安排在第二编分则的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其条数调整为第五十九条,文字没有做任何改动。
2023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于19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涉邪教条款仍排在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其条款从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文字也没有做任何改动。
从《条例》的试行到正式施行以及十八大以后的三次修订情况看,涉邪教处分条款有以下修改:
一是涉邪教处分条款虽然从1997《试行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改为第四十九条,以后在三次修订中分别又调整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但该条均排在党的六大纪律之首的政治纪律的第二编分则第六章中,1997年《条例》第六章为“政治错误”,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第六章改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条例》第六章改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2018年和2023年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均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政治错误”到“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再到“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文字表达更完整准确规范。
二是1997年试行《条例》只是规定了反动会道门,以“会道门”囊括“邪教组织”,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才在会道门之后首次增写了“邪教组织”一词。这如同我国《刑法》一样,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法》是在第二编分则的第一章“反革命罪”的第九十九条中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在“会道门”之后增写了“邪教组织”一词,这是“邪教组织”一词在我国重大法律文献中的首次出现。1999年我国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从此开展了长达25年的反邪教斗争并取得重大胜利,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也随之在涉邪教条款中增写了“邪教组织”一词。
三是2003年《条例》对涉邪教处分规定为“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涉邪教处分条款中的“领导”一词改为“参加”,词义和词语涵盖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加大了对涉邪教人员的处分。从2015年修订的《条例》到2018年修订、2023年修订,涉邪教条款的条数虽然分别调整为第五十、五十九、六十六条,但三款文字已经定型,再未做改动。
四是1997年试行《条例》在党的五类处分中只是规定了四类处分,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增加了“留党察看”,使党的五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都规定在涉邪教处分条款中。
五是1997年试行《条例》的涉邪教处分条款没有分款,从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至2023年修订的《条例》均分为三款,分别对不同情节的涉邪教人员作出不同的处分。同时,为教育挽救不明真相的涉邪教人员,第三款规定为“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体现了我国对涉邪教人员“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的政策。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也有利于我们有效开展反邪教斗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