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议会一份名为《越界:高控制团体中的胁迫与伤害》的调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报告梳理汇总了291份书面材料、317名匿名问卷反馈,其中多数来自高控制团体幸存者(多为邪教组织幸存者)。报告建议在2029年2月前出台新法案,要求维多利亚州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立法方案,推动将“团体性胁迫行为”定性为犯罪。

▲中国反邪教网报道截图
这份缜密的调查报告揭示:邪教的胁迫并非个体犯罪,而是一套系统性、精心算计的团体性犯罪。
邪教的胁迫手段高度系统化
邪教的胁迫从不是孤立行为,而是一套由心理施压、社会隔绝、财务控制、行为监控、身份重塑与思想钳制等构成的“系统工程”。这些手段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如一张无形的网,将人缓缓束缚其中,直至彻底丧失挣脱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邪教招募早已不是“边缘群体”的专属陷阱。熟人介绍、职场渗透、大学社团、社交圈子、网络空间,都可能成为邪教布设猎场的通道。谁都有可能在不经意间踏入邪教密织的罗网中。
在这张网里,儿童与青少年是最隐秘的受害者。像从小生活在“神韵艺术团”的学员,他们从出生起就在邪教的“世界”里,从未见过外面的天空,连“质疑”的念头都未曾萌生,便已被剥夺了选择。他们未曾“加入”,却要承受“被囚禁”的成长,甚至不曾意识到那是伤害。
更悲哀的是,即便有人鼓起勇气逃离,等待他们的仍是漫长的孤独与误解。支持体系在哪里?帮助的桥梁在哪里?太多幸存者在走出邪教阴霾之后,又走进了另一座孤岛。他们需要的不仅是心理治疗,更是整个社会的理解与接纳。

▲墨尔本心理学家阿霍娜·古哈。图源:澳大利亚《时代报》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这份凝聚着数百名受害者伤痛与诉求的调查报告,用最朴素的文字说出了他们共同的心愿:被听见,被认可,不让更多人重蹈覆辙。所谓“胁迫”,正是邪教精心编织的犯罪逻辑,却总被包装成“自愿”来规避法律制裁。
澳大利亚心理学家阿霍娜·古哈的17岁至23岁都被困在邪教之中。她在证词中写道:“我遭受层层胁迫,却无法对此作出界定,因为我既没有认知理论,也没有对应的知识去描述这种遭遇。”这句话道出了邪教最深的罪恶:它不仅剥夺人的自由,还剥夺人描述痛苦的语言,让你连“被伤害”都说不出口。而这,正是邪教犯罪陷阱最阴险的一环。
全球反邪教立法的探索之路
邪教危害已成社会之痛。多年来,各国的立法探索始终直面这一难题。
法国2001年《阿布-比尔卡法》首创“精神操纵”罪,对利用他人服从倾向欺诈的组织头目处以3至5年监禁及高额罚款。该法以“行为”而非“信仰”入罪,避免宗教教义评判,并允许第三方诉讼及直接追责头目,制度设计具有创新性。但该法的推进仍具有局限性:“精神控制”概念界定模糊,依赖法官裁量,稳定性不足;被批评过度干预宗教自由,引发国际争议;此前法律空白致使邪教扩张,治理成本高、执法难。该法既具里程碑意义,又暴露操作性难题,为后续立法提供了重要镜鉴。
日本《宗教法人法》赋予了法院对违法宗教团体实施行政解散的权力,然其适用门槛极高、程序周期冗长,且仅可针对团体法人,无法追究组织首谋的刑事责任。2025年,东京地方法院曾依据该法裁定解散“统一教”,认定其“劝诱捐款手法极其恶劣”,造成逾1500名受害者总计约20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9亿元)的巨额损失。然而至2026年,东京高等法院正式发布解散命令仅一月后,前“统一教”日本分支头目堀正一便迅速注册成立新团体“FFWPU”,改换名目,实质延续原有活动,令司法裁决形同虚设。

▲2026年3月4日,日本法院正式决定解散“统一教”。图源:日本共同社
韩国迄今尚无专门反邪教之法律,实践中主要依托《政党法》《政治资金法》等一般性法律,对相关组织实施“迂回打击”。2026年6月,“新天地教会”总会长李万熙因涉嫌强制逾5.6万名成员违背个人意愿注册为国民力量党正式党员,违反《政党法》,被检方批捕。同时,“统一教”头目韩鹤子亦因涉嫌违反《政治资金法》及《请托禁止法》而遭羁押候审日、韩两国在反邪教法律制度设计上均存有结构性短板,致使打击成效受限,违法组织易于规避制裁、改头换面。专项立法堵塞制度漏洞,已成势在必行之举。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拟议法律针对的是一种控制程度“足够全面或普遍,以至于压制个人脱离该团体独立生活、思考或行动能力”的行为。该法律将重点关注持续性胁迫行为而非某团体的信仰体系,并明确规定,因胁迫产生的“同意”或“服从”,不能作为施害者的免责理由。这一条直接击穿了邪教最依赖的辩护策略,即以受害者“自愿加入”作为抗辩事由。这意味着,任何团体,无论商业机构、灵修组织、教育机构还是政治团体,只要实施了胁迫控制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正如墨尔本心理学家阿霍娜·古哈向调查委员会提交证词时所言:“如果相关法律能够实施,将大大减少类似行为。”她称赞针对团体胁迫行为进行立法“既恰当,又富有力量”。
说到底,法律不评判你信什么,而是追究你做了什么;不轻信“我愿意”三个字,而是看“我愿意”从何而来。这一“行为本位”的立法思路,为全球反邪教立法提供了新的参照。
汇聚打击系统性之恶的法治力量
一个在邪教中长大的孩子无人能懂的遭遇,数百名幸存者的泣血证言,共同印证了一个残酷的事实:邪教对个体思考能力、社会关系、财务自由乃至亲情的系统性剥夺,绝非零散的侵权行为,而是一种组织化的制度性伤害。法律必须走出“个案处理”的老路子,正面承认这种系统性危害的存在,并尽快建立专门的法律来应对。
在此背景下,维多利亚州的报告备受关注。评论者普遍认为,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它跳出了传统法律框架的局限,提出了一个关键命题:法律需要识别一种超越个体行为的危害形态,即团体层面的系统性胁迫。围绕这一命题,有几个方向值得深入思考。
审视“自愿”的法律效力。当个体的“同意”产生于信息隔绝、情感操控与经济依赖交织的环境中,这种所谓的自愿是否还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需要更审慎的衡量。法律不能被邪教以“自愿参与”为挡箭牌而遮蔽双眼。
强化制度的主动保护功能。法律不能被动等待报告,尤其对于长期处于封闭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应当为其开辟独立的接触外界的渠道,并赋予儿童保护机构绕过阻挠、直接介入调查的权限。
确立组织整体的法律归责原则。法律应将团体领导层和组织结构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对隐瞒、阻碍调查的行为设置独立的惩罚条款,实现从追究个体行为到规制组织运行的转变。
任何建立在精神奴役之上的“自愿”,都是对“自愿”二字的亵渎;任何以信仰之名实施的“胁迫”,都是对法治精神的嘲弄。面对系统性之恶,法律唯有革新识别工具、强化调查权限、完善归责逻辑,汇聚法治力量,以规范化的制度打击邪教恶行,才能真正守护每个人的尊严与自由。
编辑:思盾
审核:云筱
签发:徐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