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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的高度反对邪教

作者:乔新生 · 2006-08-24 来源:凯风网
  自由是权利的内容,而权利则是自由的表现。在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强调自由而忘记了权利。或者,过分强调权利而忘记了自由。其实,没有自由的权利不是权利;没有权利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作为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了一系列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在现实生活中,宪法上的自由外化为公民的具体权利。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宪法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性条款。首先,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必须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其次,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宪法上的自由;第三,当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四,任何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

  简单地说,根据宪法的精神,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立法或者司法的手段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宪法上的权利。

  公民宪法权利的绝对性,反映了公民对待宗教信仰的态度。公民宪法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源于某些机关的恩赐,而是源于社会共同的契约。在建立国家政权,制定共同章程的时候,全体公民一致决定,将一些最基本的价值判断用宪法确定下来,并且规定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或者修改这些基本的价值准则。在宪法的规范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信仰宗教,或者限制、剥夺他人宗教信仰的自由。

  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精神中天然地包含着反对邪教的内容。邪教的罪恶不仅表现在意识形态的反文明因素,更重要的是,它利用宗教的方式胁迫他人,侵犯公民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的本质在于挟持他人的思想,控制他人的精神,从根本上剥夺他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宪法不是管理法,宪法是公民共同的契约。在这个共同契约中,国家权力机关只是权利的看护人。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不受损害。当公民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权利纠纷的时候,宪法提供解决纠纷的机制,并且从最高层次捍卫公民宪法上的权利。

  所以,反对邪教的斗争,不是国家机关与邪教组织之间的斗争,而是邪教成员与善良公民之间的斗争。只有弄清反对邪教的终极目的,充分利用宪法这个共同的契约来反对邪教,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落到实处。

  在任何国家,宪法总是从不同的层面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落到实处。人们注意到,对宗教信仰的内容,各个国家很少罗列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对宗教信仰权利本身,各个国家的宪法却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范围,限制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确保公民宗教信仰权利不受侵犯。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有80多个“国家不得”的表示,防止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到宪法授权范围之外的领域,干涉公民的宪法自由。其次,为了确保公民宪法上的自由落到实处,各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防止国家权力机关的不作为而导致他人或者社会团体干涉公民宪法自由。在美国联邦宪法条文中,有63个“国家应当”的规定,确保联邦权力机关能够全方位地呵护公民宪法上的自由。第三,在建立国家体制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机关利用修改宪法的方式剥夺公民的自由,明确规定宪法上的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由,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加以剥夺。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明确指出,“我们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的是大多数人的理论。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以反对大多数公民可能要去制定的某些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的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

  重新认识和阐释宪法的功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宪法上的自由。自由以权利为表现形式,权利是自由的边界。在宗教信仰自由广阔的空间中,包含着博大精深的文化内容。宗教信仰来自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承载着人们对现实生活的喜怒哀乐,体现了复杂社会的人际关系,反映出一个时代的精神风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有赖于人们宪法意识的觉醒,有赖于法律上人格的独立。如果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宪法意识的觉醒,那么宗教信仰就会变成毫无节制的情感发泄,就会变成狂热的精神冲撞。

  宗教信仰的价值就在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让人们把精神的目光重新投向内心深处,通过唤起灵魂中善良的一面,从而洗涤自我,健全人格。宗教信仰自由包含着自愿、向善、内省、和谐、牺牲等五大内容。如果只强调宗教信仰自由的其中一部分内容,而忽视了其他部分的内容,那么,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残缺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能转化为邪教。所以,分析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首先要理清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宪法的关系,正确认识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科学含义。如果歪曲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夸大宗教信仰自由与宪法之间的紧张关系,那么,有可能演变成为打着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曲解宪法上的规定,侵犯他人宗教信仰的权利。

  宪法作为我们的共同契约,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我们的价值观。宗教信仰自由既是我们价值观的特殊反映,同时也是捍卫我们价值观的重要渠道。宗教信仰自由包含着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如果强调公民必须接受某种宗教,或者通过精神控制的方式,迫使他人必须放弃某种宗教,那么,受害人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权力机关维护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

  一个国家对待宗教信仰自由的态度,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如果宪法上宗教信仰自由规定能够落到实处,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文明的国家。反过来,如果这个国家在对待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上,阳奉阴违,或者,宪法上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加以限制或剥夺,那么,这个国家就不是文明国家。

  反对邪教,捍卫宗教信仰自由,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许多国家,正是为了捍卫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所以才采取种种措施清除邪教。各国的司法判例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高举宪法上自由的旗帜,就是要重新认识宪法的积极意义,重新理解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不断地扩展公民宪法上自由的空间。

  在人们的脑海里,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自由往往容易产生认同感,可是对精神世界的宗教信仰自由却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其实,宗教信仰来自于崇高的道德情感,宗教信仰自由空间的大小,受制于道德的感召力,如果宗教信仰中包含有向善的因素,充满着悲天悯人的情怀,并且通过内省和自我拯救的方式,努力建设和谐社会,那么,宗教信仰自由就会有无限的空间。

  宗教信仰自由的丰富内容和积极意义,决定了国家必须从宪法的层面约束权力机关,防止权力机关的不当干预,破坏宗教信仰所营造的美好的精神空间。

  探索宪法的精神,捍卫宪法的尊严,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如果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认识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没有从宪法精神层次解读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那么就不可能真正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反对邪教。

  宪法是国家的摇篮,但国家不能囿于宪法之中。当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须从更高的境界重新认识国家的宪法。如果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无所依归,或者,宪法所缔造的国家权力机器不能确保公公民宪法上的自由落到实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在宪法中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改造宪法,实现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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